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战斗部壳功能的预制破片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文档序号:13082866阅读:1169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有战斗部壳功能的预制破片。

背景技术:
目前如图4所示预制破片战斗部的结构为药柱外围设有钢结构外壳,钢结构外壳内侧或外侧设置预制破片;这样药柱爆炸后一部分力用于推开钢结构外壳,另一部分作用于预制破片,使得预制破片所受应力相对减小,影响其到达目标时的破坏力。同时药柱爆炸时,钢结构外壳碎片会影响预制破片的飞行速度以及飞行轨迹,严重影响预制破片的有效性。传统的预制破片均为在爆炸后的分隔体形状均为方形体,其在飞行过程中所受空气的阻力大,降低了对目标的穿透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战斗部壳功能的预制破片,其使用预制破片部分代替了原有战斗部的钢壳,使预制破片与钢壳一体化,有效增加了药柱对预制破片的应力,降低了分隔体飞行过程中的速度损失,到达目标点的动能变大,对目标的穿透能力强,增加了分隔体的有效性。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具有战斗部壳功能的预制破片,战斗部壳包括药柱、锥形防护罩以及位于药柱尾部的密封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药柱外套设一柱形的预制破片,所述预制破片内外表面横向和纵向等距开有分隔槽,中间为实体结构;所述预制破片由分隔槽将其分为多个分隔体;且所述分隔体两端部为流线型。其中,所述分隔体两端部表面开有凹坑。其中,所述分隔体两端部表面有突起物。预制破片中间实体结构的厚度由原有钢壳相关的技术指标而定。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采用上述结构后,其使用预制破片部分代替了原有战斗部的钢壳,使预制破片与钢壳一体化,由原有两种材质变为一种材质,以预置破片的材质为准;战斗部外形结构不变,药柱用量不变,总重量不变;省去了钢结构外壳的设置,避免了药柱爆炸后一部分力用于推开钢结构外壳,药柱爆炸后全部的力作用于预制破片,增加了预制破片的动能,避免了爆炸后钢片对分隔体的干扰,提高了分隔体的有效性。同时,爆炸后的分隔体两端部为流线型,空气阻力小,降低了分隔体飞行过程中的速度损失,到达目标点的动能变大,对目标的穿透能力强,增加了分隔体的有效性。进一步的,原有爆炸后形成的破片为球柱或预裂纹环形成的厚度均匀的扇形块或无预裂环形成的不规则块,而本实用新型中的预制破片爆炸后对形成的分隔体外轮廓为流线型,且表面具有凹坑或光滑凸起,使之更符合空气动力学原理,飞行阻力减小,击中目标时速度更高,动能更大,穿透力更好。附图说明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外部结构示意图;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分隔体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图4为传统战斗部壳预制破片结构示意图;图中:1为药柱,2为锥形防护罩,3为密封件,4为预制破片,5为分隔槽,6为分隔体,7为突起物,8为外壳。具体实施方式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如图1~3所示一种具有战斗部壳功能的预制破片,战斗部壳包括药柱1、锥形防护罩2以及位于药柱1尾部的密封件3,所述药柱1外套设一柱形的预制破片4,所述预制破片4内外表面横向和纵向等距开有分隔槽5,中间为实体结构;该实体结构的厚度由原有钢壳相关的技术指标而定。战斗部外形结构不变,药柱1用量不变,总重量不变;省去了钢结构外壳8的设置,避免了药柱1爆炸后一部分力用于推开钢结构外壳8,药柱1爆炸后全部的力作用于预制破片4,增加了预制破片4的动能,避免了爆炸后钢片对分隔体6的干扰,提高了分隔体6的有效性。所述预制破片4由分隔槽5将其分为多个分隔体6;且所述分隔体6两端部为流线型,分隔体6两端部表面有突起物7。空气阻力小,降低了分隔体6飞行过程中的速度损失,到达目标点的动能变大,对目标的穿透能力强,增加了分隔体6的有效性。进一步的,锥形防护罩2以及位于药柱1尾部的密封件3也可以设置为预制破片4。本实用新型为战斗部的改进提供了方案,如:1、战斗部壳重量外形尺寸不变,增加了预制破片的质量、数量和预制破片动能的前提下,可增加药柱1的重量,进一步提高了预制破片的速度。2、预制破片重量、药柱重量不变的前提下,减轻了战斗部重量(去除了原钢壳重量),使战斗部射程更远。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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