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人们不同需要的纺织品纤维层出不穷,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纤维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纤维大多都效果较为单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着美观外基本不具备其他功能,导致面料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采用多种纤维混纺编织而成,具有吸湿透气、易洗快干、防皱挺括、穿着舒适的特点的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由第一混纺纤维和第二混纺纤维经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由聚乳酸纤维、罗布麻纤维以及牛奶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18-26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0-49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22-30份,所述第二混纺纤维由木棉纤维、菠萝叶纤维以及亚麻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木棉纤维占21-31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8-47份,所述亚麻纤维占17-27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18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0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22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木棉纤维占21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8份,所述亚麻纤维占17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22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5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26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木棉纤维占26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42份,所述亚麻纤维占21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26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9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30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木棉纤维占31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47份,所述亚麻纤维占27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本发明采用多种纤维混纺编织而成,具有吸湿透气、易洗快干、防皱挺括、穿着舒适的特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由第一混纺纤维和第二混纺纤维经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由聚乳酸纤维、罗布麻纤维以及牛奶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18-26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0-49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22-30份,所述第二混纺纤维由木棉纤维、菠萝叶纤维以及亚麻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木棉纤维占21-31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8-47份,所述亚麻纤维占17-27份。
实施例一
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由第一混纺纤维和第二混纺纤维经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由聚乳酸纤维、罗布麻纤维以及牛奶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混纺纤维由木棉纤维、菠萝叶纤维以及亚麻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18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0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22份,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木棉纤维占21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8份,所述亚麻纤维占17份。
实施例二
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由第一混纺纤维和第二混纺纤维经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由聚乳酸纤维、罗布麻纤维以及牛奶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混纺纤维由木棉纤维、菠萝叶纤维以及亚麻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22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5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26份,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木棉纤维占26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42份,所述亚麻纤维占21份。
实施例三
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由第一混纺纤维和第二混纺纤维经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由聚乳酸纤维、罗布麻纤维以及牛奶蛋白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混纺纤维由木棉纤维、菠萝叶纤维以及亚麻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聚乳酸纤维占26份,所述罗布麻纤维49份,所述牛奶蛋白纤维占30份,所述第二混纺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木棉纤维占31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47份,所述亚麻纤维占27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易洗快干防皱混纺面料,本发明采用多种纤维混纺编织而成,具有吸湿透气、易洗快干、防皱挺括、穿着舒适的特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