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86478阅读:546来源:国知局
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眼镜用品领域,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隐形眼镜主要分为无色与彩色两大类。彩色隐形眼镜多采用各种不同色彩图案制作,但是光反射效果不明显,对强烈的紫外线等过滤效果不佳,目前尚未出现防紫外线效果很好的镜面反射类型产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镜面反射隐形眼镜。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的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包括第一镜片层、中部色素覆盖层以及第二镜片层;

所述的第一镜片层的中心区域形成有光学区域,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设置于第一镜片层与第二镜片层之间的第一镜片层的中心区域的光学区域位置,所述的第一镜片层、中部色素覆盖层以及第二镜片层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所述的第二镜片层呈与眼球形状匹配的弧形,所述的第一镜片层与第二镜片层之间的中部色素覆盖层为镜面反射层,当环境光线照射进入隐形眼镜时,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呈现镜面反射效果。

进一步的,所述的第一镜片层或第二镜片层设计成近视镜片、偏光镜片或者老花镜片。

进一步的,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根据需要设计成银色、红色、橙色、黄色、绿色、青色、蓝色、紫色、粉色、茶色中的任意一种。

进一步的,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中间位置开设有圆形通孔。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包括第一镜片层、中部色素覆盖层以及第二镜片层;所述的第一镜片层的中心区域形成有光学区域,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设置于第一镜片层与第二镜片层之间的第一镜片层的中心区域的光学区域位置。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为镜面反射层,当环境光线照射进入隐形眼镜时,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呈现镜面反射效果,起到更好的防紫外线效果;同时中部色素覆盖层可以设计成各种颜色,带来更加炫酷的视觉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镜面反射隐形眼镜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镜面反射隐形眼镜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镜面反射隐形眼镜的中部色素覆盖层开设圆孔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镜片层;2:中部色素覆盖层;3:第二镜片层;4:圆形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如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当中使用了某些词汇来指称特定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会用不同名词来称呼同一个组件。本说明书及权利要求并不以名称的差异来作为区分组件的方式,而是以组件在功能上的差异来作为区分的准则。如在通篇说明书及权利要求当中所提及的“包括”为一开放式用语,故应解释成“包括但不限定于”。说明书后续描述为实施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然所述描述乃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一般原则为目的,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当视所附权利要求所界定者为准。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但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

如图1-2所示,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包括第一镜片层1、中部色素覆盖层2以及第二镜片层3;

所述的第一镜片层1的中心区域形成有光学区域,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2设置于第一镜片层1与第二镜片层3之间的第一镜片层1的中心区域的光学区域位置,所述的第一镜片层1、中部色素覆盖层2以及第二镜片层3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所述的第二镜片层3呈与眼球形状匹配的弧形,所述的第一镜片层1与第二镜片层3之间的中部色素覆盖层2为镜面反射层,当环境光线照射进入隐形眼镜时,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2呈现镜面反射效果。

优选的,所述的第一镜片层1或第二镜片层3设计成近视镜片、偏光镜片或者老花镜片,该实施例中是将第一镜片层1设计成近视镜片状态。

优选的,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2根据需要设计成银色、红色、橙色、黄色、绿色、青色、蓝色、紫色、粉色、茶色中的任意一种。

优选的,如图3所示,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2中间位置开设有圆形通孔4,不开圆形通孔4时为隐形太阳眼镜,开设圆形通孔4时的则只达到矫正视力的作用,不起到太阳镜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镜面反射隐形眼镜,包括第一镜片层、中部色素覆盖层以及第二镜片层;所述的第一镜片层的中心区域形成有光学区域,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设置于第一镜片层与第二镜片层之间的第一镜片层的中心区域的光学区域位置。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为镜面反射层,当环境光线照射进入隐形眼镜时,所述的中部色素覆盖层呈现镜面反射效果,起到更好的防紫外线效果;同时中部色素覆盖层可以设计成各种颜色,带来更加炫酷的视觉效果。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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