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妊娠症辅助治疗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06498阅读:240来源:国知局
一种妊娠症辅助治疗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辅助治疗装置,具体是一种妊娠症辅助治疗装置。



背景技术: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产科常见疾病,也是孕产妇和胎儿、新生儿死亡的主因之一。其病理生理变化时全身小动脉的痉挛,使外周阻力增加,心输出量减少,从而引起重要器官缺血低氧性损害;也导致子宫~胎盘血流量减少,胎盘胎儿的缺血低氧已经存在。在这一病理生理变化过程中,血液的流变先于血压的变化。目前临床的检测手段主要是观察孕产妇体征、实验室生化检查。当临床表现出低蛋白,蛋白尿时,即重要脏器功能性改变已经为器质性疾病。这时造成的可能是围产儿窒息死亡,孕产妇子痫的发生,甚至死亡。若在疾病的亚临床阶段即血液流变变化阶段预测,并同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生活指导、药物治疗,这样便能有效降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病率、严重程度,从而改善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结局。

现有技术的妊娠症的辅助治疗大多仅仅通过孕妇俯卧位,医生对孕妇的血压需要另行测量,才能得知,不利于医生及时掌握孕妇血压的变化,同时仅仅俯卧位疗效有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提供的是一种妊娠症辅助治疗装置。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以下技术方案:一种妊娠症辅助治疗装置,包括床体,床体头部设置有靠背,床体上设置有与其匹配的气囊,气囊侧面设置有放气孔和充气孔,充气孔通过软管连接有充气装置,气囊上设置有与人体腹部相对应的腹部槽,腹部槽内侧壁上设置有若干个安胎暖宫的中药袋,气囊上还设置有与人体手臂相对应的手臂槽,手臂槽内设置有脉搏传感器,脉搏传感器通过A/D转换器连接有显示器,显示器设置于靠背上,脉搏传感器、A/D转换器和显示器均与电源线相连。

进一步优化的方案,所述充气装置为冲气囊。

再进一步优化的方案,所述中药袋内装有艾叶、黄岑、白术和砂仁。

再进一步优化的方案,所述显示器为LED显示器。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向气囊充气,并在气囊上设置腹部槽和手臂槽,方便孕妇俯卧位时不压迫腹腔和手臂,腹部槽内的中药袋内药物的性、味随气血进入人体,起到治疗和保健作用,手臂槽内的脉搏传感器实时监测孕妇的脉搏,并通过显示器进行显示,方便医务人员进行诊断;当孕妇不需要俯卧位时,将气囊内气体放掉即可作普通病床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原理图。

图中标号为:1-床体、2-靠背、3-气囊、31-放气孔、32-充气孔、33-腹部槽、34-手臂槽、35-中药袋、4-软管、5-充气装置、6-脉搏传感器、7-A/D转换器、8-显示器、9-电源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所指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参照附图可知,一种妊娠症辅助治疗装置,包括床体1,床体1头部设置有靠背2,床体1上设置有与其匹配的气囊3,气囊3侧面设置有放气孔31和充气孔32,充气孔32通过软管4连接有充气装置5,充气装置5为冲气囊,气囊3上设置有与人体腹部相对应的腹部槽33,腹部槽33内侧壁上设置有若干个安胎暖宫的中药袋34,中药袋34内装有艾叶、黄岑、白术和砂仁,气囊3上还设置有与人体手臂相对应的手臂槽35,手臂槽35内设置有脉搏传感器6,脉搏传感器6通过A/D转换器7连接有显示器8,显示器8为LED显示器,显示器8设置于靠背2上,脉搏传感器6、A/D转换器7和显示器8均与电源线9相连。

本实用新型通过向气囊3充气,并在气囊3上设置腹部槽33和手臂槽35,方便孕妇俯卧位时不压迫腹腔和手臂,腹部槽33内的中药袋34内药物的性、味随气血进入人体,起到治疗和保健作用,手臂槽35内的脉搏传感器6实时监测孕妇的脉搏,并通过显示器8进行显示,方便医务人员进行诊断;当孕妇不需要俯卧位时,将气囊3内气体放掉即可作普通病床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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