插卡式手机保护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413617发布日期:2019-04-16 22:55阅读:250来源:国知局
插卡式手机保护壳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手机保护壳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插卡式手机保护壳。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了每个人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手机保护壳对手机既有美观作用,也对手机具有很好的保护作用,一直备受大家的青睐。人们出门时,特别是去运动跑步时,需要带门禁卡、公交卡、银行卡、信用卡等卡片式物品,运动时的服装一般没有口袋放置,由于卡体积小且易折断丢失,即使有口袋放置也会经常出现因为晃动或口袋烂了丢失,还会因口袋内的物品之间相互挤压折断不能使用。为此,急需设计出一种便于携带卡式物品的手机保护壳,便于人们外出运动时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手机保护壳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便于携带卡片、实用性强、抗震防摔性能好的插卡式手机保护壳。

一种插卡式手机保护壳,包括:内壳、套啤安装于所述内壳上且相对设置的第一外壳及第二外壳;所述内壳包括主体部、与所述主体部连接的连接部、与所述连接部连接的弯折部,所述主体部、连接部及弯折部之间形成两个对称位于所述连接部两端的弯折开口;所述主体部上设有摄像头孔及第一插卡槽,所述弯折部上设有第二插卡槽,所述第一插卡槽位于所述连接部的一侧,所述第二插卡槽位于所述连接部的另一侧,所述第一插卡槽与所述第二插卡槽形成内置收纳空间。

上述插卡式手机保护壳,包括内壳、套啤安装于内壳上且相对设置的第一外壳及第二外壳。由于弯折部可以通过连接部绕着主体部做一定角度弯折,第一插卡槽与第二插卡槽形成内置收纳空间。使用时,先打开弯折部,之后手机套装在主体部上,卡片就可以插入在第一插卡槽内,之后合起弯折部,使卡片容置于第一插卡槽、第二插卡槽、手机形成的密闭空间内,卡片使用携带不会丢失也不会损坏。当需要取卡片时,只需要将弯折部从手机上打开,之后卡片外漏出来,就可以将卡片从第一插卡槽中取出,实用性强。该插卡式手机保护壳通过内壳与第一外壳、第二外壳的设置实现了双层减震保护的作用,手机摔落碰撞下不易损坏,抗震防摔性能好。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主体部上设有第一减震凸纹及第二减震凸纹,所述第一减震凸纹位于所述第一插卡槽外侧,所述第二减震凸纹位于所述第一插卡槽内侧。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主体部上设有静音按钮孔及音量按钮块,所述静音按钮孔及音量按钮块位于所述主体部远离所述摄像头孔的一侧。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主体部上设有电源按钮块,所述电源按钮块位于所述主体部靠近所述摄像头孔的一侧。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外壳上开设有第一弧形口及第二弧形口,所述第一弧形口与所述静音按钮孔、音量按钮块相对,所述第二弧形口位于所述电源按钮块相对。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外壳上设有摄像头开口,所述摄像头开口与所述摄像头孔相对。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折弯部上设有第三减震凸纹及第四减震凸纹,所述第三减震凸纹位于所述第二插卡槽外侧,所述第四减震凸纹位于所述第二插卡槽的内侧。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外壳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一限位柱,所述主体部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一限位孔,所述第一限位柱卡接于所述第一限位孔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二壳体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二限位柱,所述弯折部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二限位孔,所述第二限位柱卡接于所述第二限位孔上。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限位柱、第二限位柱、第一限位孔及第二限位孔呈正六边形设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插卡式手机保护壳的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插卡式手机保护壳另一示意图;

图3为图1所示插卡式手机保护壳的剖视示意图;

图4为图2所示插卡式手机保护壳中内壳的示意图;

图5为图2所示插卡式手机保护壳中第一外壳的示意图;

图6为图2所示插卡式手机保护壳中第二外壳的示意图;

图7为图2所示插卡式手机保护壳的一种使用状态图。

附图标注说明:

100-插卡式手机保护壳,20-内壳,30-主体部,31-摄像头孔,32-第一插卡槽,33-第一减震凸纹,34-第二减震凸纹,35-静音按钮孔,36-音量按钮块,37-电源按钮块,38-第一限位孔,40-连接部,41-弯折开口,42-弯折槽,50-弯折部,51-第二插卡槽,52-第三减震凸纹,53-第四减震凸纹,54-第二限位孔,60-第一外壳,61-摄像头开口,62-第一限位柱,63-第一弧形口,64-第二弧形口,70-第二外壳,71-第二限位柱,200-手机,300-卡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例。相反地,提供这些实施例的目的是使对本实用新型的公开内容的理解更加透彻全面。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

