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密闭式凸台结构自加热容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5379985发布日期:2021-06-08 17:32阅读:85来源:国知局
一种密闭式凸台结构自加热容器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密闭式凸台结构自加热容器,属于自加热设备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2.目前市面上的自加热容器的发热区域都不是密闭式的,要专门单独设立与外界直接接触的的排气通道,造成排气的过程中氢气排气量大,有安全隐患,而且加热过程中损失大量热量排放到空气中,造成了热量的浪费,并且市面上的材质都为塑料材质,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技术实现要素:

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密闭式凸台结构自加热容器,该容器安全可靠、保质期长、低成本、高品质、自热效果好,适用于带汤或水类液体的各种食品的自加热,并且为金属材质在加热的过程中不会产生有害物质。
4.本实用新型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5.一种密闭式凸台结构自加热容器,它包括容器主体和放置于容器主体中的待加热体, 容器主体的上方设置有盖体;
6.所述待加热体的侧面设置有多个卡槽;所述待加热体的下方设置有卡合件,所述卡合件上的卡勾与卡槽卡合固定;
7.所述待加热体的底部设置有第一通孔,所述卡合件的底部设置有第二通孔;
8.所述待加热体的底部上表面设置有凸台,在凸台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三通孔;
9.在卡合件和待加热体之间放置有无纺布。
10.进一步的,在容器主体的底部放置有自发热包。
11.进一步的,无纺布通过设置在卡合件和待加热体之间的第一密封圈密封固定。
12.进一步的,容器主体与盖体之间通过第二密封圈密封连接。
13.进一步的,所述容器主体的材质为金属材质。
14.进一步的,所述待加热体的材质为金属材质。
15.进一步的,所述无纺布为聚酯长丝无纺布。
16.进一步的,所述凸台上第三通孔的水平高度高于第一通孔的水平高度,并且第三通孔的开孔方向与水平面具有夹角。
17.进一步的,所述凸台上第三通孔的水平高度高于第一通孔的水平高度,并且第三通孔的开孔方向与水平面具有夹角。
18.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9.本实用新型采用无纺布(防水、防油、防尘)对蒸汽进行过滤,纯净的蒸汽直接进入锅内蒸煮食物至沸腾状态,热效率高,只需5至8分钟。
20.本实用新型使得自发热包降低成本,热效率提高,彻底解决了食品安全加热的难题。无纺布过滤的纯蒸汽安全卫生直接加热食品,热能的使用达到了极致,蒸汽启动柔和,
加热过程平稳,减少蒸汽氢汽排放,防尘防爆解决了食品加热安全问题。
21.本实用新型的加热载体为金属材质加热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符合食品安全的需求。
附图说明
22.图1为本实用新型剖面结构示意图;
23.图2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24.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25.一种密闭式凸台结构自加热容器,它包括容器主体1和放置于容器主体1中的待加热体2, 容器主体1的上方设置有盖体3;
26.所述待加热体2的侧面设置有多个卡槽4;所述待加热体2的下方设置有卡合件5,所述卡合件5上的卡勾6与卡槽4卡合固定;
27.所述待加热体2的底部设置有第一通孔7,所述卡合件5的底部设置有第二通孔8;
28.所述待加热体2的底部上表面设置有凸台13,在凸台13的外表面设置有第三通孔14;
29.在卡合件5和待加热体2之间放置有无纺布9。
30.进一步的,在容器主体1的底部放置有自发热包12。
31.进一步的,无纺布9通过设置在卡合件5和待加热体2之间的第一密封圈10密封固定。
32.进一步的,容器主体1与盖体3之间通过第二密封圈11密封连接。
33.进一步的,所述容器主体1的材质为金属材质。
34.进一步的,所述待加热体2的材质为金属材质。
35.进一步的,所述无纺布9为聚酯长丝无纺布。
36.进一步的,所述凸台13上第三通孔14的水平高度高于第一通孔7的水平高度,并且第三通孔14的开孔方向与水平面具有夹角。
37.使用过程中将水分倒入自发热包12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热量,并通过无纺布9的过滤进入待加热体2的待加热液体食物中,随后排出气体;第一通孔7、第二通孔8、第三通孔14的设定使得自发热包12能够进入到待加热体2中,目的为了形成一个完整的气体通道。
38.此项方案使得加热效率得到提高,自发热包减重减氢减成本,过滤的纯蒸汽安全卫生直接加热食品,热能的使用达到了极致,蒸汽启动柔和,加热过程平稳,减少蒸汽氢汽排放,防尘防爆解决了食品加热安全问题,解除了客户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39.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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