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包含热塑性组合物的制品,所述热塑性组合物包含:
(a)第一聚碳酸酯,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包含衍生自以下至少一种的结构单元:
其中,Ra和Rb每次出现时各自独立地是卤素、C1-C12烷基、C1-C12烯基、C3-C8环烷基或C1-C12烷氧基;p和q每次出现时各自独立地是0至4;R13每次出现时独立地是卤素或C1-C6烷基基团;c每次出现时独立地是0至4;R14每次出现时独立地是C1-C6烷基、苯基或被至多达五个卤素或C1-C6烷基基团取代的苯基;Rg每次出现时独立地是C1-C12烷基或卤素,或者两个Rg基团与它们连接的碳原子一起形成四元、五元或六元环烷基基团;t是0至10;并且x:y是1:99至99:1;
(b)第二聚碳酸酯,所述第二聚碳酸酯为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7,000g/mol[±1,000g/mol]至40,000g/mol[±1,000g/mol]的Mw的双酚A(BPA)聚碳酸酯;
(c)四(2,4-二叔丁基苯基)[1,1-联苯基]-4,4’二基双亚膦酸酯(PEPQ);
(d)下式的第一聚酯:
其中T每次出现时独立地选自二价脂肪族基团、二价脂环族基团、二价芳香族基团和聚氧化亚烷基基团;D每次出现时独立地选自二价脂肪族基团、二价脂环族基团和二价芳香族基团;并且m是选自25至1000的整数;
(e)可选的第三聚碳酸酯,所述第三聚碳酸酯为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7,000g/mol[±1,000g/mol]至40,000g/mol[±1,000g/mol]的Mw的双酚A(BPA)聚碳酸酯;
(f)可选的第二聚酯,条件是所述第二聚酯不同于所述第一聚酯;
(g)可选的磷酸二氢锌;
(h)可选的季戊四醇四-(3-十二烷基硫代丙酸酯);
(i)可选的磷酸;以及
(j)可选的羟基八苯基苯并三唑;
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在0.45MPa下根据ASTM D 648测量的至少155℃的热挠曲温度;
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在316℃下根据ISO 11443在1500s-1的剪切速率下测量的小于395Pa·s的熔体粘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通过ASTM D1925测量的小于或等于10或者小于或等于5的黄度指数(YI)。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包含至少18mol%的衍生自BPA的结构单元,并且具有至少170℃的Tg。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包含31mol%至35mol%的衍生自PPPBP的结构单元。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包含衍生自PPPBP的结构单元,并且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5,500g/mol[±1,000g/mol]至40,000g/mol[±1,000g/mol]的Mw。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聚碳酸酯选自:
包含衍生自PPPBP和BPA的结构单元、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23,000g/mol[±1,000g/mol]至40,000g/mol[±1,000g/mol]的Mw的对枯基苯酚封端的聚碳酸酯;以及
包含衍生自PPPBP和BPA的结构单元、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7,000g/mol[±1,000g/mol]至20,000g/mol[±1,000g/mol]的Mw的对枯基苯酚封端的聚碳酸酯。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二聚碳酸酯和所述第三聚碳酸酯各自独立地选自: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7,000g/mol[±1,000g/mol]至22,000g/mol[±1,000g/mol]的Mw的双酚A(BPA)聚碳酸酯;以及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29,000g/mol[±1,000g/mol]至30,000g/mol[±1,000g/mol]的Mw的BPA聚碳酸酯。
8.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二聚碳酸酯和所述第三聚碳酸酯各自独立地选自: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8,200g/mol[±1,000g/mol]的Mw的PCP封端的线性BPA聚碳酸酯;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18,800g/mol[±1,000g/mol]的Mw的PCP封端的线性BPA聚碳酸酯;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21,700g/mol[±1,000g/mol]的Mw的线性BPA聚碳酸酯;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21,800g/mol[±1,000g/mol]的Mw的苯酚封端的线性BPA聚碳酸酯;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21,900g/mol[±1,000g/mol]的Mw的PCP封端的线性BPA聚碳酸酯;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29,900g/mol[±1,000g/mol]的Mw的PCP封端的线性BPA聚碳酸酯;以及
具有通过GPC使用BPA聚碳酸酯标准确定的30,000g/mol[±1,000g/mol]的Mw的苯酚封端的线性BPA聚碳酸酯。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聚酯和所述第二聚酯各自独立地选自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对苯二甲酸1,4-丁二醇酯)(“PB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萘二甲酸丁二醇酯)(“PBN”);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PT”);聚(1,4-亚环己基二亚甲基)对苯二甲酸酯(“PCT”);聚(1,4-环己烷二羧酸1,4-亚环己基二亚甲基酯)(“PCCD”);聚(对苯二甲酸亚环己基二亚甲基酯)二醇(“PCTG”);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二醇(“PETG”);以及聚(1,4-亚环己基二亚甲基对苯二甲酸酯-共-间苯二甲酸酯)(“PCTA”)。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
59wt%至89wt%的所述第一聚碳酸酯;
5wt%至40wt%的所述第二聚碳酸酯;
0.05wt%至0.25wt%的所述PEPQ;
0.5wt%至10wt%的所述第一聚酯;
可选的15wt%至25wt%的所述第三聚碳酸酯;
可选的0.5wt%至10wt%的所述第二聚酯;
可选的0.01wt%至0.1wt%的所述磷酸二氢锌;
可选的0.01wt%至0.1wt%的所述季戊四醇四-(3-十二烷基硫代丙酸酯);
可选的0.01wt%至0.1wt%的所述磷酸;以及
可选的0.01wt%至0.1wt%的所述羟基八苯基苯并三唑;
条件是所有组分的合并的wt%值不超过100wt%。
11.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在0.45MPa下根据ASTM D 648测量的至少160℃或至少165℃的热挠曲温度。
12.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在316℃下根据ISO 11443在5000s-1的剪切速率下测量的小于100Pa·s的熔体粘度。
13.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选自仪表板、顶部控制台、内部装饰、中央控制台、面板、后顶盖侧板、摇板、装饰物、挡泥板、车门、车箱盖、行李箱盖、发动机罩、阀盖、顶板、保险杠、仪表板、格栅、车镜外壳、车柱装饰、包覆层、车身防擦条、车轮罩、轮毂罩、门把手、扰流板、窗框、头灯遮光板、头灯、尾灯、尾灯外壳、尾灯遮光板、牌照壳体、车顶行李架、断路器、电气和电子外壳、以及踏脚板或它们的任意组合。
14.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是金属化制品(例如,金属化遮光板)。
15.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当使用分光光度计以不包括镜面光的反射模式测量时,包含所述组合物的金属化部件具有20或更低或者15或更低的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