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广角背光透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04347阅读:321来源:国知局
一种广角背光透镜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照明配件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广角背光透镜。



背景技术:

液晶电视通常采用LED背光源作为液晶面板后方的发光源。LED背光源通常由LED灯和背光透镜组合而成,背光透镜可以使LED灯的光线均匀照射,使液晶面板实现均匀辉度,进一步提高液晶电视的画质。

现有技术中的背光透镜发光角度小、照射不均匀,降低了LED灯的光线强度。 液晶电视生产商为了提高LED灯的光线强度,通常采用增加LED灯数量的方法。但这一方法不仅提高了生产成本,也增加了液晶电视的耗电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发光角度大、照射均匀的背光透镜,用以降低液晶电视的生产成本和耗电量。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广角背光透镜,包括透镜体,所述透镜体上层为发光座,下层为安装座;所述发光座上表面为反光顶面,所述发光座侧面为出光面;所述安装座底面为反光底面,所述反光底面的中心设置有入光孔,所述入光孔设置有入光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光顶面的中心设置有向上凸出的反光凸点,所述入光孔的顶部中心设置有向下凸出的入光凸点。

进一步地,所述反光顶面为向下内陷的弧形圆锥面。

进一步地,所述出光面由从上至下连接的出光直面、出光弧面组成。

进一步地,所述出光面设置有火花纹路。

进一步地,所述入光面由弧形的入光侧面和弧形的入光顶面组成,所述入光凸点设置于所述入光顶面中心。

进一步地,所述反光底面以所述入光孔为中心设置有菲涅尔纹环。

进一步地,所述反光底面以所述入光孔为中心设置有锯齿环。

进一步地,所述反光底面设置有安装柱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设置有反光凸点,使光斑均匀度更高;设置有入光凸点,使光线更加发散,范围更广;(2)设置菲涅尔纹环和锯齿环,有效处理光源杂散光,使整体发光均匀,光斑更均匀,效率更高;(3)透镜体使LED灯照射均匀,进而能够减少液晶电视内的LED灯数量,从而降低液晶电视的生产成本和耗电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立体图(另一角度)。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俯视图。

图4是图3上A-A处的剖视图。

图5是图4上M处的放大图。

附图标记

10、发光座, 11、反光顶面, 12、反光凸点, 13、出光直面,

14、出光弧面; 20、安装座, 21、反光底面, 22、菲涅尔纹环,

23、锯齿环, 24、安装柱脚; 30、入光孔, 31、入光凸点,

32、入光侧面, 33、入光顶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如图1-5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实施例,一种广角背光透镜,包括透镜体,所述透镜体上层为发光座10,下层为安装座20;所述发光座10上表面为反光顶面11,所述发光座10侧面为出光面;所述安装座20底面为反光底面21,所述反光底面21的中心设置有入光孔30,所述入光孔30设置有入光面。本实施例中,发光座10为圆台形,所述安装座20为方形。

所述反光顶面11的中心设置有向上凸出的反光凸点12,所述入光孔30的顶部中心设置有向下凸出的入光凸点31。其中,所述反光凸点12和入光凸点31的中心位于同一轴线上;所述反光凸点12的表面为弧形圆锥面,所述入光凸点31的表面为曲面;反光凸点12的直径大于所述入光凸点31的直径。本实施例中,反光凸点12使光斑均匀度更高,入光凸点31使光线更加发散,范围更广。

所述反光顶面11为向下内陷的弧形圆锥面。

所述出光面由从上至下连接的出光直面13、出光弧面14组成。所述出光面设置有火花纹路。本实施例中,火花纹路能使光斑更加均匀。

所述入光面由弧形的入光侧面32和弧形的入光顶面33组成,所述入光凸点31设置于所述入光顶面33中心。

所述反光底面21以所述入光孔30为中心设置有菲涅尔纹环22和锯齿环23。其中,菲涅尔纹环22设置于锯齿环23内。本实施例中,菲涅尔纹环22和锯齿环23能有效处理光源杂散光,使整体发光均匀,光斑更均匀,效率更高。

所述反光底面21设置有安装柱脚24。本实施例中,四个安装柱脚24等角度分布,透镜体通过安装柱脚24进行安装固定。

本实施例中,LED灯安装于入光孔30中,光线通过入光孔30和入光凸点31进入透镜体;一部分光线直接从出光面散射出透镜体,另一部分光线经过反光顶面11、反光底面21中任意一者或两者的反射再从出光面散射出透镜体。

本实用新型的透镜体使LED灯照射均匀,进而能够减少液晶电视内的LED灯数量,从而降低液晶电视的生产成本和耗电量。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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