请参照图1至图7,为本实用性一实施例的插卡式手机保护壳100,该插卡式手机保护壳100包括内壳20、套啤安装于内壳20上的且相对设置的第一外壳60及第二外壳70。其中内壳20的外边缘上设置套啤槽,第一外壳60、第二外壳70的外边缘上设置有与套啤槽适配的套啤凸缘。其中内壳20为TPU材质制成,第一外壳60、第二外壳70为PC材质制成,经过TPU套啤将第一外壳60、第二外壳70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手机保护壳。

所述内壳20包括主体部30、与主体部30连接的连接部40、与连接部40连接的折弯部50,主体部30、连接部40及折弯部50之间形成两个对称位于连接部40两端的折弯开口41。其中连接部40位于第一外壳60与第二外壳70之间的容置口内,连接部40上设有折弯槽42,折弯槽42位于连接部40远离第一外壳60、第二外壳70的一侧。

所述主体部30上设有摄像头孔31及第一插卡槽32,第一插卡32位于连接部40的一侧。进一步地,主体部30上设有第一减震凸纹33及第二减震凸纹34,第一减震凸纹33位于第一插卡槽32外侧,第二减震凸纹34位于第一插卡槽32内侧,其中第一减震凸纹33、第二减震凸纹34呈正六边形设置。进一步地,主体部30上设有静音按钮孔35、音量按钮块36及电源按钮块37,静音按钮孔35及音量按钮块36位于主体部30远离摄像头孔31的一侧,电源按钮块37位于主体部30靠近摄像头孔31的一侧。更进一步地,主体部30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一限位孔38,第一限位孔38用于固定第一外壳60,本实施例中,第一限位孔38呈正六边形设置且为四个。

所述折弯部50上设有第二插卡槽51,第二插卡槽51位于连接部40的另一侧,第二插卡槽51与第一插卡槽32形成内置收纳空间,该内置收纳空间大于等于卡片300的尺寸。进一步地,折弯部50上设有第三减震凸纹52及第四减震凸纹53,第三减震凸纹52位于第二插卡槽51外侧,第四减震凸纹53位于第二插卡槽51的内侧,其中第三减震凸纹52、第四减震凸纹53呈正六边形设置。进一步地,折弯部50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二限位孔54,本实施例中第二限位孔54呈正六边形设置且为两个。

所述第一外壳60上设有摄像头开口61,摄像头开口61与摄像头孔31相对,便于容置手机200的摄像头。进一步地,第一外壳60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一限位柱62,第一限位柱62卡接于第一限位孔38上,本实施例中,第一限位柱62呈正六边形且为四个。进一步地,第一壳体60上开设有第一弧形口63及第二弧形口64,第一弧形口63与静音按钮孔35、音量按钮块36相对,第二弧形口64位于电源按钮块37相对。

所述第二外壳70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二限位柱71,第二限位柱71卡接于第二限位孔54上,本实施例中第二限位柱71呈正六边形设置且为两个。在其他实施例中,第一外壳60、第二外壳70内安装有铁片,铁片便于手机通过插卡式手机保护壳100吸附在驾驶室的磁性吸座上进行导航使用。

上述插卡式手机保护壳100,包括内壳20、套啤安装于内壳20上且相对设置的第一外壳60及第二外壳70。由于弯折部50可以通过连接部40绕着主体部30做一定角度弯折,第一插卡槽32与第二插卡槽51形成内置收纳空间。使用时,先打开弯折部50,之后手机200套装在主体部30上,卡片300就可以插入在第一插卡槽32内,之后合起弯折部50,使卡片300容置于第一插卡槽32、第二插卡槽51、手机200形成的密闭空间内,卡片300使用携带不会丢失也不会损坏。当需要取卡片300时,只需要将弯折部50从手机200上打开,之后卡片300外漏出来(如图7所示),就可以将卡片300从第一插卡槽32中取出,实用性强。该插卡式手机保护壳100通过内壳20与第一外壳60、第二外壳70的设置实现了双层减震保护的作用,手机200摔落碰撞下不易损坏,抗震防摔性能好。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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