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有关于一种肌内效关节护具与其制法。
背景技术:
一般来说,肌内效贴布为胶带状,供使用者粘贴于关节周围,以对关节提供固定作用,并对肌肉提供协助,然而,使用上较为不便且容易脱落,且无法重复使用。
对此,护膝、护腕式的护具能弥补上述缺点:其能重复清洗使用、位置较易对准等,然而,此类护具材质单一而造成各部位弹性并无二致,对于关节的固定效果不佳,因此,便有一些护具于关节对应处设置胶材,以提供关节较佳的支撑,如中国台湾专利twm398951所揭。
然而,如同上述专利所揭,胶材通常以高周波等方式粘合于护具上,要将胶材固定于相同的位置较为麻烦,且固定效果有待加强,此外,若是胶层并非上述专利的单一片体,而是复数个细小的部分,根本难以高周波的方式固定在护具上。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肌内效关节护具与其制法,其功能胶层结合牢固,且制造快速、位置精确。
为达成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肌内效关节护具的制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弹性本体:制备一弹性本体,该弹性本体呈管状而内、外分别为一第一面与一第二面,该弹性本体定义一轴向方向;
设置内模具:将一内模具塞置于该弹性本体内,使该第一面面向该内模具,该第二面背向该内模具;
置入外模具:将该内模具连同该弹性本体置入一外模具中并封闭,其中该外模具具有一内腔室,该内腔室的轮廓与该内模具对应,且该外模具的内表面形成有至少一凹沟;
注料成型:对至少一凹沟注入塑料,使该塑料成型而与该弹性本体的第二面彼此结合固定;
脱模:将该内模具与弹性本体自该外模具取出,并将该内模具自该弹性本体取出,再将该弹性本体内外翻转使该第一面朝外而该第二面朝内,使该塑料所成型的一胶层朝内,以获得一肌内效关节护具。
所述弹性本体以选自由耐纶、聚酯纤维、橡胶与氨纶所组成的群组的材料所制成。
所述塑料选自由热塑性聚胺基甲酸酯、热塑性橡胶与热塑性弹性体所组成的群组。
所述外模具的内表面形成有复数的所述凹沟。
所述凹沟沿所述弹性本体的轴向方向延伸且彼此平行。
所述凹沟彼此不平行而彼此交叉。
所述凹沟彼此平行且与所述弹性本体的轴向方向垂直。
所述胶层位于所述弹性本体沿所述轴向方向上的中间部分。
所述胶层的位置对应于人体关节处。
为达成上述目的,本发明亦提供一种肌内效关节护具,是以上述制法所制成,其包括该弹性本体与该胶层。
以此,本发明能以较为简易的步骤制成肌内效关节护具,且胶层结合牢固、位置精确。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流程图。
图2至图8是本发明的制程示意图。
图9是本发明另一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仅以实施例说明本发明可能的实施例,然并非用以限制本发明所欲保护的范畴,事先声明。
请参考图1至图9,本发明提供一种肌内效关节护具的制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制备弹性本体;
制备一弹性本体10,该弹性本体10呈管状而内、外分别为一第一面11与一第二面12,弹性本体10定义一轴向方向。其中,弹性本体10是以选自由耐纶(nylon)、聚酯纤维(polyester)、橡胶与氨纶(spandex)所组成的群组的材料所制成。
s2:设置内模具;
将一内模具30塞置于弹性本体10内,使第一面11面向内模具30,第二面12背向内模具30,以此,能使弹性本体10形状固定而有利于之后的制程。
s3:置入外模具;
将内模具30连同弹性本体10置入一外模具40中并封闭,外模具40具有一内腔室41,该内腔室41的轮廓与内模具30对应,外模具40的内表面形成有至少一凹沟42;实务上,外模具可包括复数个模具,复数模具组合而成外模具。较佳的,形成有复数凹沟42,复数凹沟42可沿弹性本体10的轴向方向延伸且彼此平行,亦可彼此不平行而彼此交叉,其制成的肌内效关节护具如图9所示,亦或是彼此平行且与弹性本体的轴向方向垂直等,可视所需机能改变其形状与方向。
s4:注料成型;
对至少一凹沟42注入塑料20,使塑料20成型而与弹性本体10的第二面12彼此结合固定。其中,塑料20选自由热塑性聚胺基甲酸酯(tpu)、热塑性橡胶(tpr)与热塑性弹性体(tpe)所组成的群组。
s5:脱模。
将内模具30与弹性本体10自外模具40取出,并将内模具30自弹性本体10取出,再将弹性本体10内外翻转使第一面11朝外而第二面12朝内,使塑料20所成型的胶层20’、20”朝内,以获得肌内效关节护具。较佳的,胶层20’、20”位于弹性本体10沿其轴向方向上的中间部分,且胶层20’、20”的位置对应于人体关节处以提供保护与支撑。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肌内效关节护具,是由上述制法所制成而具有弹性本体10与胶层20’、20”。
通过上述制法,本发明能于弹性本体上的固定位置成型胶层,且胶层结合力极佳、不易剥落,制程简单、成本较低,因此能提供具有保护作用的胶层的肌内效关节护具,保护人体关节并提供良好支撑,极具进步之效。
以上所述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及其所运用的技术原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任何基于本发明技术方案基础上的等效变换、简单替换等显而易见的改变,均属于本发明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