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吊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18183阅读:264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吊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机器设备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吊车。



背景技术:

吊车是起重机的俗称,取物装置从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动到指定地点降下物品,接着进行反向运动,使取物装置返回原位,以便进行下一次循环。吊车是一种广泛用于港口、车间、电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这个名称是起重机械统一的称号。频繁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轮胎吊。吊车的用处在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我们知道,吊车的应用实用性也日益得到了增强。

但是,在吊车的供电设备上没有充分利用电能,并且在吊钩上的功能很单一,这就在我们的使用中对吊车和新型功能和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里,我们设计一种新型吊车,在传统吊车的吊钩上还设置了机械抓,并且充分利用太阳能,为控制室内提供用电,使得吊车的功能性大大增强,值得进一步推广。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新型吊车,在传统吊车的吊钩上还设置了机械抓,并且充分利用太阳能,为控制室内提供用电,使得吊车的功能性大大增强,值得进一步推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吊车,包括配重和控制室,还包括太阳能板,所述太阳能板通过传输线与控制室相连接,所述控制室内包括有空调和加湿器,所述控制室设置在配重的上方,所述配重左前方连接有门架,所述门架通过支撑板连接有吊臂仰俯钢丝绳,所述吊臂仰俯钢丝绳上方连接有吊臂,所述吊臂上方设置有转向轮,所述转向轮下方连接有主卷钢丝绳,所述主卷钢丝绳下方连接有吊钩,所述吊钩上还设置有机械抓,所述配重下方连接有回转体,所述回转体下方连接有履带。

作为本发明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吊臂与所述吊臂仰俯钢丝绳之间设置有滑轮组。

作为本发明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履带内包括钢板。

作为本发明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控制室上还包括有窗户,所述控制室内还包括有供电装置。

作为本发明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支撑板两端连接有滑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通过太阳能板吸收太阳能,经过传输线将电能传输到控制室内,为控制室内的空调和加湿器提供用电,主卷钢丝绳控制吊钩吊起物体,并且设置了机械抓,这样的设计可以使得抓住一些难以勾住的物体,可以保证物体的完整性,配重为机器吊起物体提供保证,转向轮可以让吊钩任意旋转,吊臂提供支撑,在机器工作时,门架通过支撑板起到支撑吊臂仰俯钢丝绳,回转体使得机器本身四周旋转,履带可以让行走更加方便,设计紧凑,原理清晰,操作更加简单,值得进一步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控制室内部示意图。

图中:1-太阳能板,2-传输线,3-窗户,4-支撑板,5-控制室,6-滑轮,7-门架,8-吊臂仰俯钢丝绳,9-滑轮组,10-吊臂,11-转向轮,12-主卷钢丝绳,13-吊钩,14-机械抓,15-配重,16-履带,17-钢板,18-空调,19-加湿器,20-供电装置,21-回转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请参阅图1和图2,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新型吊车,包括配重15和控制室5,还包括太阳能板1,太阳能板1通过传输线2与控制室5相连接,控制室5内包括有空调18和加湿器19,进一步方便了使用者,控制室5设置在配重15的上方,配重5左前方连接有门架7,门架7通过支撑板4连接有吊臂仰俯钢丝绳8,支撑起吊臂仰俯钢丝绳8,吊臂仰俯钢丝绳8上方连接有吊臂10,吊臂10上方设置有转向轮11,可以使得吊钩13任意方向转动,转向轮11下方连接有主卷钢丝绳12,主卷钢丝绳12下方连接有吊钩13,吊钩13上还设置有机械抓14,这样的设计可以使得抓住一些难以勾住的物体,保证物体的完整性,配重15下方连接有回转体21,回转体21下方连接有履带16,吊臂10与吊臂仰俯钢丝绳8之间设置有滑轮组9,履带16内包括钢板17,工作时,固定住工作状态,控制室5上还包括有窗户3,控制室5内包括有供电装置20,支撑板4两端连接有滑轮6。

本设计通过太阳能板为控制室提供用电,电力经过传输线传输电力到控制室为空调和加湿器供电,同时使用者也可以在供电装置上进行充电,方便了使用,配重搭配门架使用,通过支撑板支撑起吊臂仰俯钢丝绳,再通过滑轮组连接吊臂,来控制转向轮转动,调动吊钩的转动,与此同时,也可以利用机械抓控制住难以吊起的物体,回转体转动,工作起来方向感更强,增加了使用范围。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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