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潜艇水流推进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24052发布日期:2018-06-30 07:44阅读:371来源:国知局
一种潜艇水流推进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潜艇水流推进机构。



背景技术:

潜艇航行可以理解为潜艇与前方海水交换位置的过程。一般潜艇前行时,前方水流会被潜艇排挤开,形成一种膨胀形水流。水流向潜艇垂直方向则被视为无用水流,消耗多余能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潜艇水流推进机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内容:

一种潜艇水流推进机构,包括设置在潜艇外侧的导流壳;所述导流壳在其前端设置有第一过滤网,在其末端设置有第二过滤网;所述导流壳具有水通道,在水通道上设有进水口;所述潜艇的螺旋桨包裹在导流壳内,在螺旋桨的末端设置有一空气通道,空气通道的出口连接到位于潜艇末端上方的空气收集区内,空气收集区与外界连通。

进一步地,所述导流壳形成三条水通道,一条位于潜艇的下方,另两个条对称设置在潜艇的左右两侧。

进一步地,所述导流壳在其前部分左右两侧面各设置有一能开合的进水口,所述导流壳在其后部分、螺旋桨的前方左右两侧面各设置有一能开合的出水口。

进一步地,所述导流壳在其前部分两侧面各设置有一个第一水平舵,在其上部设置有第一垂直舵;所述导流壳在靠近第二过滤网处设置有两个第二水平舵、一个第二垂直舵。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过滤网的横截面略小于潜艇的最大横截面。

进一步地,在所述导流壳内部,位于潜艇后方、螺旋桨前方设有阻挡体。

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

使用本发明的潜艇水流推进机构后,整体防护力增强,速度增大,油耗减小,推进效能增强;噪音降低;能在水下补充空气,潜航时间延长。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潜艇水流推进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潜艇水流推进机构的前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下面结合优选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下面所具体描述的内容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不应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实施例

如图1和2所示,是本发明的潜艇水流推进机构的结构示意图。该潜艇水流推进机构,包括设置在潜艇1外侧的导流壳2。导流壳2在其前端设置有第一过滤网3,在其末端设置有第二过滤网4。导流壳2形成三条水通道5,一条位于潜艇2的下方,另两个条对称设置在潜艇2的左右两侧。导流壳2在其前部分左右两侧面各设置有一能开合的进水口6,在其后部分、螺旋桨13的前方左右两侧面各设置有一能开合的出水口7。导流壳2在其前部分两侧面各设置有一个第一水平舵11,在其上部设置有第一垂直舵10,在靠近第二过滤网4处设置有两个第二水平舵12、一个第二垂直舵14。进水口6和出水口7可以转向。潜艇1的螺旋桨13包裹在导流壳2内。在螺旋桨13的末端设置有一空气通道9。空气通道9的出口连接到位于潜艇1末端上方的空气收集区8内,末端靠近导流壳2顶部。空气收集区8与外界连通。在导流壳2内部,位于潜艇1后方、螺旋桨13前方设有阻挡体15,可以增加离心力转化为推力。

第一过滤网3的横截面略小于潜艇1的最大横截面,作为整个导流壳2的进水端,之后经三条水通道5分流成三股水,流到潜艇后方后再汇合成一条水流。三条水通道5的外形贴合潜艇1的外形,设置三条水通道5为潜艇1的发射井、鱼雷发射留了余地。

根据动量定理,导流壳最小横截面、与潜艇整体横截面、排水横截面、排水速度之间满足:

m潜V潜=m排水V排水;

s潜V潜=s导流壳V排水;

式中,m潜指潜艇的质量,V潜指潜艇的速度,m排水指排水质量,V排水指排水速度。这样,为潜艇的外形比例设计提供依据。

螺旋桨13包裹在导流壳2内,螺旋桨13高速运转会产生空气泡,出水端的水流速度很大,前方水又有可能来不及供给,会形成负压,这时,这里的空气也会逸出,在螺旋桨13的上方、潜艇1的后上方保留一个空气收集区8,可以把空气压缩并收集起来,供潜艇1使用,减小补充氧气时间。

海水的溶氧度为4.46-5.63毫克/升。以潜艇横截面50m2,速度30节(55千米/小时),那1小时产生的氧气为m空,提取率如为10%,则:

本发明的潜艇水流推进机构是在普通潜艇的外形基础上,增加导流壳,能减少无用水流,水流可以高效快速补充到潜艇后方;螺旋桨也包括在导流壳内,可以把离心力转化为向后的推力;过滤网能避免吸入杂物、鱼等;整体防护力增强,速度增大,油耗减小,推进效能增强;噪音降低;能在水下补充空气,潜航时间延长;可以小型制作作为蛙人单兵工具,为人提供空气。

本发明的潜艇推进机构同样适用水面舰艇水下部分外形设计。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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