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68079阅读:来源:国知局

技术特征:

1.一种能够改变光照范围的照明设备,所述照明设备包括:

发光部;以及

光学部件,其被配置在所述发光部的前方,

其中,所述光学部件具有使具有相互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相互交叉的多个形状,在来自所述发光部的光入射的入射面的中心区域中或通过所述入射面入射的光射出的射出面的中心区域中形成所述多个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所述两种圆柱形凹面中的一者具有与所述发光部的长边方向平行的轴,而所述两种圆柱形凹面的另一者具有与所述发光部的长边方向垂直的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所述发光部具有圆柱形光源以及向所述光学部件反射来自所述光源的光的反射部件,其中,在其中形成使具有相互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相互交叉的多个形状的中心区域的尺寸小于或等于用以向所述光学部件反射来自所述光源的光的所述反射部件的开口的尺寸。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所述光学部件具有菲涅尔透镜部,所述菲涅尔透镜部在形成使具有相互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相互交叉的多个形状的中心区域周围的周边区域中形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所述菲涅尔透镜部包括在形成使具有互相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互相交叉的多个形状的中心区域的上下方的周边区域中形成的、在垂直方向上具有功率的菲涅尔透镜部。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所述菲涅尔透镜部包括在形成使具有互相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互相交叉的多个形状的中心区域的左右侧上的周边区域中形成的环状菲涅尔透镜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在来自所述发光部的光入射的入射面的中心区域和通过所述入射面入射的光射出的射出面的中心区域中的一者中,形成使具有互相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互相 交叉的多个形状,并在来自所述发光部的光入射的入射面的中心区域和通过所述入射面入射的光射出的射出面的中心区域中的另一者中形成压纹面。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在来自所述发光部的光入射的入射面的中心区域和通过所述入射面入射的光射出的射出面的中心区域中,形成所述压纹面的中心区域的尺寸大于或等于形成使具有互相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互相交叉的多个形状的中心区域的尺寸。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在形成所述压纹面的中心区域的周围的周边区域中形成具有与所述发光部的长边方向平行的轴的圆柱形凹面。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在通过所述入射面入射的光射出的射出面的中心区域中形成使具有互相垂直的轴向的两种圆柱形凹面互相交叉的多个形状。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设备,其中,所述照明设备通过改变所述发光部和所述光学部件的相对位置来改变所述照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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