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用根管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77902发布日期:2018-12-07 22:29阅读:1052来源:国知局
牙用根管桩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牙齿美容行业,尤其涉及一种牙用根管桩。



背景技术:

近年来,因根管治疗技术的成熟,越来越多的牙髓、根尖周病患牙得以保留,为了恢复牙体的生理外形和功能,桩核冠修复体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无髓牙牙本质湿度减小,弹性和强度降低,容易引起牙折,常导致修复失败。因此对桩材料和外形的选择有助于提高临床桩核修复效果。

许多文献报道了桩核材料以及设计形式影响牙髓治疗后桩核修复系统的抗折性能。预成根管桩材料主要包括金属桩、纤维桩和瓷桩。一般情况下,金属桩和瓷桩的强度要高于纤维桩,但纤维桩对比与金属桩和瓷桩有着更好的柔韧性,而不易引起根折。在强度和柔韧性之间怎样舍取尚没有明确的报道。

不同桩材料可影响修复后牙本质的应力分布形式和大小,对修复体的固位和抗力性有重要影响。传统上,铸造桩核系统由于其较好的机械强度而成为首选。然而,由于金属的弹性模量远高于牙本质,过多的应力可能会集中于桩的末端,最终导致牙根的破坏性垂直断裂。当该情况发生时,临床上很难再次修复,多数牙根都得拔除。因此,许多研究表明弹性模量接近于牙本质的根管桩材料更加可取。

目前,临床常用的预成桩主要有金属桩(不锈钢桩及钛桩等)、瓷桩和纤维桩。纤维桩由于其弹性模量较接近于牙本质而不易引起牙折,深受牙科医生们的亲睐。但纤维桩属复合树脂类材料,环氧树脂吸水后会降解而变得不稳定,最终引起机械强度的下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中的缺点,,为了减少根折的发生,提高桩核冠修复的远期成功率,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牙用根管桩。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

一种牙用根管桩,包括管柱主体、台阶和头部,所述台阶设置在所述管柱主体和头部连通处的外围;

所述管柱主体为螺纹杆,所述螺纹杆设置的螺纹为双向骨螺纹,所述头部设有至少一个加强块;

所述双向骨螺纹包括第一螺纹和第二螺纹,所述第一螺纹和第二螺纹平行设置。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双向骨螺纹的螺纹联接载荷力应满足以下公式:设置待矫正牙齿的牙质内螺纹联接载荷力为Wns,则由下列公式计算:

同理双向骨螺纹的螺纹联接载荷力为Wbs,将由下式计算:

假设矫正时最大固位力应为以上两式Wbs=Wns条件下,根据双向骨螺纹的剪切应力强度ζb和牙齿所受的螺纹剪切应力强度ζn代入求出牙质的AB值,

各式中符号:

W-螺纹联接载荷力

N-载荷力在螺纹面上的法线应力

F-N受摩擦力后的正应力

S-实际的和同向的剪切应力

ρ-N、F之间夹角,又称为摩擦角

α-N、W之间夹角

-W、S之间夹角,实际上是切断角

dc-螺纹外径

dp-螺纹中径

Dc-牙质螺母螺纹内径

Z-螺纹牙数。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台阶为圆柱形自闭环并环绕在所述管柱主体和头部连通处的外围,所述台阶的厚度为0.2~0.3mm,所述台阶的外径为所述管柱主体直径的1.2~1.5倍。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管柱主体的外径为0.9mm~1.4mm中的任意数值。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双向骨螺纹顶角θ角度为45°~65°,两两所述双向骨螺纹之间的距离T为0.30~0.60mm。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牙用根管桩的长度为8.5~13mm、8.5~14mm、 9.5~15mm中的任意数值,头部的长度L1为4~5mm中的任意数值。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加强块为正方形加强块或者环形加强块,所述加强块的厚度至少为台阶厚度的2倍。

作为一种可实施方式,所述牙用根管桩的材料为不锈钢材质,不锈钢成分包括C、Si、Mn、P、S、N、Cr、Mo、Ni、Cu和Fe;

所述C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030%,所述Si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Mn 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2%、P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025%、S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01%、N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1%、Cr的质量分数为17%~19%中的任意数值、Mo的质量分数为2.25%~3.5%中的任意数值、Ni的质量分数为13%~15%中的任意数值、Cu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5%、其余剩余百分比为Fe的质量分数。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主要用于人体牙齿大面积龋齿、缺损修复固位,即残冠修复及残根的保存修复中修复体和牙体连接固位。残冠,残根的保存修复有利于保持牙弓形态,维持牙槽骨高度,恢复咬合关系和咀嚼功能。具有椅旁操作完成、复诊次数少、易控制根管微露等优势,适用于人体牙齿大面积龋齿缺损修复治疗。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双向骨螺纹结构示意图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示例性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一种牙用根管桩,包括管柱主体1、台阶3和头部2,台阶 3设置在管柱主体1和头部2连通处的外围;

