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支架,尤其是园林植物绿化支架。
背景技术:
城市的道路及园林景观的绿化植树,为防止其种植后发生倾斜和倒覆,经常会使用护正支承保护,常见的有如水泥柱或木条的树桩来护正支承,也有搭竹架来做支承保护。
这些护正支承的保护有助于保护树木的培植和生长,提高成活率和美观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树桩与树干绑扎难以牢固,扎头不耐用,易松脱,护树效果不理想;而搭竹架支承保护则也存在着施工麻烦,造型不雅观,与绿化环境不协调。
同时,现有的支护桩仅根据当前树干的粗细进行绑扎固定,随着树的生长,树干变粗,无法再适应之前固定的支护桩,因此需要园林维护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拆除后重新绑扎,这样增加了运营成本,增加了工人劳动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园林植物绿化支架,该支架可以具有很好的适应性,可以随着植物的生长进行调节,减少了后期维护,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为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园林植物绿化支架,包括固定座、连接柱和卡环结构,卡环结构通过连接柱固定在固定座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环结构包括卡箍,在卡箍的开口处设置有连接耳,连接耳通过卡扣进行锁紧固定,在卡箍环内安装有等边三角形夹板,在等边三角形夹板的三个边角处设置有弧形连接片,弧形连接片紧贴于卡箍内壁并与卡箍螺栓连接,在等边三角形夹板的各边与卡箍之间均设置有挤压柱,在卡箍与挤压柱的接触部设置有通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挤压柱由若干个橡胶柱拼接而成,橡胶柱前部有圆锥形胶头,在橡胶柱后部设置有与圆锥形胶头相配合的凹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每个橡胶柱的柱身直径均大于卡箍通孔的直径3mm。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等边三角形夹板由三条等长的铝合金条组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在铝合金条中部内侧设置有橡胶垫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在卡箍外套置有托网,托网边部设置有托网架。
本实用新型园林植物绿化支架的优点是,该支架可以具有很好的适应性,可以随着植物的生长进行调节,减少了后期维护,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园林植物绿化支架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园林植物绿化支架的俯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园林植物绿化支架的挤压柱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附图所示,本实用新型园林植物绿化支架,包括固定座1、连接柱2和卡环结构,卡环结构通过连接柱2固定在固定座1上。通过设置固定座1、连接柱2和卡环结构的结构形式,各结构均为金属材料制成,具有良好的支护效果,同时可大大延长使用寿命。
安装时,固定座埋在树根处的土里,通过连接柱对卡环结构进行支撑,使本绿化支架连成一体。卡环结构用于对树干进行抱紧卡箍,连接柱起到较好的支撑作用,固定环固定在土里防止绿化支架歪斜。
卡环结构用于对树干进行抱紧,所述卡环结构包括卡箍3,在卡箍3的开口处设置有连接耳4,连接耳4通过卡扣5进行锁紧固定,在卡箍3环内安装有等边三角形夹板6,在等边三角形夹板6的三个边角处设置有弧形连接片7,弧形连接片7紧贴于卡箍3内壁并与卡箍3螺栓连接,在等边三角形夹板6的各边与卡箍之间均设置有挤压柱8,在卡箍3与挤压柱8的接触部设置有通孔9。通过将卡环结构设置成包括卡箍、等边三角形夹板和挤压柱的结构形式,等边三角形夹板直接与树干相接触对树干进行夹持,等边三角形夹板通过弧形连接片与卡箍进行固定连接,这样使等边三角形夹板的夹持效果更稳定。通过设置挤压柱,挤压柱与等边三角形夹板相配合,用于对等边三角形夹板进行顶紧,可以为等边三角形夹板提供一定的夹持力,起到更好的夹持作用。
所述等边三角形夹板6由三条等长的铝合金条组成。在铝合金条中部内侧设置有橡胶垫层。通过将等边三角形夹板6设置成由三条等长的铝合金条组成的结构形式,由于铝合金条具有良好的可塑性,会随着树干的变粗而产生变形,避免了由于夹板硬度过大无法进行伸展而嵌入树干内对树干造成伤害的情况发生。
进一步的,在卡箍3外部套置有托网10,托网10边部设置有托网架11。
所述挤压柱8由若干个橡胶柱拼接而成,橡胶柱前部有圆锥形胶头,在橡胶柱后部设置有与圆锥形胶头相配合的凹槽。所述每个橡胶柱的柱身直径均大于卡箍通孔的直径3mm。通过将挤压柱8设置成由若干个橡胶柱拼接而成的结构形式,橡胶柱由于其自身的弹性变形,当树干变粗挤压等边三角形夹板和挤压柱时,橡胶柱后部钻入到卡箍上的通孔,以形成适应性调整,由于橡胶柱为多个小节,当一节橡胶柱完全被树干顶出时,该节橡胶柱脱落,并通过托网架上的托网进行收集。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