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水路切换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05243阅读:325来源:国知局
多水路切换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淋浴设备的水路切换结构,具体与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多水路切换结构有关。



背景技术:

目前一般家庭的浴室内,三通结构是常用的部件,现有的三通结构一般采用切换轴加弹簧和止水垫来实现水路切换,此种结构的缺点在于:

1、由于弹簧和止水垫堵孔力比较大,必然会导致切换轴会偏离切换中心导致切换的把手总回偏离中心位置。

2、通过切换把手和切换轴通过螺钉连接在一起,无法控制把手的高度位置,使得把手和本体之间的间隙过大。

3、把手和切换轴的连接方式导致无法控制把手与本体之间的间隙,从而无法控制三通水路的力度,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通过人工去调节三通的切换力度,致使每个产品的切换力度都不一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多水路切换结构。

为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多水路切换结构,包括相互配合的本体、分水盘及切换把手;其中,本体上设有分水腔,分水腔内设有一组进水孔,每个进水孔分别与进水端及多路出水端的一路连通;分水盘设置在分水腔中,分水盘上设有出水孔及分水垫;切换把手带动分水盘转动保证分水盘上的出水孔与分水腔中的一个进水孔连通其余进水孔被止水垫封堵实现水路切换。

进一步,切换把手上设有卡槽,分水盘对应位置设有凸起筋条,凸起筋条插入卡槽内定位保证切换把手带动分水盘转动。

进一步,分水盘外缘设有弹性凸点,对应本体分水腔内壁设有凹槽与弹性凸点配合限位。

进一步,切换把手外缘设有凸耳适合转动。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采用分水盘的形式来切换水路,通过切换把手与分水盘相互独立,切换档位通过分水盘凸点与本体的凹槽配合,来实现水路的切换和档位的控制,克服了现有技术的述缺点。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组合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组合侧视剖视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切换把手与分水盘配合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本体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本体与分水盘配合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图6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

首先,参阅图1-3,多水路切换结构,包括相互配合的本体1、分水盘2及切换把手3;其中,本体1上设有分水腔11,分水腔11内设有一组进水孔12,每个进水孔分别与进水端13及多路出水端14的一路连通;分水盘2设置在分水腔11中,分水盘2上设有出水孔21及分止水垫22;切换把手3带动分水盘2转动保证分水盘2上的出水孔21与分水腔11中的一个进水孔12连通其余进水孔被止水垫22封堵实现水路切换。

在具体的结构中,如图4-6,切换把手3上设有卡槽31,分水盘2对应位置设有凸起筋条23,凸起筋条3插入卡槽31内定位保证切换把手3带动分水盘2转动。分水盘2外缘设有弹性凸点24,对应本体分水腔11内壁设有凹槽15与弹性凸点24配合限位。

另外,为了方便转动切换把手3,在切换把手3外缘设有凸耳32适合转动。

安装时,本体1上安装插座4及进水转换接头组件5等其它部件,在此不赘述,将分水盘2与止水垫22、密封圈24、弹簧25组装好,组装好的分水盘装入本体1的分水腔11内,保证分水盘上的弹性凸点24与本体分水腔11内壁设有凹槽15配合固定,起到转动档位的作用;再将切换把手3上的卡槽31与分水盘2上的凸起筋条23配合定位,再通过螺钉6将切把换手3、分水盘2及本体1连接;工作时,转动切换把手3带动分水盘2转动,分水盘2上的出水孔在切换过程中与本体上的进水孔对准实现水路连通,分水盘上的弹性凸点与本体上的凹槽配合,在水路切换过程中形成档位

本实用新型采用分水盘的形式来切换水路,通过切换把手与分水盘相互独立,切换档位通过分水盘凸点与本体的凹槽配合,来实现水路的切换和档位的控制,分水盘上的止水垫对准哪个孔,哪个孔就不出水,达到止水效果从而实现水路的切换效果。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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