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及其施工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56871阅读:515来源:国知局
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及其施工构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道路交通工程的技术领域,涉及道路排水技术。更具体地,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另外,本实用新型还涉及其相应的施工构件。



背景技术:

雨后道路积水给行车和行人带来不便,需要将路面积水快速的排走。

在现有技术中,一般道路为横向找单坡或双坡,沿路缘石纵向间隔30米左右设置雨水收集口。由于施工无法精确的沿纵向雨水口找坡,实际情况往往是雨水不能及时排掉,出现积水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其目的是更通畅地排除硬化路面的积水。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本实用新型的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包括设置在所述的道路两个侧面的路缘石,还包括设置在道路两侧的雨水口,在所述的道路的路面边缘与路缘石相交的位置,设置纵向小沟,所述的纵向小沟与所述的雨水口连通。

所述的纵向小沟的横截面为矩形,其尺寸为40×40mm。

为了实现与上述技术方案相同的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以上所述的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的施工构件的技术方案,即:

所述的施工构件设置方管;在所述的道路施工的状态下,所述的方管埋在所述的纵向小沟的位置。

在所述的道路的转弯处,所述的方管的长度等于所述的路缘石的长度。

所述的方管上设有方管起吊钩,所述的起吊钩在每个方管设置多个,并沿其长度方向均匀分布。

所述的方管的外表面上,设置模板隔离剂涂覆层。

所述的方管在道路施工时预埋,并在道路完工后拆除。

本实用新型采用上述技术方案,雨水会沿横坡流到纵向小沟内,再流到雨水口内;由于雨水口一般较深与纵向小沟之间存在水头差,即使纵向小沟底面是水平的也不会积水,实现雨后硬化路面积水的快速排除;同时,纵向小沟由于截面较小也不会影响道路的正常使用;而且其施工更加方便,外观也没有影响。

附图说明

附图所示内容及图中标记简要说明如下: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措施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结构的横向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采用方管施工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记为:

1、纵向小沟,2、雨水口,3、路缘石,4、方管,5、道路,6、方管起吊钩。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照附图,通过对实施例的描述,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以帮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构思、技术方案有更完整、准确和深入的理解。

如图1、图2和图3所表达的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为一种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措施。包括设置在所述的道路5两个侧面的路缘石3,还包括设置在道路5两侧的雨水口2。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实现更通畅地排除硬化路面的积水的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在所述的道路5的路面边缘与路缘石3相交的位置,设置纵向小沟1,所述的纵向小沟1与所述的雨水口2连通。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措施,是在路缘石3的内面纵向设置纵向小沟1,纵向小沟1与雨水口2连通,这样雨水会沿横坡流到纵向小沟1内,再流到雨水口2内,实现路面的排水。

所述的纵向小沟1的横截面为矩形,其尺寸为40×40mm左右。

如果路面已经完工,没有预留纵向小沟1,也可通过切割机,切缝凿成纵向小沟1。

为了实现与上述技术方案相同的发明目的,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了以上所述的排除硬化路面积水的道路结构的和相应的施工构件的技术方案,即:

所述的施工构件设置方管4;在所述的道路5施工的状态下,所述的方管4埋在所述的纵向小沟1的位置。

在所述的道路5的转弯处,所述的方管4的长度等于所述的路缘石3的长度。

所述的方管4在道路5施工时预埋,并在道路5完工后拆除。

所述的方管4上设有方管起吊钩6,所述的起吊钩6在每个方管4设置多个,并沿其长度方向均匀分布。设置起吊钩6,是为了方便施工结束后,将方管4拆除。

所述的方管4的外表面上,设置模板隔离剂涂覆层。在钢模板上部焊接通长方钢管40×40mm,刷模板隔离剂即可。这样混凝土不容易与方管4粘结,使方管4更容易拆除。

本实用新型解决了上述问题,实现了雨水的排流。主要在路缘石内面设置纵向小沟,尺寸约在40×40mm左右,既将雨水口用小沟连通。这样雨水会沿横坡流到纵向小沟内,再流到雨水口内。由于雨水口一般较深与纵向小沟之间存在水头差,即使纵向小沟底面是水平的也不会积水,同时纵向小沟由于截面较小也不会影响道路的正常使用。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示例性描述,显然本实用新型具体实现并不受上述方式的限制,只要采用了本实用新型的方法构思和技术方案进行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改进,或未经改进将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技术方案直接应用于其它场合的,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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