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书法作业本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28705发布日期:2018-08-08 09:00阅读:178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作业本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书法作业本。



背景技术:

书法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中华历史文化发展演进的特殊符号,也是滋养民族精神的载体。书法教育是素质教育和审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书法教育教学为载体,进一步探索背后所蕴含的文化精神内涵,充分发挥其潜移默化的育人功能,对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有着普遍的积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在给人们带来办公更加方便的同时,也给国民的书写水平带来了危机,常此以往,中国的汉字书写和书法将走向没落。

2013年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书法教育指导纲要》。并规定从2013年春季开始执行。《中小学生书法教育指导纲要》指出:中小学生书法教育应从语文课堂中识字和写字教学为基本内容,以提高汉字书写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书写实践成为基本捷径,适度融入书法审美和书法文化教育。识字写字是中小学生接受文化教育的开端。中小学生书法教育要让每一个学生达到规范书写汉字的基本标准。虽然《中小学生书法教育指导纲要》制定到推出已经四年,但从目前受众面和课时上远远不能达到《中小学生书法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原因主要有:

1、书法教师缺口大,很多学生根本无法开课。

2、学生家长不重视。

3、学生没有主动接触书法的条件。

一般来说书法爱好者,很大一部分是受到家长影响,如果家中有长辈喜欢书法,学生慢慢学习和喜欢上书法的概率要大很多。换一句话,学习环境是非常重要的,鉴于目前中小学书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开发一种书法载体,经过平时的练习以及多年的校园生活的耳濡目染,将会把手法学习化被动为主动,这对推动学生对书法的培养和传承无疑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书法作业本,用以解决现有书法教育受众面和课时上远远不能达到要求,练习书法需要专门的书法字帖等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书法作业本,包括封皮和内页,所述内页采用双面设计,所述内页的正面为作业本,背面为字帖;

进一步地,所述作业本上印刷有“田”字格或横线;

进一步地,所述字帖为淡迹字帖;

进一步地,所述字帖上设置有规范字区和练字区,所述规范字区和练字区交替布置;

进一步地,所述练字区印刷为九宫格或“田”字格;

进一步地,所述规范字区印刷有规范字及其偏旁部首的分解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的九宫格或“田”字格为虚线。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采用双面设计,一本双用,正面为正常作业本,背面为淡迹字帖,既不影响正面使用,又可以更好地方便临摹练习书法,学生在学习书法过程中无需另购字帖和练习纸张,节约了大量纸张和学习书法的成本,字帖上印刷有规范字及其偏旁部首的分解结构,方便指导学生学习汉字结构以及书写步骤。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书法作业本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书法作业本内页正面作业本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书法作业本内页反面字帖结构示意图。

其中,1.封皮、2.内页、3.作业本、4.字帖、5.规范字区、6.练字区。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一种书法作业本,包括封皮1和内页2,所述内页2采用双面设计,正面为作业本3,背面为淡迹字帖4,所述作业本3上印刷有“田”字格,所述字帖4上交替设置有规范字区5和练字区6,所述规范字区5印刷有规范字及其偏旁部首的分解结构,所述练字区6印刷为虚线型九宫格。

实施例2

如图1~3所示,一种书法作业本,包括封皮1和内页2,所述内页2采用双面设计,正面为作业本3,背面为淡迹字帖4,所述作业本3上印刷有横线,所述字帖4上交替设置有规范字区5和练字区6,所述规范字区5印刷有规范字及其偏旁部首的分解结构,所述练字区6印刷为虚线型九宫格。

实施例3

如图1~3所示,一种书法作业本,包括封皮1和内页2,所述内页2采用双面设计,正面为作业本3,背面为淡迹字帖4,所述作业本3上印刷有“田”字格,所述字帖4上交替设置有规范字区5和练字区6,所述规范字区5印刷有规范字及其偏旁部首的分解结构,所述练字区6印刷为虚线型“田”字格。

实施例4

如图1~3所示,一种书法作业本,包括封皮1和内页2,所述内页2采用双面设计,正面为作业本3,背面为淡迹字帖4,所述作业本3上印刷有横线,所述字帖4上交替设置有规范字区5和练字区6,所述规范字区5印刷有规范字及其偏旁部首的分解结构,所述练字区6印刷为虚线型“田”字格。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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