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072355阅读:38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养鸡的方法,具体为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



背景技术:

由于环境污染,疫情严重,相关标准兽药,饲料和食品不健全,检测手段和设备落后,监管不严以及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经济利益驱动等重要原因,畜产品安全已成为危及人民健康和畜牧业生存,影响出口创汇的严重问题,除疫病外,各类药物、化学物 质、重金属、生物激素残留和污染对畜产品卫生质量的危害也日益加重,特别是通过疯牛病、禽流感、瘦肉精事件,政府把制定行业规范重点将放在食品安全的监控上,随着生活水 平的提高,鸡蛋、鸡肉走进了日常老百姓的餐桌上,其中饲料肉鸡是不可避免的话题。

现有的生态养鸡,由于地区局限以及山区交通问题和养殖规模等问题,不能使生态养鸡得到大量的展开,生态养鸡更多的是家庭养鸡模式,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要,养鸡模式急需得到进一步地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生态养鸡规模受到限制样的缺陷,提供一种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通风良好、向阳、的高洼地带种植香椿树、楝树和畜牧草;

2)、一年后,放入幼鸡,每天饲料喂养两次。

进一步的,所述的饲料为玉米30~50重量份、豆粕10~20重量份、米糠10~20重量份、食盐0.3~0.4重量份、复合维生素0.01-0.05重量份、鱼骨粉10~14重量份、蚯蚓粪5~8重量份、板蓝根2~3重量份、小苏打0.4~0.5重量份和黄芪1~3重量份。

优选的,所述的饲料为玉米42重量份、豆粕15重量份、米糠15重量份、食盐0.35重量份、复合维生素0.03重量份、鱼骨粉12重量份、蚯蚓粪6重量份、板蓝根2.5重量份、小苏打0.45重量份和黄芪2重量份。

进一步的,香椿树和楝树隔行交替种植,每亩共种植140~160株,畜牧草种植在行间距内。

进一步的,鸡的养殖密度为每亩40~60只。幼鸡的年龄为45~60天龄。

进一步的,畜牧草为紫花苜蓿、狗尾草、巢菜和鸡眼草。

进一步的,畜牧草为紫花苜蓿、狗尾草、巢菜和鸡眼草种植时种子的质量比为2:4:1:3。

本发明的生态养肉鸡的方法,在种植香椿树、楝树和畜牧草的地带生态饲养肉鸡,扩大了生态养鸡的地区,可在养殖业大规模推广,在椿树和楝树林里养殖肉鸡,肉鸡不易滋生寄生虫,同时可以减少甚至不注射疫苗,肉鸡健壮不易生病。同时本申请的饲料配方及在椿树和楝树林里种植的畜牧草的配比,可以产出天然养殖的而又具本地特色的绿色散养高品质的鸡,使盈利成倍增长,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实现循环利用、高效产出,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节约了土地资源,使之得到高效合理利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

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通风良好、向阳、的高洼地带种植香椿树、楝树和畜牧草;香椿树和楝树隔行交替种植,每亩共种植140株,畜牧草种植在行间距内,畜牧草为紫花苜蓿、狗尾草、巢菜和鸡眼草;

2)、一年后,放入幼鸡,每天饲料喂养两次,鸡的养殖密度为每亩40只,幼鸡的年龄为45天龄。

实施例2

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通风良好、向阳、的高洼地带种植香椿树、楝树和畜牧草;椿树和楝树隔行交替种植,每亩共种植160株,畜牧草种植在行间距内;畜牧草为紫花苜蓿、狗尾草、巢菜和鸡眼草种植时种子的质量比为2:4:1:3;

2)、一年后,放入幼鸡,每天饲料喂养两次;鸡的养殖密度为每亩60只;幼鸡的年龄为60天龄;饲料为玉米50重量份、豆粕20重量份、米糠20重量份、食盐0.4重量份、复合维生素0.05重量份、鱼骨粉14重量份、蚯蚓粪8重量份、板蓝根3重量份、小苏打0.5重量份和黄芪3重量份。

实施例3

一种生态养肉鸡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通风良好、向阳、的高洼地带种植香椿树、楝树和畜牧草;椿树和楝树隔行交替种植,每亩共种植150株,畜牧草种植在行间距内;畜牧草为紫花苜蓿、狗尾草、巢菜和鸡眼草种植时种子的质量比为2:4:1:3;

2)、一年后,放入幼鸡,每天饲料喂养两次;鸡的养殖密度为每亩50只;幼鸡的年龄为52天龄;饲料为玉米42重量份、豆粕15重量份、米糠15重量份、食盐0.35重量份、复合维生素0.03重量份、鱼骨粉12重量份、蚯蚓粪6重量份、板蓝根2.5重量份、小苏打0.45重量份和黄芪2重量份。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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