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停车桩领域,具体涉及的是一种感应停车桩。
背景技术:
停车位就是相关部门规划整齐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但因为现在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合理的管控车位,会造成业主或车主的不便,而且对于停车位的管理,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并且由于汽车出入时间不定,看管起来相对比较有难度,现有的停车位多设有停车桩,用以安全停车,但是现有的停车桩缺少感应装置,自动化程度不高。
综上,如何设计一种具有带有感应装置,自动化程度高的停车桩,便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感应停车桩。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感应停车桩,包括呈V型结构的支架,设置于支架内部并与支架两侧内壁连接的伸缩装置,沿支架中心轴面对称设置的限停板和辅助伸缩装置,以及分别设置于限停板内腔底部用于读取车辆信息的读卡器和用于识别汽车信息并控制伸缩装置伸缩的电路板;所述限停板下表面与支架连接;所述辅助伸缩装置与支架外侧壁中部相连接;所述读卡器与电路板电连接;所述支架V型结构为活动结构。
具体的,所述电路板包括处理器,以及分别与处理器电连接的报警模块、声音模块、读卡模块、驱动模块、信息传输模块和储存器。
具体的,所述伸缩装置包括驱动电机,以及与驱动电机电连接的交叉撑;所述交叉撑为轴连接结构。
具体的,所述辅助伸缩装置包括内杆,内杆的外壁设有外杆,外杆的尾端外壁连接有滑轨,滑轨的内腔设有挡板,挡板的下表面焊接有弹簧;所述內杆能够推入外杆内;所述外杆通过滑轨可以垂直上下移动。
具体的,所述滑轨的内腔底部设有限位块。
进一步地,所述滑轨的末端为锥形。
进一步地,所述限停板的相对面均粘贴有防磨层。
进一步地,所述限停板内部设有扬声器。
进一步地,所述限停板上表面分别设有警示灯和摄像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安装有感应装置,无需借助人工现场操控就能进行使用,设置有摄像头可以记录车的外形特征,设置有报警模块、警示灯和扬声器,在发生误操作或恶意操作时,系统会将信息传输到工作人员处,并且警示灯会亮起,扬声器会发出警报声,可以初步实现无人化管理,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提高了生产生活的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外部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详细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限停板,2-警示灯,3-摄像头,4-扬声器,5-电路板,6-读卡器,7-支架,8-伸缩装置,81-驱动电机,82-交叉撑,9-辅助伸缩装置,91-内杆,92-外杆,93-滑轨,94-挡板,95-弹簧,96-限位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2所示,一种感应停车桩,包括呈V型结构的支架7,设置于支架7内部并与支架7两侧内壁连接的伸缩装置8,沿支架7中心轴面对称设置的限停板1和辅助伸缩装置9,以及分别设置于限停板1内腔底部用于读取车辆信息的读卡器6和用于识别汽车信息并控制伸缩装置8伸缩的电路板;所述限停板1下表面与支架7连接;所述辅助伸缩装置9与支架7两个外侧壁中部相连接;所述读卡器6与电路板5电连接;所述支架7的V型结构为活动结构。
所述电路板5包括处理器,以及分别与处理器电连接的报警模块、声音模块、读卡模块、驱动模块、信息传输模块和储存器。
所述伸缩装置8包括驱动电机81,以及与驱动电机81电连接的交叉撑82;所述交叉撑82为轴连接结构。
所述辅助伸缩装置9包括内杆91,内杆91的外壁设有外杆92,外杆92的尾端外壁连接有滑轨93,滑轨93的内腔设有挡板94,挡板94的下表面焊接有弹簧95;所述內杆91能够推入外杆92内;所述外杆92通过滑轨93可以垂直上下移动。
所述滑轨93的内腔底部设有限位块96。
所述滑轨93的末端为锥形。
所述限停板1的相对面均粘贴有防磨层。
所述限停板1内部设有扬声器4。
所述限停板1上表面分别设有警示灯2和摄像头3。
工作原理:使用时,在汽车上安装RFID标签,RFID标签内存储有汽车的基本信息,当汽车驶入停车场或车位前,读卡器对RFID标签进行识别,通过和储存器内的信息核对,确认之后,通过驱动模块和伸缩装置配合使用,使限停板向两侧分开,内杆被推动到外杆内,外杆通过在滑轨内滑动,垂直向下移动,当汽车驶出时,两个限停板反向收起,滑轨内的弹簧辅助外杆和内杆复位,摄像头可以记录车的外形特征,进行信息比对,当发生误操作或恶意操作时,系统会将信息传输到工作人员处,并且警示灯会亮起,扬声器会发出警报声,安装时,将本项目以辅助伸缩装置的上表面和地平线同一水平线为基准埋入地下,滑轨底部为锥形,减小阻力。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