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019195发布日期:2019-06-26 01:04阅读:253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变色玻璃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



背景技术:

电致变色玻璃是一种新型的功能玻璃。电致变色玻璃在智能窗的应用开发研究方面开展得非常活跃,这种由基础玻璃和电致变色系统组成的装置利用电致变色材料在电场作用下而引起的透光(或吸收) 性能的可调性,可实现由人的意愿调节光照度的目的,同时,电致变色系统通过选择性地吸收或反射外界热辐射和阻止内部热扩散,可减少办公大楼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在夏季保持凉爽和冬季保持温暖而必须耗费的大量能源;应用范围:近年来,随着能源的紧张,节能材料的研究和开发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以电致变色材料为核心的全固态灵巧窗(SW)可动态地调节太阳能的输出或输入和可见光谱,还可作为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挡风玻璃和大面积显示器,在建筑、运输及电子等工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目前,电致变色玻璃在建筑、飞机、汽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电致变色材料能在外加较低的驱动电压或电流作用下,发生可逆的颜色变化,是材料的价态和组分发生可逆的变化,使材料的光学性能发生改变或者保持改变,同时电致变色材料还需要有很好的离子导电性,较高的对比度、变色效率和循环周期等电色性能。电致变色材料分为无机电致变色材料和有机电致变色材料。无机电致变色材料的典型代表是三氧化钨,目前,以WO3为功能材料的电致变色器件已经产业化。而有机电致变色材料主要有聚噻吩类及其衍生物、紫罗精类、四硫富瓦烯、金属酞菁类化合物等。以紫罗精类为功能材料的电致变色材料已经得到实际应用。电致变色材料具有双稳态的性能,用电致变色材料做成的电致变色显示器件不仅不需要背光灯,而且显示静态图像后,只要显示内容不变化,就不会耗电,达到节能的目的。电致变色显示器与其它显示器相比具有无视盲角、对比度高等优点。用电致变色材料制备的自动防眩目后视镜,可以通过电子感应系统,根据外来光的强度调节反射光的强度,达到防眩目的作用,使驾驶更加安全。

现有技术中的电致变色玻璃结构复杂,而且变色效果差,因此,有必要进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变形效果好,性能稳定,性价比高。

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包括上玻璃基板和下玻璃基板,所述上玻璃基板和下玻璃基板之间依次设置上导电材料层、变色材料层、反射材料层、下导电材料层以及下玻璃基板,所述上玻璃基板、上导电材料层、变色材料层、反射材料层、下导电材料层、下玻璃基板形成变色玻璃整体。

优选的,所述变色材料层与反射材料层间还设有凝胶电解质层,所述凝胶电解质层的厚度为50纳米。

优选的,所述变色玻璃整体外侧固定有胶框。

优选的,所述变色材料层的厚度为90-110纳米。

优选的,所述反射材料层为银钯合金层。

优选的,所述胶框采用环氧树脂材料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其上玻璃基板和下玻璃基板间依次设置上导电材料层、变色材料层、反射材料层、下导电材料层,以达到复合变色效果,各导电层之间进行隔离,反射材料层进行辅助,已达到隔绝热源的目的,可以与变色材料层于反射材料层之间设置凝胶电解质层,能够辅助导电材料层工作,能够辅助大面积玻璃的变色显示,提供稳定的热反射功能。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附图1所示的一种新型电致变色玻璃,包括上玻璃基板1和下玻璃基板2,所述上玻璃基板1和下玻璃基板2之间依次设置上导电材料层3、变色材料层4、反射材料层5、下导电材料层6以及下玻璃基板2,所述上玻璃基板1、上导电材料层3、变色材料层4、反射材料层5、下导电材料层6、下玻璃基板2形成变色玻璃整体。上玻璃基板和下玻璃基板间依次设置上导电材料层、变色材料层、反射材料层、下导电材料层,以达到复合变色效果,各导电层之间进行隔离,反射材料层进行辅助,已达到隔绝热源的目的。

所述变色材料层4与反射材料层5间还设有凝胶电解质层8,所述凝胶电解质层8的厚度为50纳米。可以与变色材料层于反射材料层之间设置凝胶电解质层,能够辅助导电材料层工作,能够辅助大面积玻璃的变色显示,提供稳定的热反射功能。

所述变色玻璃整体外侧固定有胶框7。所述胶框采用环氧树脂材料制成,为复合玻璃结构层提供良好的密封效果,保证反射层能够稳定的长时间作业。

所述变色材料层4的厚度为90-110纳米。变色材料层的厚度为 90-110纳米,优选为90纳米,此时在电极作用下,变色效果最佳,性价比最高,且相对更加稳定,能够长时间工作。

所述反射材料层5为银钯合金层。反射材料层采用银钯合金层,具有良好的热反射效果。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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