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拆卸组合的戒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724899发布日期:2019-01-25 16:48阅读:425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拆卸组合的戒指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珠宝首饰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可拆卸组合的戒指。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戒指作为一种装饰首饰,大多数戒指是以单独形态存在,单个戒指单独佩戴,两个戒指如果需要同时佩戴,也只能各自佩戴,不能组合形成一个整体。现有技术下也有部分可拆卸的组合戒指,但是结构较为简单,连接处较为薄弱,作为装饰首饰,其装饰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提高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戒指中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可拆卸组合的戒指,其功能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可拆卸组合的戒指,包括第一戒指和第二戒指,所述第一戒指包含第一指柄和第一指圈,第一指柄上有装配空隙,第一指圈为有卡槽的空心管,第一指柄和第一指圈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戒指包含第二指柄和第二指圈,第二指柄和第二指圈通过柄托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指柄卡装于第一指柄上的装配空隙内,第二指圈装配于第一指圈内部空隙中,柄托卡合于第一指圈卡槽内,第二戒指和第一戒指装配后呈同轴状态。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指圈和第二指圈为圆柱体结构或长方体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指柄和第二指柄的内径和外径相同。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指柄和第二指柄的内径为16mm,外径为18mm。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戒指的柄托宽度小于等于第一戒指的卡槽宽度。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戒指的柄托宽度为2mm,第一戒指的卡槽宽度为2mm。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指柄和第二指柄为环状柱体。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戒指的材质为黄金、铂金、K金、钯金或银中的一种或几种。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戒指的材质为玉、翡翠、陶瓷或者贵金属中的一种或几种。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构思巧妙,结构简单,制作成本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的组合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例的组合结构外观示意图。

其中:1—第一戒指;11—第一指柄;12—第一指圈;13—卡槽;2—第二戒指;21—第二指柄;22—第二指圈;23—柄托。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至图3所示,一种可拆卸组合的戒指,包括第一戒指1和第二戒指2,所述第一戒指1包含第一指柄11和第一指圈12,第一指柄上有装配空隙,第一指圈为有卡槽13的空心管,第一指柄和第一指圈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戒指2包含第二指柄21和第二指圈22,第二指柄和第二指圈通过柄托23固定连接;所述第二指柄卡装于第一指柄上的装配空隙内,第二指圈装配于第一指圈内部空隙中,柄托卡合于第一指圈卡槽内,第二戒指和第一戒指装配后呈同轴状态。第一戒指和第二戒指既可分开佩戴,也可共同组合佩戴。在外观上给消费者多样化选择。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一指圈和第二指圈为圆柱体结构或长方体结构。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一指柄和第二指柄的内径和外径相同。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二戒指的柄托宽度小于等于第一戒指的卡槽宽度。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二戒指的柄托宽度为2mm,第一戒指的卡槽宽度为2mm。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一指柄和第二指柄为环状柱体。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一戒指的材质为黄金、铂金、K金、钯金或银中的一种或几种,可采用多种金属熔合,如市面上流行的彩金、紫金,或者是多种金属绞合或粘合在一起,使戒指呈现多种色彩。

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所述第二戒指的材质为玉、翡翠、陶瓷或贵金属中的一种或几种,在具体实施例中第二戒指,如以黄金为主体,以玉、翡翠镶嵌在黄金内,如市面上金镶玉,金镶翡翠等。

如图3所示,在具体实施例中,第一指柄和第二指柄的内径为16mm,外径为18mm,第一指柄宽度为6mm,第二指柄宽度为2mm。柄托为2mm,卡槽为2mm。第一指圈和第二指圈为圆柱体,高为20mm,横截面为直径4mm的圆。

第一戒指和第二戒指通过第一指柄的装配空隙,第一指圈的内部空隙和卡槽结构紧密连接,保证了使用中的组合稳定性。

在本实用新型中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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