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227906发布日期:2018-12-11 20:49阅读:280来源:国知局
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地基,尤其涉及一种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



背景技术:

针对各种建筑物地基、路基、机场跑道、场地地基,遇新近松填土或软弱土层时,均需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方可达稳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然而,当土体含水量较高时,无法直接采用夯击的方法进行成桩,更无法有效地进行加固处理。为了能够排出土体中的水份,文献号为CN106759223A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可控刚性桩+排水体+加筋垫层组合型复合地基,其中,采用在地基中间隔布置竖向排水体和通过注浆形成的带帽刚性桩的方式,将土体中的水份通过排水体排出土外,通过注浆形成的带帽刚性桩来实现承载能力,进而使得地基不但能发挥地基土的承载力,减少刚性桩的用量,而且能提高地基的稳定性减小工后沉降和差异沉降。申请人认为,上述现有技术虽然可以产生一些技术效果,但是由于采用排水体和注浆形成的刚性桩来分别实现排水和承载的目的,从而导致为了同时实现较好的排水和承载效果,依然需要布置较多的桩体,桩体总数并没有有效地得到减少,工期并没有实质上得到缩短。再者,采用上述方式,虽然土体的水份减少了,土体依然处于较为蓬松的状态,并没有有效地实现对土体的加固作用。现有技术中为了使得桩间土体更加密实,通常采用碾压机械对桩间土体从土层表面自上而下地碾压的方式进行。这样一来虽然可以加强桩间土的密实度,但是属于增加了施工步骤,为了实现更为密度的土体会延长工期,再者,采用从土层表面自上而下地碾压桩间土的方式在密实桩间土的同时,并不能够有效提高桩体的承载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对含水量较大的软地基的处理方式,无法同时兼顾高承载力、工期短和成本低的特点,从而提供了适用于含水量大的软地基的,可以实现高承载力、工期短和低成本的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

为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包括间隔布置的若干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包括排水固结部,和位于所述排水固结部上部的动力固结部;其中,所述排水固结部的下端伸入至含水土层或者位于所述含水土层下部的透水土层,所述动力固结部呈上宽下窄或上大下小的楔形,其中,所述骨料排水桩体具有混凝土桩芯。

上述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其中,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的顶部还铺设骨料垫层,形成满铺水平排水体。

上述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其中,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的顶部还铺设骨料垫层,形成网格状水平排水体。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具有如下技术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包括间隔布置的若干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包括排水固结部,和位于所述排水固结部上部的动力固结部;其中,所述排水固结部的下端伸入至含水土层或者位于所述含水土层下部的透水土层,所述动力固结部呈上宽下窄的楔形,以上设计可以使得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不但可以排出土层中的孔隙水,而且在所述排水体在形成上宽下窄的楔形结构过程中,不但可以密实桩间土,提高排水桩体的单桩承载力,又可以将土体中的孔隙水挤入相邻的排水体以排出土体以外,实现一桩多能的作用;另外,增设混凝土桩芯可以提高排水体的承载力。

2.在所述若干竖向排水体的顶端铺设骨料垫层,形成水平排水体,可以形成水平的排水通道,以对从竖向排水体排出来的水进行引流。

3.所述若干布桩点为网状布置,所述水平排水体为平铺或网格状,有助于使得各竖向排水体形成整体的排水通道。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通过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双重固结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得到的复合地基的其中一种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采用建筑垃圾骨料的复合地基,包括间隔布置的若干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7,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包括排水固结部1,和位于所述排水固结部1上部的动力固结部2;其中,所述排水固结部1的下端伸入至含水土层或者位于所述含水土层下部的透水土层,其中,所述含水土层在未被排水以前可以是淤泥土层3,位于其上的在未被密实加固以前的土层为松软土层4;所述动力固结部2呈上宽下窄或上大下小的楔形,可以部分位于所述淤泥土层3的位置,其它部分可以位于所述松软土层4的位置;或者所述动力固结部也可以全部位于所述松软土层的位置。其中,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具有混凝土桩芯6。

作为一种优选的实施方式,其中,所述建筑垃圾骨料排水桩体的顶部还铺设骨料垫层5,形成满铺或网格状水平排水体(附图中未示出)。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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