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38090发布日期:2018-08-10 19:33阅读:48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不锈钢产品的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



背景技术:

现有的不锈钢煲大多数是由单一主煲体和煲盖构成,如果想在煲内加热需长时间蒸煮食品,一般采用在煲内叠加与其直径适配的蒸架,蒸煮前都是一次性在煲内加足水量再加温,使水达到沸点产生蒸汽把食品蒸热。如果估计水量不足,水很快会被烧干,或中途又要加水重新加温,既麻烦又浪费能源;如果水量过多,加热时间变长,水加热到沸腾时会翻滚容易渗透到食物表面,破坏了各种食品原有的味道,影响食用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该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通过在主煲体和蒸架之间增加一层底部中心具有上下通孔的凸圆台的蒸汽排水煲,可隔绝主煲内沸腾翻滚到蒸架上的水,蒸汽排水煲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用于及时排放因蒸汽冷凝回流并在底部内聚积的水。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形成较好蒸汽通道和排水通道,保证食品在长时间蒸煮过程不需中途加水,而且有效隔绝沸水和冷凝水,避免使食物产生发泡,保持食物的原汁原味。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由上至下包括有煲盖组件、蒸架煲、蒸汽排水煲、主体煲组件;所述的煲盖组件包括由透明的弧形圆盖、设于圆盖上并与圆盖通过钎焊固定连接的弧形手柄;所述的蒸架煲底部周围设有阵列分布的通气孔,蒸架煲外部中间设有与蒸汽排水煲的煲口直径匹配合的支撑圈,蒸架煲的两侧顶部外设有半圆型金属把手;所述的蒸汽排水煲底部中心设有上下通孔的凸圆台,蒸汽排水煲底部设有贯通内壁的排水管接口,蒸汽排水煲的两侧顶部外设有半圆型金属把手;所述的主体煲顶端设有支撑蒸汽排水煲底部的外圆座,外圆座设有与排水管接口配合的U形卡槽,主体煲的两侧顶部外设有半圆型金属把手。

进一步的,所述的排水管接口上设有条纹,排水管接口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的另一端出水口设有可控制软胶管闭合或松开的夹子。

进一步的,所述蒸汽排水煲底部为由外至内向下倾斜结构,蒸汽排水煲顶部边沿设有向外翻卷的下卷边。

进一步的,所述凸圆台的顶面和底面均为通孔及两侧面为外凸的弧形状,底面通孔直径大于顶面通孔直径。

进一步的,所述的外圆座的高度与排水管接口顶部圆点到蒸汽排水煲底平面的距离相同。

进一步的,所述的蒸架煲底部设有两条可防止食物在移动过程中倾倒或翻腾的凹槽。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通过在主煲体和蒸架之间增加一层底部中心具有上下通孔的凸圆台的蒸汽排水煲,可隔绝主煲内沸腾翻滚到蒸架上的水,蒸汽排水煲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用于及时排放因蒸汽冷凝回流并在底部内聚积的水,排水管接口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的另一端出水口设有可控制软胶管闭合或松开的夹子。刚开始加热时,关紧夹子减少热量的散失;当蒸汽开始生成冷凝水就可打开夹子让其排出。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形成较好蒸汽通道和排水通道,保证食品在长时间蒸煮过程不需中途加水,而且有效隔绝沸水和冷凝水,避免使食物产生发泡,保持食物的原汁原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的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2为蒸架煲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蒸汽排水煲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如图1所示,一种三层式蒸煮的不锈钢煲,由上至下包括有煲盖组件、蒸架煲、蒸汽排水煲、主体煲组件;所述的煲盖组件包括由透明的弧形圆盖1、设于圆盖上并与圆盖通过钎焊固定连接的弧形手柄2;所述的蒸架煲3底部周围设有阵列分布的通气孔4,蒸架煲外部中间设有与蒸汽排水煲的煲口直径匹配合的支撑圈5,蒸架煲的两侧顶部外设有半圆型第一把手6;所述的蒸汽排水煲7底部中心设有上下通孔的凸圆台8,蒸汽排水煲底部设有贯通内壁的排水管接口9,蒸汽排水煲的两侧顶部外设有半圆型第二把手10;所述的主体煲11顶端设有支撑蒸汽排水煲底部的外圆座12,外圆座设有与排水管接口配合的U形卡槽13,主体煲的两侧顶部外设有半圆型第三把手14。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排水管接口上设有条纹,排水管接口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的另一端出水口设有可控制软胶管闭合或松开的夹子。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3所示,所述蒸汽排水煲底部为由外至内向下倾斜结构,蒸汽排水煲顶部边沿设有向外翻卷的下卷边15。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凸圆台的顶面和底面均为通孔及两侧面为外凸的弧形状,底面通孔直径大于顶面通孔直径。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外圆座的高度与排水管接口顶部圆点到蒸汽排水煲底平面的距离相同。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所述的蒸架煲底部设有两条可防止食物在移动过程中倾倒或翻腾的凹槽16。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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