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01020阅读:32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厨具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



背景技术:

宾馆、饭店、医院、招待所、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畜牧等单位食堂,经常需要为多人供餐,因此需要大锅灶来满足同时炒大量菜品的锅灶。

但是现有的燃气中餐灶的燃烧火焰弱、热流量低,从而使得出菜慢,无法满足各类菜肴的爆、炒、煎、炸加工,并且现有的燃气中餐灶热能容易流失,能源效率不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的燃气中餐灶的燃烧火焰弱、热流量低,从而使得出菜慢,无法满足各类菜肴的爆、炒、煎、炸加工,并且现有的燃气中餐灶热能容易流失,能源效率不高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具有燃烧火焰急猛、热流量高、出菜快等特点,能满足各类菜肴的爆、炒、煎、炸加工,能源效率高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

一种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其包括如下组件:

一燃气中餐灶主体、一灶锅主体、一面板、耐火砖、保温板、一燃烧室、一喷火阀、一用于鼓入空气的鼓风机、一进气管阀、一燃气管、一用于控制燃气流量的燃气流量阀、一废气腔室、一排气管、一排气控制阀、一用于利用废气进行保温的保温锅体以及一用于密封保温锅体的盖体;

灶锅主体固定在燃气中餐灶主体中部;面板固定在燃气中餐灶主体上,并预留灶锅主体的开口;保温板围绕灶锅主体设置;耐火砖围绕保温板设置;燃烧室设置在灶锅主体下;喷火阀设置在燃烧室内下部;进气管阀设置在与鼓风机连接的进气管上;进气管另一端与燃烧室连通;燃气管与燃烧室连通;燃气流量阀设置子燃气管上;废气腔室位于灶锅主体一侧,并与燃烧室连通;排气管与废气腔室连通;排气管控制阀设置在排气管上;保温锅体部分容置于废气腔室内;盖体位于保温锅体上。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喷火阀上开设多个间距相等的燃气孔。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喷火阀为电磁燃气灶阀。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保温锅体为圆柱形。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灶锅主体为圆锥形。

实施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通过燃气流量阀控制进入到燃烧室的空气,能够鼓入空气使得火势更猛;通过将保温板围绕灶锅主体设置;耐火砖围绕保温板设置,使得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的热能不容易流量,热效率更高。本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属鼓风强力燃烧形式,具有燃烧火焰急猛、热流量高、出菜快等特点,为厨房主要燃气设备,适宜于各类菜肴的爆、炒、煎、炸加工。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一种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一种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其包括如下组件:

一燃气中餐灶主体1、一灶锅主体2、一面板3、耐火砖5、保温板4、一燃烧室6、一喷火阀7、一用于鼓入空气的鼓风机8、一进气管阀9、一燃气管10、一用于控制燃气流量的燃气流量阀11、一废气腔室12、一排气管13、一排气控制阀14、一用于利用废气进行保温的保温锅体15以及一用于密封保温锅体15的盖体16;

灶锅主体2固定在燃气中餐灶主体1中部;面板3固定在燃气中餐灶主体1上,并预留灶锅主体2的开口;保温板4围绕灶锅主体2设置;耐火砖5围绕保温板4设置;燃烧室6设置在灶锅主体2下;喷火阀7设置在燃烧室6内下部;进气管阀9设置在与鼓风机8连接的进气管上;进气管另一端与燃烧室6连通;燃气管10与燃烧室6连通;燃气流量阀11设置子燃气管10上;废气腔室12位于灶锅主体2一侧,并与燃烧室6连通;排气管13与废气腔室12连通;排气控制阀14设置在排气管13上;保温锅体15部分容置于废气腔室12内;盖体16位于保温锅体15上。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通过将保温锅体15部分容置于废气腔室12内,能够使得保温锅体15利用废气产生的热量来进行保温,能源利用效率更高。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喷火阀7上开设多个间距相等的燃气孔。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喷火阀7为电磁燃气灶阀。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保温锅体15为圆柱形。

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中,

所述灶锅主体2为圆锥形。

实施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通过燃气流量阀11控制进入到燃烧室6的空气,能够鼓入空气使得火势更猛;通过将保温板4围绕灶锅主体2设置;耐火砖5围绕保温板4设置,使得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的热能不容易流量,热效率更高。本聚热高效型燃气中餐灶属鼓风强力燃烧形式,具有燃烧火焰急猛、热流量高、出菜快等特点,为厨房主要燃气设备,适宜于各类菜肴的爆、炒、煎、炸加工。

可以理解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做出其它各种相应的改变与变形,而所有这些改变与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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