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09088阅读:4678来源:国知局
砖砌床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床,具体是涉及一种砖砌床。



背景技术:

床是现有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家具,在现有技术中床多采用实木或合成板材制作,其缺点是:大量使用木材,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同时,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砖砌床,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上述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砖砌床,包括:

支撑墙体,为矩形结构,由第一围墙、第二围墙、第三围墙和第四围墙依次交接围成,各围墙由砖和砂浆垒砌而成;

外装饰板,设置于所述支撑墙体的外面且不与房间固有墙体相抵靠的部分;

内装饰板,设置于所述支撑墙体的内面;

内隔板,设置于所述支撑墙体围成的矩形空间内,将所述矩形空间分割成若干格室储物间;

床头组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围墙的上方;

若干床板,设置于支撑墙体的上方,既是人睡眠或休息时的支撑板,也是各格室储物间的上盖板。

优选的,所述外装饰板为瓷砖,与所述支撑墙体通过砂浆固定在一起。

优选的,所述外装饰板为木板,与所述支撑墙体粘接固定。

优选的,所述内装饰板为瓷砖,与所述支撑墙体通过砂浆固定在一起。

优选的,所述内隔板为瓷砖。

优选的,所述床头组件为床头软包或床头柜,具有单一靠背功能,或同时兼具靠背、储物功能。

优选的,在所述外装饰板垂直交接处设置木护角或瓷砖阳角条。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砖砌床,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第一,经久耐用。秦砖汉瓦建筑,可达成百上千年使用寿命,以砖和水泥为主要材料的砖砌床其使用寿命自然不会太短。

第二,绿色环保。在砖砌家具所用全部材料中,占绝大部分的砖、水泥砂浆、瓷砖等建筑材料是不含甲醛等污染物的。

第三,保护生态。砖砌家具与全木家具相比,木材用量大大减少,仅为原用量的1/3至2/3。

第四,节约造价。砖砌家具与实木家具相比,同样的款式,同样的材料,砖砌家具的造价通常只有家具商店同款实木产品的1/4至1/3;对于价格高昂的产品,造价相差更为悬殊。第五,整洁卫生。一般订制或购买的床,时间长了,床底下容易积满灰尘,是难以打理的卫生“死角”。本案彻底解决了家具下面的卫生死角问题。

第六,空间利用率高。砖砌床内部是用瓷砖隔开的若干独立储物空间,具有较高的空间利用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平面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俯视图;

图3为A-A剖视图;

图中:1第一围墙、2第二围墙、3第三围墙、4第四围墙、5外装饰板、6内装饰板、7内隔板、8木护角或瓷砖阳角条、9房间固有墙体、10床头组件、11床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3。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所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得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请参阅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砖砌床,包括:

支撑墙体,为矩形结构,由第一围墙1、第二围墙2、第三围墙3和第四围墙4依次交接围成,各围墙由砖和砂浆垒砌而成;

外装饰板5,设置于所述支撑墙体的外面(若所述支撑墙体与房间固有墙体相抵靠,则不设置);外装饰板5为瓷砖,与所述支撑墙体通过砂浆固定在一起。在另一实施例中,外装饰板5为木板,与所述支撑墙体粘接固定。

内装饰板6,设置于所述支撑墙体的内面;内装饰板6为瓷砖,与所述支撑墙体通过砂浆固定在一起。

内隔板7,设置于所述支撑墙体围成的矩形空间内,将所述矩形空间分割成若干格室储物间;内隔板7为瓷砖。

床头组件10,设置于第一围墙1的上方;床头组件10既可用于储物,又可作为靠背供人休息时使用。使用时,床头组件10与房间固有9相抵靠。床头组件10为床头软包或床头柜。

若干床板11,设置于支撑墙体的上方。既是人睡眠或休息时的支撑板,也是各格室储物间的上盖板。

在外装饰板垂直交接处设置木护角或瓷砖阳角条8。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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