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旋转、直射效果引构造的吉祥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81797发布日期:2019-04-03 01:10阅读:199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旋转、直射效果引构造的吉祥花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有旋转、直射效果引构造的吉祥花,属于小型烟花产品领域。



背景技术:

小型玩具类烟花产品以其声、光兼具的独特燃放效果和体积小的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现有技术中,小型玩具类烟花产品都是采用将引线插入效果药柱内,通过引线直接引燃效果药柱,从而呈现出爆响和闪亮的燃放效果,虽然小型玩具类烟花产品种类繁多,但燃放方式和效果依旧相同,久而久之这种单一的燃放效果不免显得单调乏味,因此有待进一步的改进与创新。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具有旋转、直射效果引构造的吉祥花,该吉祥花结构简单,不仅具有传统小型玩具烟花的爆响和闪亮的燃放效果,还可呈现旋转或直射或彩色和烟雾的燃放效果。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具有旋转、直射效果引构造的吉祥花,主要适于地面燃放小型烟花,包括一端敞口的壳体、装填于壳体内的效果药柱和引线,其特征是:还包括设在所述壳体上的至少一个引线导管、贯通所述引线导管与所述壳体之间的过火孔,所述引线导管与所述壳体为一体构造,所述引线采用效果引构造,所述效果引通过引线导管的敞口部插入引线导管内至所述过火孔位置,燃放时通过点燃效果引,效果引带动所述壳体形成旋转、直射燃放效果,再由过火孔引燃壳体内的所述效果药柱。

本技术方案中,所述引线导管的敞口为平口构造或内凹斜口构造。

本技术方案中,过火孔的直径小于所述引线导管的内径。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壳体是采用一端敞口的塑材构造成型,并在壳体上一体构造有引线导管,同时在引线导管内插入效果引,效果引不直接插入效果药柱内部,该效果引具有旋转、直射、色彩和烟雾等效果,燃放时引燃效果引,首先通过效果引的冲射力度能带动壳体作旋转运动或直线运动(当效果引成笔直构造时壳体作直线运动,当效果引成弯曲构造时壳体作旋转运动),或者通过效果引线呈现出不同色彩的烟雾效果,效果引燃烧至过火孔部位时,通过效果引燃烧的热量由过火孔引燃壳体内的效果药柱,再呈现出爆响和闪亮的燃放效果,从而达到多重燃放的效果,其燃放方式新颖独特,燃放效果丰富多彩,改变了现有小型玩具烟花采用普通引线,由引线直接引燃效果药柱而只具有爆响和闪亮燃放效果单一的弊端。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横截面结构主视图。

图2是图1中I部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第二实施方式横截面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注说明:1-壳体、2-效果药柱、3-引线导管、4-效果引、5-过火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详细地说明。

如图1、图2、图3所示,其构成,由壳体1、效果药柱2、引线导管3、效果引4、过火孔5构成。

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特点是:

一种具有旋转、直射效果引构造的吉祥花,主要适于地面燃放小型烟花,包括一端敞口的壳体1、装填于壳体内的效果药柱2和引线,其特征是:还包括设在所述壳体1上的至少一个引线导管3、贯通所述引线导管与所述壳体之间的过火孔5,所述引线导管与所述壳体为一体构造,所述引线采用效果引4构造,所述效果引通过引线导管的敞口部插入引线导管内至所述过火孔位置,燃放时通过点燃效果引4,效果引带动所述壳体1形成旋转、直射燃放效果,再由过火孔引燃壳体内的所述效果药柱2。

在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中,所述引线导管3的敞口为平口构造,或为内凹斜口构造,采用类似漏斗或喇叭口形式的内凹斜口构造,便于效果引4插入引线导管3。

在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中,过火孔5的直径小于所述引线导管3的内径。

图1、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在该实施方式中,引线导管3设置在壳体1的上端面并与壳体1成一体构造,过火孔5设在引线导管与壳体1之间的壳体1顶端面,引线采用效果引4构造,效果引4通过引线导管的敞口部插入引线导管内至过火孔5位置。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第二种实施方式,在该实施方式中,引线导管3是设在壳体1的侧面并与壳体1成一体构造,过火孔5设在引线导管与壳体1之间的壳体1侧面,引线采用效果引4构造,效果引4通过引线导管的敞口部插入引线导管内至过火孔5位置。

应当注意的是,在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中,引线导管3可以是一个或两个以上构造于壳体1的顶端面或侧面,效果引4根据需要可以是烟雾效果或旋转效果或直射效果,效果引4可构造为直线型或弯曲型。

以上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局限于上述实施例,凡属于本实用新型思路下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前提下的若干改进和变换,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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