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鱼缸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节水环保型鱼缸。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鱼缸产品都采用循环水过滤系统,在鱼缸的上方设有过滤槽,但是为了避免占用鱼缸面积影响观赏,往往过滤槽都太窄太浅,这样就必须频繁换水,否则水质容易浑浊,伤害鱼儿健康。
因此,现有技术的鱼缸产品的过滤槽结构存在问题,使用不方便,须频繁换水,浪费水资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节水环保鱼缸,其可延长换水周期,节约水资源。
为解决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节水环保鱼缸,包括顶盖、过滤槽、潜水泵、箱体和底座;所述过滤槽包括隔板、将过滤槽分成左室和右室,左室空间大于右室空间,所述左室底部包括第一底板和第二底板,所述第二底板长于第一底板,且高度低于第一底板,在左室底部构成一储物室。
其中,所述第二底板低于第一底板2-3厘米。
其中,所述过滤槽还包括过滤网格,放置在第二底板上。
其中,所述过滤网格包括若干个矩阵排列的长方形通孔。
其中,所述鱼缸还包括细菌屋和陶瓷环,放置在所述过滤网格上。
其中,所述鱼缸还包括过滤棉,放置在所述细菌屋和陶瓷环的上方。
其中,所述鱼缸顶盖包括分别设置在中间和左右两侧的通风孔。
其中,所述潜水泵为三合一水陆两用潜水泵。
其中,所述鱼缸还包括杀菌消毒LED灯,卡接在所述顶盖内侧。
其中,所述鱼缸底座还设有防滑脚垫。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仅增加了过滤槽底部的部分空间,用做放置过滤材料,即不影响观赏性,又可有效净化水质,使用户无需频繁换水,即节约时间又节约用水,方便用户的同时,还节能环保。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鱼缸整体外观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鱼缸过滤槽结构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鱼缸过滤槽主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鱼缸过滤槽剖视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过滤网结构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的鱼缸去盖后的主视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的鱼缸LED灯外观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至图6所示,本实用新型的节水环保鱼缸,包括顶盖10、过滤槽30、潜水泵40、箱体20和底座50。过滤槽30安装在箱体20上方,顶盖10可完全覆盖过滤槽30。顶盖10上设有通风孔11,均匀分部在顶盖10的中间和左右两侧,增加鱼缸透气性,保护顶盖10内侧通风干燥,有利于鱼儿生长。
所述过滤槽30包括隔板31,将过滤槽分成左室32和右室33,左室32的空间大于右室33的空间。并且,左室32底部包括第一底板321和第二底板322,所述第二底板322长于第一底板321,且高度低于第一底板321,在 左室32底部构成一储物室323。
在本实施例中,第二底板322比第一底板321低2-3厘米,即如图4所示,第一底板322和第二底板321的高度差H为2-3厘米。另外,第二底板322长度L2比第一底板321长度L1长20-30厘米。因此,储物室323有足够空间放置过滤材料,比如玻璃环36、陶瓷环36、细菌屋35等,可有效过滤水质。
右室33底板与左室32的第二底板322齐平,水流经左室32过滤后流入右室33,再通过设置在右室33底板上的过水孔331流入箱体20内,使箱体20内的水始终是过滤后的水。
另外,如图3、图4、图5所示,本实施例的过滤槽30还包括一过滤网格34,过滤网格34包括若干个矩阵排列的长方形通孔341,放置在第二底板322上,置于储物室323内。过滤材料细菌屋35和陶瓷环36放在过滤网格34上,上方再放置过滤棉37,通过三层过滤措施可有效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使用户无需频繁换水,可长达三个月不换水,即节约时间又节约用水,方便用户的同时,还节能环保。并且,由于本实施例仅增加了过滤槽底部的部分空间,没有占用太多鱼缸箱体内部空间,因此,并不影响鱼缸的观赏性。
另外,本实施例的潜水泵40为三合一水陆两用潜水泵,自带增氧、循环、过滤功能。潜水泵40轴芯采用不锈钢陶瓷轴芯,大大降低了运转噪音,还能防止潜水泵缺水时导致温度过热而烧毁。
如图6所示,本实施例的鱼缸底座50还设有防滑脚垫51,可避免用户换水操作时,鱼缸在光滑桌面上移动。
如图7所示,本实施例的鱼缸还包括杀菌消毒LED灯60,卡接在所述顶盖10内侧,由于自带杀菌消毒功能,大大减少了鱼缸内藻类的生长,可保持鱼缸内壁的清晰透亮。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仅增加了过滤槽底部的部分空间,用做放置过滤 材料,即不影响观赏性,又可有效净化水质,使用户无需频繁换水,即节约时间又节约用水,方便用户的同时,还节能环保。
以上举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本实用新型所主张的权利范围应以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述为准,而非仅限于上述实施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