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6586915发布日期:2019-01-14 18:31阅读:39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溶解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部分水解聚丙烯酰胺是一种水溶性聚合物,通常具有线形或部分枝化甚至交联结构。与普通低分子材料相比较,聚合物在陆地油田淡水条件下溶解时间较长,大概配制需要120分钟才能完全溶解。由于海上油田平台空间狭小,难以完全满足放置大容量溶解设备需求,加之配制水矿化度较高,聚合物干粉难以充分溶解。不仅如此海上油田完井方法和措施与陆地油田有所不同,导致大量未完全溶解的聚合物颗粒堵在井筒,难以注入到地层中,造成注入压力急剧升高、聚合物溶液注入困难,这对聚合物驱油效果带来不利的影响。

目前绝大部分水溶性聚合物粉末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提高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的粘度的目的:1、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表面预处理;2、改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颗粒粒径。

以上方法的不足在于:1、减低了生产效率;2、不能完全解决水溶性聚合物粉末团聚、鱼眼等抱团现象;3、粉尘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所存在的缺陷,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

本发明要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设计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按照下述步骤依次进行:

步骤一:将一定质量份数的碳氢化合物、有机膨润土、表面活性剂和水溶性聚合物按照顺序依次加入到反应釜中;

步骤二:将上述混合物在30-50℃下进行反应,即可。

优选的,步骤一中所述的原料按质量份数比为:

优选的,步骤一中所述的原料按质量份数比为:

优选的,步骤一中所述的原料按质量份数比为:

优选的,步骤一所述的碳氢化合物为芳香烃小于0.03%的流体;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失水山梨醇三油酸酯、聚氧乙烯失水山梨醇脂肪酸酯的混合物;所述的水溶性聚合物为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羟丙甲基纤维素、瓜尔胶及其衍生物等水溶性聚合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本发明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是:

1、本发明将一定质量份数的碳氢化合物、有机膨润土、表面活性剂和水溶性聚合物按照顺序依次加入到反应釜中;将上述混合物在30-50℃下进行反应,即可。这样可以使悬浮液的分散速度及溶解速度达到同步进行。

2、本发明能够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的粘度,并且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本发明的生产过程安全环保。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按照下述步骤依次进行:

步骤一:将一定质量份数的碳氢化合物、有机膨润土、表面活性剂和水溶性聚合物按照顺序依次加入到反应釜中;

步骤二:将上述混合物在30-50℃下进行反应,即可。

步骤一中所述的原料按质量份数比为:

步骤一所述的碳氢化合物为芳香烃小于0.03%的流体;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失水山梨醇三油酸酯、聚氧乙烯失水山梨醇脂肪酸酯的混合物;所述的水溶性聚合物为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羟丙甲基纤维素、瓜尔胶及其衍生物等水溶性聚合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实施例二

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按照下述步骤依次进行:

步骤一:将一定质量份数的碳氢化合物、有机膨润土、表面活性剂和水溶性聚合物按照顺序依次加入到反应釜中;

步骤二:将上述混合物在30-50℃下进行反应,即可。

步骤一中所述的原料按质量份数比为:

步骤一所述的碳氢化合物为芳香烃小于0.03%的流体;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失水山梨醇三油酸酯、聚氧乙烯失水山梨醇脂肪酸酯的混合物;所述的水溶性聚合物为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羟丙甲基纤维素、瓜尔胶及其衍生物等水溶性聚合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实施例三

一种具有提高水溶性聚合物粉末的水化速度和单位时间内粘度的悬浮液的制备方法,按照下述步骤依次进行:

步骤一:将一定质量份数的碳氢化合物、有机膨润土、表面活性剂和水溶性聚合物按照顺序依次加入到反应釜中;

步骤二:将上述混合物在30-50℃下进行反应,即可。

步骤一中所述的原料按质量份数比为:

步骤一所述的碳氢化合物为芳香烃小于0.03%的流体;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失水山梨醇三油酸酯、聚氧乙烯失水山梨醇脂肪酸酯的混合物;所述的水溶性聚合物为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羟丙甲基纤维素、瓜尔胶及其衍生物等水溶性聚合物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而非限制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发明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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