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耳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
背景技术:
耳机是一对转换单元,它接受媒体播放器或接收器所发出的电讯号,利用贴近耳朵的扬声器将其转化成可以听到的音波。耳机一般是与媒体播放器可分离的,利用一个插头连接。其好处是在不影响旁人的情况下,可独自聆听音响,亦可隔开周围环境的声响,对在录音室、DJ、旅途、运动等在噪吵环境下使用的人很有帮助。耳机原是给电话和无线电上使用的,但随着可携式电子装置的盛行,耳机多用于手机、随身听、收音机、可携式电玩和数位音讯播放器等。
现有技术中的的耳机,需要将耳机佩戴在耳朵上才能使用,该耳机发出的声音都是内音,这样长期戴在耳朵上会很不舒服,对耳膜有影响。
因而现有技术还有待改进和提高。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耳机只能佩戴在耳朵上才能使用的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其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下壳体,及盖合在下壳体上的上壳体;
所述上壳体内侧设置有一PCB板,所述PCB板一侧设置有一锂电池,所述下壳体内侧设置有一外置喇叭;
所述上壳体外侧设置有一支撑座,所述支撑座上设置有一内置喇叭,所述内置喇叭套设有一上盖;
所述上壳体侧面设置有一按键。
优选地,所述上壳体侧面设置有与PCB板电连接的USB接口。
优选地,所述下壳体靠近外置喇叭一侧设置有出音孔。
优选地,所述支撑座上设置有一夹板。
优选地,所述下壳体周缘设置有多个连接板。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下壳体,及盖合在下壳体上的上壳体;所述上壳体内侧设置有一PCB板,所述PCB板一侧设置有一锂电池,所述下壳体内侧设置有一外置喇叭;所述上壳体外侧设置有一支撑座,所述支撑座上设置有一内置喇叭,所述内置喇叭套设有一上盖;所述上壳体侧面设置有一按键,使得能够有效的避免长期带在耳朵的不舒服,音乐对耳朵的损伤,平时夹在衣服上可以接打电话或听音乐,有私密电话来时可切换内外喇叭并拔下塞进耳朵进行通话交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较佳实施例的立体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较佳实施例的第一分解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较佳实施例的第二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参照附图并举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包括:壳体100,所述壳体100包括下壳体101,及盖合在下壳体101上的上壳体102;所述上壳体102内侧设置有一PCB板200,所述PCB板200一侧设置有一锂电池300,所述下壳体101内侧设置有一外置喇叭400;所述上壳体102外侧设置有一支撑座500,所述支撑座500上设置有一内置喇叭600,所述内置喇叭600套设有一上盖700;所述上壳体102侧面设置有一按键112。
通过按键112可以实现外置喇叭400和内置喇叭600的自由切换,双击的按键112可切换成内置喇叭600的模式,此时内置喇叭600发出的声音外界是听不到的,可保证私密电话不外放。再次双击按键122可切换成外置喇叭400,此时外置喇叭400发出的声音外界是可以听到的,当普通来电时可以直接通话回复。使得能够避免长期带在耳朵的不舒服,音乐对耳朵的损伤,平时夹在衣服上可以接打电话或听音乐,有私密电话来时可切换内外喇叭并拔下塞进耳朵进行通话交流。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较佳实施例中,所述上壳体102侧面设置有与PCB板200电连接的USB接口122。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较佳实施例中,所述下壳体101靠近外置喇叭400一侧设置有出音孔111。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较佳实施例中,所述支撑座500上设置有一夹板800。
通过该夹板800可以该运动式耳机夹在衣领或口袋上,防止用户在运动时耳机脱落。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较佳实施例中,所述下壳体101周缘设置有多个连接板121。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具有外置喇叭的运动式耳机,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包括下壳体,及盖合在下壳体上的上壳体;所述上壳体内侧设置有一PCB板,所述PCB板一侧设置有一锂电池,所述下壳体内侧设置有一外置喇叭;所述上壳体外侧设置有一支撑座,所述支撑座上设置有一内置喇叭,所述内置喇叭套设有一上盖;所述上壳体侧面设置有一按键,使得能够有效的避免长期带在耳朵的不舒服,音乐对耳朵的损伤,平时夹在衣服上可以接打电话或听音乐,有私密电话来时可切换内外喇叭并拔下塞进耳朵进行通话交流。
可以理解的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而所有这些改变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