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膨胀式融合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19899阅读:315来源:国知局
一种膨胀式融合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膨胀式融合器。



背景技术:

中国专利申请号:201220042135.0,公开了一种腰椎融合器,为由同种异体皮质骨加工成弹头形或方形的植骨块,所述植骨块设有器械夹持部位和具有填充口的中空腔室,所述器械夹持部位设置在所述植骨块的一端,所述植骨块的一组相对的侧面相平行,另一组相对的侧面具有夹角。

中国专利申请号:201521005519.5,公开了一种腰椎后路撑开型融合器,属于医疗器械领域,适用于腰椎矫形手术中。该腰椎后路撑开型融合器包括融合器体、撑开块和螺塞;所述撑开块设置在融合器体的一端,旋转撑开块可将融合器体撑开,所述螺塞设置在所述融合器体的另一端,可防止融合器体内部的填充物溢出。

中国专利申请号:201520510828.1,公开了一种腰椎间融合器,该腰椎间融合器呈楔形,楔形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之间成所成的夹角为10°~20°。上表面和下表面为尺寸相同的圆角矩形。在沿圆角矩形的两个长边处分别设有锯齿状凸起。该个长边分别与人体矢状面平行。上表面和下表面一侧短边之间的距离大于另一侧短边之间的距离。两侧短边之间分别由圆弧面连接。上表面和下表面之间的部分内部镂空,从外部向内还设有若干平行于圆角矩形短边的通孔。该腰椎间融合器遍布微孔,具有三维立体微孔网状结构。

上述发明创造结构复杂,使用不便,上下相邻腰椎的骨面贴合不均,影响手术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膨胀式融合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膨胀式融合器,包括外壳盖及U形内壳盖,所述外壳盖上从左至右依次设有第一U形卡座、第二U形卡座、第三U形卡座,第一U形卡座、第二U形卡座及第三U形卡座内侧壁上分别设有齿状卡槽,U形内壳盖外侧壁对应齿状卡槽设有卡齿,第一U 形卡座、第二U形卡座及第三U形卡座分别通过其齿状卡槽与U形内壳盖卡齿相互啮合,所述第三U形卡座侧部设有挡板,挡板中部开设有通孔,通孔内沿第一U形卡座方向设有转轴,转轴另一端设有六角螺帽,转轴外部设有一椭圆形柱体。

进一步的,椭圆形柱体短轴面竖直时,U形内壳盖的卡齿分别与第一U形卡座的齿状卡槽、第二U形卡座的齿状卡槽、第三U形卡座的齿状卡槽完全啮合。

进一步的,椭圆形柱体长轴面竖直时,U形内壳盖的卡齿分别与第一U形卡座的齿状卡槽、第二U形卡座的齿状卡槽、第三U形卡座的齿状卡槽上部啮合。

进一步的,六角螺帽暴露于第一U形卡座外部。

进一步的,外壳盖长度为26mm至36m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之处是:结构简单,能有效减少患者在手术后融合器移位风险,增加手术成功率,且使用方便,通过转动六角螺帽带动设于转轴外部的椭圆形柱体转动,当椭圆柱体转动至长轴面竖直时,U形内壳盖随之被撑起,达到手术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膨胀式融合器的内部立体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膨胀式融合器的U形内壳盖侧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膨胀式融合器的椭圆形柱体短轴面竖直侧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一种膨胀式融合器的椭圆形柱体长轴面竖直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较佳实施例就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膨胀式融合器,包括外壳盖1及 U形内壳盖2,外壳盖1从左至右依次设有第一U形卡座11、第二U形卡座12、第三U形卡座13,第一U形卡座11、第二U形卡座12及第三U形卡座13内侧壁上分别设有齿状卡槽14,U形内壳盖2外侧壁对应齿状卡槽14设有卡齿 21,第一U形卡座11、第二U形卡座12及第三U形卡座13分别通过其齿状卡槽14与U形内壳盖2的卡齿21相互啮合,所述第三U形卡座13侧部设有挡板3,挡板3中部开设有通孔,通孔内沿第一U形卡座方向设有转轴(图中未示出),转轴另一端设有六角螺帽4,转轴外部设有一椭圆形柱体5。

进一步的,椭圆形柱体5短轴面竖直时,U形内壳盖2的卡齿21分别与第一U形卡座11的齿状卡槽14、第二U形卡座12的齿状卡槽14、第三U形卡座13的齿状卡槽14完全啮合。

进一步的,椭圆形柱体5长轴面竖直时,U形内壳盖2的卡齿21分别与第一U形卡座11的齿状卡槽14、第二U形卡座12的齿状卡槽14、第三U形卡座13的齿状卡槽14上部啮合。

进一步的,六角螺帽4暴露于第一U形卡座11外部。

进一步的,外壳盖1长度为26mm至36mm。

以上,将本实用新型放入病患腰椎病变处,通过转动六角螺帽4带动设于转轴外部的椭圆形柱体5转动,当椭圆形柱体5转动至长轴面竖直后,U形内壳盖2随之被撑起,达到手术目的。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较佳实施例。应当指出,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能做出若干的变型和改进,也应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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