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
背景技术:
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用于体内埋藏导向性区域给药,可以提供重复通道至选定的靶组织或者器官,用于癌症区域化疗、镇痛治疗目的的药物投用和其他疾病的治疗,使药物能直接、反复输送到靶组织或者器官。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比常规静脉或肌肉注射方法能提高局部组织或器官的药液浓度数十倍至百余倍,并长期作用于靶组织,可减轻由于全身性用药引起的不良反应,能够显著提高治疗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的:
提供一种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可植入患者皮肤下方,其中,包括储液器和柔性导管,所述储液器为圆形,所述储液器上设有隔膜,所述隔膜面向患者身体的外部,所述柔性导管一端连接所述储液器,另一端远离所述储液器且具有多个侧壁孔,所述柔性导管的内径由近及远依次减小。
上述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其中,所述柔性导管包括第一柔性管、连接构件和第二柔性管,所述储液器的一端设有接头,所述储液器通过所述接头连接所述第一柔性管,所述第一柔性管通过所述连接构件连接所述第二柔性管。
上述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其中,所述连接构件为短中空管。
上述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其中,还包括夹具,所述夹具用于固定所述第一柔性管和所述接头。
上述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其中,所述侧壁孔的孔径为10μm至0.1mm。
上述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其中,所述储液器采用金属钛制成。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可周期性地和重复地装药,可由医生监测患者并根据患者可能继续经历的疼痛量或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性,增加或减少装入装置的药物量,可永久性皮下植入,无菌性强,安全性高,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成本低廉。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的结构分解图;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的使用状态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参考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皮下植入式给药装置可植入患者皮肤下方,包括储液器1和柔性导管2,柔性导管2用于将药物输送到期望的神经等组织内,储液器1为圆形,储液器1上设有隔膜3,隔膜3面向患者身体的外部,柔性导管2一端连接储液器1,另一端远离储液器1且具有多个供药液缓慢渗出的侧壁孔4,柔性导管2的内径由近及远依次减小。本技术方案中,柔性导管2包括第一柔性管21、连接构件22和第二柔性管23,储液器1的一端设有接头11,储液器1通过接头11连接第一柔性管21,第一柔性管21通过连接构件22连接第二柔性管23。连接构件22为短中空管。本装置还包括夹具5,夹具5用于固定第一柔性管21和接头11。第一柔性管21和第二柔性管23的管直径可以为约0.10mm至约6.00mm,侧壁孔4的孔径为10μm至0.1mm。储液器1的合适体积可以为约0.5ml至约25ml,储液器1可由任何合适的材料制成,例如聚合物材料或非铁金属,但钛可能是特别优选的,因为钛可有助于减少感染。
可以使用开放式或侵入性手术方法植入本装置,在替代实施例中,还可以通过非侵入性外科手术方法植入本装置,例如,可以使用荧光镜或ct引导植入装置以进行放置。参看图3所示,储液器1设置在皮肤6下方,隔膜3面向患者身体的外部,柔性导管2可以设置在皮肤6下方并且在任何肌肉或骨头组织上方,通过用与药物源流体流动连通的套管7刺穿皮肤6和隔膜3,可以给储液器1充液,使得当药物施加流体流动压力时,药物通过套管7进入储液器1。在移除套管7之后,隔膜3可以防止药物或盐水回流到进入部位附近的组织中。在一个实施例中,套管7可以是填充有药物并具有皮下注射针头的注射器。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套管7可以可拆卸地连接到药物源8。
从上述实施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优势在于:
可周期性地和重复地装药,可由医生监测患者并根据患者可能继续经历的疼痛量或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性,增加或减少装入装置的药物量,可永久性皮下植入,无菌性强,安全性高,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成本低廉。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只是作为范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出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