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78335阅读:520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



背景技术:

牵引技术是利用力学作用与反作用的原理,缓解软组织的紧张和回缩,使骨折或者脱位整复,预防和矫正畸形。牵引技术是骨科一种常用的治疗手段,牵引方式多样、应用范围较广。

现目前小儿股骨骨折基本上采用下肢悬吊式皮肤牵引,牵引方法为在病床上设置有一固定的吊架,通过轮滑配上配重块进行持续性牵引3至4周。因小儿依次性差,因无法坚持在一张病床上固定不动且持续长时间地牵引而哭闹不止、进而影响骨折端复位和愈合;另外固定架无法根据不同患者进行吊架高度调节、牵引绳开叉距离调节等,使用通用性差,操作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不足,现提出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其操作简单,移动方便,满足小儿烦躁哭闹时需要改变环境、转移小儿注意力、以便用来增加治疗依从性、提高疗效,另外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进行多样性调节。

(二)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包括车架、床板、牵引架、圆柱状吊块以及牵引绳,所述床板活动安装于车架上且在其顶部两侧设置有导轨架,所述牵引架为龙门式结构,牵引架的底部两侧分别设置有一套设于导轨架上且能够沿导轨架长度方向移动的倒U形卡头,牵引架横梁的中部设置有沉头腰形孔,所述圆柱状吊块位于沉头腰形孔上部孔内,所述牵引绳穿设于圆柱形吊块中部穿孔内且在位于圆柱形吊块上方的牵引绳上设置有绳结。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车架的底部设置有万向滚轮。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U形卡头的侧面设置有锁紧螺杆一。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牵引架纵梁为伸缩杆结构。

作为进一步改进,所述导轨架横梁的单侧面在对应于沉头腰形孔上部孔位置设置有横向腰形孔,所述横向腰形孔内设置有锁紧螺杆二。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到的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其床板与车架为活动连接,可以单独将床板放置于床上使用,同时也可以放置于车架上,推动车架移动,牵引架在床板上可以根据人体位置前后移动,牵引架高度可调,牵引绳左右距离也同样可调,另外牵引绳起吊高度也同样可以很方便的进行调节,使用具有多样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主视图。

图2是图1中A-A剖视图。

1-车架;2-床板;3-牵引架;4-圆柱状吊块;5-牵引绳;11-万向滚轮;21-导轨架;31-倒U形卡头;32-锁紧螺杆一;33-沉头腰形孔;34-横向腰形孔;35-锁紧螺杆二;51-绳结。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包括车架1、床板2、牵引架3、圆柱状吊块4以及牵引绳5,所述床板2活动安装于车架1上且在其顶部两侧设置有导轨架21,所述牵引架3为龙门式结构,牵引架3的底部两侧分别设置有一套设于导轨架21上且能够沿导轨架21长度方向移动的倒U形卡头31,牵引架3横梁的中部设置有沉头腰形孔33,所述圆柱状吊块4位于沉头腰形孔33上部孔内,所述牵引绳5穿设于圆柱形吊块4中部穿孔41内且在位于圆柱形吊块4上方的牵引绳5上设置有绳结51。

其中,所述车架1的底部设置有万向滚轮11;所述U形卡头31的侧面设置有锁紧螺杆一32;所述牵引架3纵梁为伸缩杆结构;所述导轨架21横梁的单侧面在对应于沉头腰形孔33上部孔位置设置有横向腰形孔34,所述横向腰形孔34内设置有锁紧螺杆二35。

本实用新型提到的一种新型小儿股骨骨折牵引车,其在具体使用时,一方面可以将床板2以及其上的牵引架3整体放置于床铺上进行使用,当患者需要移动来改变周围环境以达到改变注意力时,可以将整个床板2连带患者一起放置于车架1上进行移动,牵引架3可以通过位于其下部的倒U形卡头31在导轨架21上前后移动,当到达合适的位置时,通过位于侧面的锁紧螺杆一32进行锁紧固定,牵引架3整体高度可以通过为为伸缩结构的纵梁进行调节,不同年龄大小的人群两腿开叉角度可能不同,可以通过将圆柱状吊块4在沉头腰形孔33上孔内左右移动,当调节完成以后,通过位于横向腰形孔34内的锁紧螺杆二35进行锁紧固定,牵引绳5固定于患者腿部,牵引绳5的长度可以自由调节,通过在牵引绳5不同位置系扣绳结51,可以调节牵引绳5悬挂于圆柱状吊块4的长度,进而可以很方便的进行调节。

上面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构思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型和改进,均应落入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已经全部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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