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式鞋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92637阅读:572来源:国知局
可调式鞋架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鞋架,尤其涉及一种可调式鞋架。



背景技术:

市面上常见的普通鞋架多由支架、横梁构成,鞋子通常排成一排放置在支架和横梁形成的矩形空间内。这样的鞋架由于鞋架的高度和宽度都固定,有些长筒靴子或者较大的雪地靴等都不便于放置,容易挤压变形,满足不了人们的存放需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可调式鞋架,既能满足多层支撑盘之间的高度调节,又能调节各个撑鞋杆与支撑盘面的开合角度,适应不同大小的鞋子挂设。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可调式鞋架,包括支撑杆、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上沿轴长方向间隔设有多个支撑盘,所述支撑盘中心位置开设有上下贯通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壁设有一号螺纹,支撑杆外壁沿轴长方向对应设有二号螺纹,所述支撑杆竖直贯穿在安装孔内且支撑杆与支撑盘之间通过一号螺纹、二号螺纹的配合固定连接;

每个支撑盘外周缘上凹设有多个缺口,每个缺口内设有一个撑鞋杆,所述撑鞋杆下端与缺口之间设有铰接轴且两者通过铰接轴形成上下开合连接;所述支撑盘上端面相对每个撑鞋杆分别设有一个径向延伸的滑槽,所述滑槽内嵌设有一个滑块且两者之间滑移连接;所述滑槽内还设有一个调节螺杆,所述调节螺杆自外向内穿过缺口贯穿到滑槽内而与滑块可相对转动连接,且调节螺杆与滑槽外端壁之间螺纹连接;

每个撑鞋杆与支撑盘上端面之间倾斜向下连接有一个连接梁,所述连接梁上端与撑鞋杆内侧铰接,下端与滑块上端面铰接。

藉由上述结构,本实用新型可将鞋子对应挂设支撑在支撑盘的撑鞋杆上;同时还能通过一号螺纹、二号螺纹的螺合实现支撑盘在支撑杆上的升降,从而实现各个支撑盘的上下间距调节,适应不同高度的鞋子;且根据鞋子宽度等因素考虑,还可调节撑鞋杆与支撑盘的铰接角度,使得两个撑鞋杆之间的间距增大,避免挤压鞋子。

进一步地,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可调式鞋架,所述撑鞋杆上端绑设有一个干燥包,所述干燥包内塞有活性炭,可对鞋子进行吸臭吸潮处理。

进一步地,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可调式鞋架,每个支撑盘上的缺口数量为复数,且不少于六个。

进一步地,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可调式鞋架,所述支撑盘数量不少于三个。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可自由根据鞋子的高度、宽度等来调节鞋子之间的挂设存放空间,避免对鞋子造成挤压变形,更为完好地保存鞋子,具有良好的适配性。

2、可在鞋子存放的同时对鞋子内部进行吸潮除臭处理,有效防止存放过程中发生霉变等情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参照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调式鞋架,包括支撑杆1。所述支撑杆1上沿轴长方向间隔设有多个支撑盘2,其中,所述支撑盘2数量不少于三个。所述支撑盘2中心位置开设有上下贯通的安装孔,所述安装孔内壁设有一号螺纹,支撑杆1外壁沿轴长方向对应设有二号螺纹,所述支撑杆1竖直贯穿在安装孔内且支撑杆1与支撑盘2之间通过一号螺纹、二号螺纹的配合固定连接。

每个支撑盘2外周缘上凹设有多个缺口3,具体的,每个支撑盘2上的缺口3数量为复数,且不少于六个。每个缺口3内设有一个撑鞋杆4,所述撑鞋杆4上端绑设有一个干燥包5,所述干燥包5内塞有活性炭。

所述撑鞋杆4下端与缺口3之间设有铰接轴6且两者通过铰接轴6形成上下开合连接;所述支撑盘2上端面相对每个撑鞋杆4分别设有一个径向延伸的滑槽7,所述滑槽7内嵌设有一个滑块8且两者之间滑移连接;所述滑槽7内还设有一个调节螺杆9,所述调节螺杆9自外向内穿过缺口3贯穿到滑槽7内而与滑块8可相对转动连接,且调节螺杆9与滑槽8外端壁之间螺纹连接。每个撑鞋杆4与支撑盘2上端面之间倾斜向下连接有一个连接梁10,所述连接梁10上端与撑鞋杆4内侧铰接,下端与滑块8上端面铰接。

使用本实施例是将鞋子逐一套设在撑鞋杆4上,撑鞋杆4顶部穿设在鞋子内实现挂设支撑;且可根据所要挂设的多双鞋子的高度,调节各个支撑盘2之间的间距,避免上下盘之间的鞋子受到挤压,其调节方式是通过旋转支撑盘2使其沿着支撑杆1螺纹升降;其后,根据不同鞋子之间的宽度,调节两个相邻撑鞋杆4之间的空间大小,其调节方式是通过旋转调节螺杆9改变其伸入到滑槽7内的长度并带动滑块8沿滑槽7外移,由此连接梁10发生一定程度翻转,撑鞋杆4与支撑盘2之间的角度增大,撑鞋杆4斜向外倾斜,由此使得两个相邻撑鞋杆4之间的空间扩大,避免相邻鞋子之间发生横向挤压。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但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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