管柱主体1为螺纹杆,螺纹杆设置的螺纹为双向骨螺纹,头部2设有至少一个加强块4。

进一步地,台阶3为圆柱形自闭环并环绕在管柱主体1和头部2连通处的外围,台阶2的厚度为0.2~0.3mm,台阶2的外径为管柱主体直径的1.2~1.5 倍,管柱主体1的外径为0.9mm~1.4mm中的任意数值,如图2所示,双向骨螺纹顶角θ角度为45°~65°,两两双向骨螺纹之间的距离T为0.30~0.60mm,牙用根管桩的长度为8.5~13mm、8.5~14mm、9.5~15mm中的任意数值。

实施例1

下面结合具体结构及数据来描述此实用新型。

一种牙用根管桩,包括管柱主体1、台阶3和头部2,台阶2设置在管柱主体1和头部2连通处的外围;

管柱主体1为螺纹杆,螺纹杆设置的螺纹为双向骨螺纹,头部2设有至少一个加强块4。

进一步地,台阶3为圆柱形自闭环并环绕在管柱主体1和头部2连通处的外围,台阶3的厚度为0.2~0.3mm,台阶3的外径为管柱主体直径的1.2~1.5 倍,管柱主体1的外径D为0.9mm~1.4mm中的任意数值,双向骨螺纹顶角角度θ为45°~65°,两两双向骨螺纹之间的距离为0.30~0.60mm,牙用根管桩的长度L为8.5~13mm、8.5~14mm、9.5~15mm中的任意数值,头部的长度L1为 4~5mm中的任意数值。

所述双向骨螺纹的螺纹联接载荷力应满足以下公式:

设置待矫正牙齿的牙质内螺纹联接载荷力为Wns,则由下列公式计算:

同理双向骨螺纹的螺纹联接载荷力为Wbs,将由下式计算:

假设矫正时最大固位力应为以上两式Wbs=Wns条件下,根据双向骨螺纹的剪切应力强度ζb和牙齿所受的螺纹剪切应力强度ζn代入求出牙质的值,

各式中符号:

W-螺纹联接载荷力

N-载荷力在螺纹面上的法线应力

F-N受摩擦力后的正应力

S-实际的和同向的剪切应力

ρ-N、F之间夹角,又称为摩擦角

α-N、W之间夹角

-W、S之间夹角,实际上是切断角

dc-螺纹外径

dp-螺纹中径

Dc-牙质螺母螺纹内径

Z-螺纹牙数。

经过计算,牙质螺纹要获得最大联接强度,牙质螺纹牙厚度应是金属螺纹牙厚度的4-8倍。

根据这一计算数值,增加牙质螺母螺纹的骨量即增加金属螺纹的螺距T,可以增加联接强度,但在实际应用这一计算时,当钉、桩的螺纹部长度受限制时,增加螺距则同时减少螺纹牙数,承压的载荷也将减少。因此兼顾螺距和齿数对联接强度的影响,本设计取骨螺纹的螺距T为普通标准螺距的1.5~2倍。

管柱主体上的骨螺纹是螺丝的螺纹,而与之匹配的是牙本质的螺纹,是螺母螺纹,双向骨螺纹的钉子将自身的螺纹减薄,而增加了牙本质螺母螺纹的厚度,增加了牙本质强度,也就增加了固位强度。又由于骨螺纹的螺纹边斜度减小,使拉脱或受压的正应力增加,侧向分应力减小,从而也增加固位能力。

加强块4为正方形加强块或者环形加强块,加强块的厚度至少为台阶厚度的2倍。

牙用根管桩的材料为不锈钢材质,不锈钢成分包括C、Si、Mn、P、S、N、 Cr、Mo、Ni、Cu和Fe;

C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030%,Si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Mn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2%、P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025%、S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01%、 N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1%、Cr的质量分数为17%~19%中的任意数值、Mo 的质量分数为2.25%~3.5%中的任意数值、Ni的质量分数为13%~15%中的任意数值、Cu的质量分数小于等于0.5%、其余剩余百分比为Fe的质量分数。

如下表所示

根管桩选用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材料制造,其要求应符合GB4234《外科植入

物用不锈钢》所规定的要求;若产品进行镀金处理,则镀金层中金含量应

≥99.0%。

表1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力学性能如下表所示:

表2钢丝的力学性能

牙用根管桩还做了表面镀金处理,保证镀层均匀、色泽明亮,根管桩基体与镀层应结合牢固。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或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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