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艾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5372阅读:201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艾灸技术,尤其是涉及一种艾柱。



背景技术:

中医传统的艾炙,有好几种灸法,最常用的是温和灸,即无损伤灸。温和灸是用点燃的艾条,对准需要炙的穴位或患处距离皮肤2-3厘米处进行熏烤,使该穴位有温热而无灼痛的感觉,炙后不烧伤皮肤、不留痕。主要观察标准是皮肤潮红。皮肤所能承受的温度在50-70℃之间,艾炙时间一般是5-30分钟,因人而异。

上述传统的燃烧艾条的方法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发挥艾叶的作用,但是需要医务人员或病患长时间手持艾条,其可控制性差,稍不留神则易烫伤病患,而且艾条燃烧产生的高温艾灰易落至人体皮肤上烫伤人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术不足,提出一种艾柱,解决现有技术中艾灸时易烫伤患者的技术问题。

为达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艾柱,包括,

一呈筒状的底座;

一防烫网,所述防烫网同轴内置于所述底座;

一艾绒筒,所述艾绒筒一端配合内置于所述底座并抵接于所述防烫网、另一端突出于所述底座;及

粘结部,其呈与所述底座相配合的环状且配合贴附于所述底座远离所述艾绒筒一端的端面上。

优选的,所述艾柱还包括一同轴套设于所述底座上的防烫环,所述防烫环相对所述艾绒筒的一侧表面同轴设置有一环形槽。

优选的,所述底座包括一外筒体及一内置于所述外筒体且与外筒体内壁连接的内筒体,所述内筒体为防火材质。

优选的,所述内筒体内壁同轴设置有固定槽,所述防烫网外缘嵌设于所述固定槽内。

优选的,所述外筒体内壁上设置有内螺纹,所述外筒体外壁设置有与所述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

优选的,所述粘结部贴合于所述外筒体远离所述艾绒筒一端的端面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一方面设置一筒状底座并在底座上设置粘结部,通过该粘结部可粘结固定于皮肤上,避免医务人员或病患手持,其有利于提高艾灸穴位的精确性;另一方面在底座内设置防烫网,避免艾绒筒燃烧的高温灰沿底座落至人体皮肤上,提高了艾灸的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艾柱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艾柱,包括,

一呈筒状的底座1;

一防烫网2,所述防烫网2同轴内置于所述底座1;

一艾绒筒3,所述艾绒筒3一端配合内置于所述底座1并抵接于所述防烫网2、另一端突出于所述底座1;及

粘结部4,其呈与所述底座1相配合的环状且配合贴附于所述底座1远离所述艾绒筒3一端的端面上。

具体使用时,可通过粘结部4将底座1固定在人体穴位上,点燃艾绒筒3即可,艾绒筒3燃烧产生的热量及其燃烧产生的有效成分可沿底座1运动至人体穴位,并被人体穴位吸收利用,进而实现艾灸效果。防烫网2可避免高温灰落至皮肤上且不会阻碍热量和艾绒筒3燃烧的有效成分的传输。

人体在艾灸时不可避免会晃动,而晃动易导致高温灰偏离而落至人体皮肤,故本实施例所述艾柱还包括一同轴套设于所述底座1上的防烫环5,所述防烫环5相对所述艾绒筒3的一侧表面同轴设置有一环形槽51,从而使得偏离的高温灰直接落至环形槽51内,避免人体被烫伤。

为了避免底座1在艾绒筒3燃烧被引燃,本实施例所述底座1包括一外筒体11及一内置于所述外筒体11且与外筒体11内壁连接的内筒体12,所述内筒体12为防火材质,也可设置为隔热防火材料,例如硅酸铝纤维毡、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其有利于避免内筒体12下端烫伤人体。而且,内筒体12采用防火隔热材料后,可进行二次利用,即艾绒筒3燃烧完后,可向内筒体12中嵌入艾绒筒3,进而重复循环利用,其提高了艾柱的利用率。

具体设置时,本实施例所述内筒体12内壁同轴设置有固定槽121,所述防烫网2外缘嵌设于所述固定槽121内。由于不同人群对热量的敏感度不同,故为了保证不同人群在艾灸时均不同产生不适,本实施例所述外筒体11内壁上设置有内螺纹111,所述外筒体11外壁设置有与所述内螺纹111相配合的外螺纹122,从而可调整内筒体12与外筒体11的相对高度,即可旋转内筒体12使内筒体12上端突出于外筒体11,使得艾绒筒3下端远离人体皮肤,避免热量敏感度高的人群艾灸时感到不适。

对应的,为了避免粘结部4随内筒体12移动,本实施例所述粘结部4贴合于所述外筒体11远离所述艾绒筒3一端的端面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一方面设置一筒状底座并在底座上设置粘结部,通过该粘结部可粘结固定于皮肤上,避免医务人员或病患手持,其有利于提高艾灸穴位的精确性;另一方面在底座内设置防烫网,避免艾绒筒燃烧的高温灰沿底座落至人体皮肤上,提高了艾灸的安全性。

以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所做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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