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胶粘剂,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
背景技术:
胶粘剂是指能将同种或两种或两种以上同质或异质的制件(或材料)连接在一起,固化后具有足够强度的有机或无机的、天然或合成的一类物质。胶粘剂品种繁多,组成不一,但通常都是一种混合料,由基料、固化剂、促进剂、填料、增塑剂、稀释剂等配合而成。现有的胶粘剂性能不好,很难进行应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胶接性能良好。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一个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包括的组分有e型环氧树脂、聚硫橡胶、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多元醇、微胶囊,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0-45份、聚硫橡胶15-20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5-10份、苯基缩水甘油醚5-10份、多元醇5-10份、微胶囊90-100份,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将胶囊挤破使用。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0份、聚硫橡胶20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5份、苯基缩水甘油醚10份、多元醇5份、微胶囊100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5份、聚硫橡胶15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10份、苯基缩水甘油醚5份、多元醇10份、微胶囊90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1份、聚硫橡胶19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6份、苯基缩水甘油醚9份、多元醇7份、微胶囊98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4份、聚硫橡胶16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9份、苯基缩水甘油醚6份、多元醇8份、微胶囊92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3份、聚硫橡胶14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7份、苯基缩水甘油醚7份、多元醇8份、微胶囊95份。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胶粘效果好,具有非常好的机械强度和稳定性,采用的溶剂无毒性,使用上安全,具有非常好的综合性能,在钢铝的胶接上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发明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一:
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包括的组分有e型环氧树脂、聚硫橡胶、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多元醇、微胶囊。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0份、聚硫橡胶20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5份、苯基缩水甘油醚10份、多元醇5份、微胶囊100份。
实施例二:
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包括的组分有e型环氧树脂、聚硫橡胶、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多元醇、微胶囊。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5份、聚硫橡胶15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10份、苯基缩水甘油醚5份、多元醇10份、微胶囊90份。
实施例三:
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包括的组分有e型环氧树脂、聚硫橡胶、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多元醇、微胶囊。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1份、聚硫橡胶19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6份、苯基缩水甘油醚9份、多元醇7份、微胶囊98份。
实施例四:
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包括的组分有e型环氧树脂、聚硫橡胶、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多元醇、微胶囊。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4份、聚硫橡胶16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9份、苯基缩水甘油醚6份、多元醇8份、微胶囊92份。
实施例五:
提供一种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包括的组分有e型环氧树脂、聚硫橡胶、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多元醇、微胶囊。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各组分占有的比例为:以重量份计,e型环氧树脂43份、聚硫橡胶14份、聚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7份、苯基缩水甘油醚7份、多元醇8份、微胶囊95份。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一、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胶粘效果好,具有非常好的机械强度和稳定性;
二、所述用于钢铝胶接的胶粘剂采用的溶剂无毒性,使用上安全,具有非常好的综合性能,在钢铝的胶接上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实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发明的专利范围,凡是利用本发明说明书内容所作的等效结构或等效流程变换,或直接或间接运用在其它相关的技术领域,均同理包括在本发明的专利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