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46292阅读:538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照明相关技术领域,具体的说是一种照明的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广泛应用的带G4插脚的光源主要有三种类型存在,以卤素灯为主,另有节能型和很有发展前景的LED型G4灯珠。卤素型G4灯珠效率很低,在使用过程中相当费电,同时使用寿命不高,相对来说不够节能环保。G4节能灯还不够普及,出现数量很少,只有少数厂家生产,主要是这种G4节能灯需要配装专用的镇流器,由于G4的脚距太近,考虑到安全问题,镇流器不能与节能灯管做到一起,同时现有用于这种G4灯的镇流器很少有较大功率的,这样在灯具中需要使用很多个镇流器,因此会在灯具设计造成很大困难,同时成本较高。从节能和成本的角度出发,LED型G4光源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LED型G4光源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比如用于室内装饰照明的水晶灯,用于汽车配件上等。现有技术的带G4插脚的LED灯一般包括LED光源组件、外罩于LED光源组件的透镜、灯体、设于灯体内的驱动组件以及与驱动组件连接的引脚,例如专利号CN201944617U、CN204213731U、CN202302905U、CN203322838U、CN201944617U等公布的LED型G4光源结构。这些G4光源都为单色温发光,还未实现可调光调色的功能。另外,在散热方面,提高出光效率,延长光源寿命方面还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以提高散热效果和输出电流稳定性。

为了达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其特征在于,包括硅胶透镜、以及设于所述硅胶透镜内部的基板、光源模块、调光调色控制模块和驱动模块,所述基板双面布线,光源模块、调光调色控制模块和驱动模块都集成在所述基板上,驱动模块上连接有插脚,光源模块上设有LED封装体,所述LED封装体至少具有两种色温,调光调色控制模块与所述光源模块电连接并作用于控制光源模块的调光调色,通过控制至少两路电路通断以及电流大小来实现至少两种色温混光以达到光源模块的调光调色;驱动模块设有恒流管,控制模块通过有线或者无线与所述调光调色控制模块电连接,驱动模块与所述调光调色控制模块电连接。

优选地,所述LED封装体为CSP或者PLCC封装结构。

优选地,调光调色控制模块为开关型调色调光模块或者无线遥控型调色调光模块,所述开关型调色调光模块按钮开关或者触控开关,所述无线遥控型调色调光模块为蓝牙或WiFi。

优选地,可在硅胶透镜中加入有散光剂。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有益效果:

增加调光调色控制模块,实现LED型G4光源可调光调色;

封装光源采用CSP结构,提高散热,增加光色一致性;

驱动模块设有恒流管,减少电流的浮动,提高电流的稳定性,延长光源寿命;

整个模块通过硅胶透镜来包覆,结构简单,出光效率更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的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1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实施例。

结合图1-图5所示,一种可调色调光的LED型光源,LED型光源为G4灯,包括硅胶透镜1、以及均设于所述硅胶透镜1内部的基板、光源模块2、调光调色控制模块3和驱动模块4,所述基板双面布线,光源模块2、调光调色控制模块3和驱动模块4都集成在所述基板上,结构简单;基板材料采用硅基或铝,可大大的提高光源的散热效果,延长光源寿命。驱动模块上连接有插脚5,光源模块2上设有LED封装体6,所述LED封装体至少具有两种色温,LED封装体为CSP或者PLCC封装结构,本实施例为CSP封装结构。调光调色控制模块3与所述光源模块电连接并作用于控制光源模块2的调光调色,通过控制至少两路电路通断以及电流大小来实现至少两种色温混光以达到光源模块2的调光调色。驱动模块4设有恒流管,为恒流驱动,可减少电流的浮动,提高输出电流的稳定性,有效延长光源的寿命。控制模块通过有线或者无线与所述调光调色控制模块电连接,驱动模块与所述调光调色控制模块电连接。

调光调色控制模块3为开关型调色调光模块或者无线遥控型调色调光模块,所述开关型调色调光模块按钮开关或者触控开关,所述无线遥控型调色调光模块为蓝牙或WiFi。

可在硅胶透镜中加入有散光剂或磨砂处理,提高了光源的出光效率。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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