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中药制作应用领域,具体是一种烧烫止痛药剂配方及制作方法。
背景技术:
烧烫伤是由火、水、电、油、化学等外界因素致伤的一种外伤性疾病。烧伤或者烫伤的程度不同,致伤的轻重不一,轻的损伤皮肤,重的损伤肌肉,再重的损伤筋骨。无论轻重的烧烫伤,本身都是火毒或热毒,如治疗不当造成伤面感染或会迫毒内攻,甚至会发展成败血症、脓毒败血症或破伤风。
中医关于烧伤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中医认为烧伤亦称火烧疮、汤泼火烧、汤火伤。轻浅者通常不影响内脏功能,仅在局部出现红晕,起疱,或腐烂;重者损害面积大而深,产生火盛伤阴,热毒炽甚,耗伤体内阴液。甚则热毒内攻,或气血两虚等全身症状,临床可见口渴,发热,便秘,小便不利甚或烦躁不宁,神昏谵语。
目前针对烧伤烫伤的治疗,一般采用西医或者外敷药,但是它们往往没有消炎的功能,而且与西药的消炎抗菌适应性较差,容易造成表面愈合内部仍然在发炎的现象,导致病人的伤口久治不愈,时好时坏。在以往的皮肤表皮烧、烫伤治疗过程中,治愈周期很长,用药过程患者十分痛苦,并且容易留下疤痕,影响美观。
多数治疗烧伤烫伤的药物治疗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部分药物治疗周期较长,或每天需要的用药量次数多,给患者带来诸多痛苦与不便,另外就是在药物中加入过多的化学成分,对患者的身体造成潜在的危害。
技术实现要素:
现有技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旨在提供一种烧烫止痛药剂配方及制作方法。
为实现该技术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烧烫止痛药剂配方,包括以下制作材料,冰片、寒水石、大黄、黄柏和石膏;所述的药材重量百分比为:冰片22~26%;寒水石22~26%;大黄22~26%;黄柏12~16%;石膏12~16%。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烧烫止痛药剂配方的配方较佳配比为:冰片24~25%;寒水石24~25%;大黄24~25%;黄柏13~14%;石膏13~14%。
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药材称取210g,照上述重量配比称取各原料药;步骤二,将步骤一中称量好的药材逐一用中药粉碎机加工粉碎,混合搅匀获得药粉;步骤三,将步骤二中的药粉干敷在有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或将步骤二中的药粉与适量麻油拌合搅匀后,敷在无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根据烧烫部位的面积大小,选择剂量。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清热止痛、消炎去痕、七天愈合、愈后无痕迹;配方简单,制备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使用方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一,一种烧烫止痛药剂配方,由以下材料制备而成:冰片、寒水石、大黄、黄柏和石膏;所述的药材重量百分比为:冰片24%;寒水石24%;大黄24%;黄柏14%;石膏14%。
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药材称取210g,其中冰片50.4g、寒水石50.4g、大黄50.4g、黄柏29.4g和石膏29.4g;步骤二,将步骤一中称量好的药材逐一用中药粉碎机加工粉碎,混合搅匀获得药粉;步骤三,将步骤二中的药粉干敷在有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或将步骤二中的药粉与适量麻油拌合搅匀后,敷在无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根据烧烫部位的面积大小,选择剂量。
实施例二,一种烧烫止痛药剂配方,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作而成:冰片、寒水石、大黄、黄柏和石膏;所述的药材重量百分比为:冰片25%;寒水石25%;大黄25%;黄柏12.5%;石膏12.5%。
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药材称取210g,其中冰片52.5g、寒水石52.5g、大黄52.5g、黄柏26.25g和石膏26.25g;步骤二,将步骤一中称量好的药材逐一用中药粉碎机加工粉碎,混合搅匀获得药粉;步骤三,将步骤二中的药粉干敷在有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或将步骤二中的药粉与适量麻油拌合搅匀后,敷在无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根据烧烫部位的面积大小,选择剂量。
实施例三,一种烧烫止痛药剂配方,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作而成:冰片、寒水石、大黄、黄柏和石膏;所述的药材重量百分比为:冰片23%;寒水石23%;大黄23%;黄柏15.5%;石膏15.5%。
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药材称取210g,其中冰片48.3g、寒水石48.3g、大黄48.3g、黄柏32.55g和石膏32.55g;步骤二,将步骤一中称量好的药材逐一用中药粉碎机加工粉碎,混合搅匀获得药粉;步骤三,将步骤二中的药粉干敷在有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或将步骤二中的药粉与适量麻油拌合搅匀后,敷在无渗出液的烧烫部位;根据烧烫部位的面积大小,选择剂量。
本发明中:
冰片,通诸窍,散郁火,去翳明目,消肿止痛。
寒水石,清热泻火,利窍,消肿。
大黄,活血祛瘀,活血祛瘀。
黄柏,清热,燥湿,泻火,解毒。
石膏,解肌清热,除烦止渴、清热解毒、泻火。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它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是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细微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均应包含在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