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3162阅读:189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到一种按照体积配制液体的装置,具体涉及到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传统的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中,其配液输出口通常设置在贮液容器的底部,在配液导出管的出口处设置有导出通气口。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积月累,贮液容器的底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沉积物,即使通过定期排放的方式进行清理,通常也不会将沉积在贮液容器底部的沉积物彻底地清除干净,从而影响到配制液体的纯度;此外,导出通气口的设置不仅是多余的,而且,由于其开口向上,导致空气中的一些杂质从通气口进入到配液导出管中,从而影响到配制液体的纯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提高配液纯度的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

为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包括:贮液容器,贮液容器的上端设置有进液口,贮液容器的侧壁上靠近进液口设置有溢流口,所述的进液口中设置有进液管,进液管的管路上设置有进液控制阀,溢流口上设置有在垂直方向不高于溢流口的溢流管,溢流管的管路上设置有溢流通气口,溢流管的管路上还设置有可感应是否有液体流出的溢流传感器,贮液容器的底部开设有排放口,排放口上设置有排放阀,所述贮液容器的侧壁上在溢流口的下方开设有配液输出口,配液输出口上活动设置有角度可调节的配液导出管,配液导出管的管路上设置有导出控制阀。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中,所述的贮液容器上在溢流口和配液输出口之间还设置有至少一个可感应贮液容器中液位的液位传感器。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中,所述溢流管的一种具体结构包括:水平方向的平直段、以及与该平直段的出口端相连的竖直段。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中,所述的溢流通气口开设在平直段和竖直段的连接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中,所述的溢流通气口处还设置有垂直向上的通气管。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在所述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中,所述配液导出管的相应端通过转动轴活动设置在配液输出口上,通过改变转动轴的角度来调整配液导出管的液面水平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将配液输出口设置在贮液容器的侧壁上,使其离贮液容器的底部保持一段距离,这样,即使贮液容器的底部有沉积物,也不会影响到配液的纯度。此外,由于取消了输液导出管的出口处的导出通气口,进一步保证了配液的纯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的另一种结构示意图。

图1至图2中的附图标记为:1、贮液容器,2、进液管,3、进液控制阀,4、溢流管,41、平直段,42、竖直段,43、通气管,6、排放阀,7、配液导出管,11、导出控制阀,S5、溢流传感器,S8、第一液位传感器,S9、第二液位传感器,S10、导出传感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例一: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可重复体积配液装置,包括:贮液容器1,贮液容器1的上端设置有进液口,进液口中设置有进液管2,进液管2的管路上设置有进液控制阀3,所述贮液容器1的侧壁上在靠近进液口处设置有溢流口,溢流口上设置有在垂直方向不高于溢流口的溢流管4,该溢流管4的具体结构包括:水平方向的平直段41、以及与该平直段41的出口端相连的竖直段42,竖直段42的下端端口为溢流管4的流出口,该水平段41和垂直段42的连接处开设有向上开口的溢流通气口,该溢流通气口上设置有垂直向上的通气管43,为了制作方便,这里的竖直段42和通气管43通常设置成一体式结构,竖直段42的下端端口为所述的溢流管的流出口;溢流管4的管路上设置有溢流通气口和感应是否有液体流出的溢流传感器S5,所述贮液容器1的底部开设有排放口,排放口上设置有排放阀6,所述贮液容器1的侧壁上在溢流口的下方开设有配液输出口,配液输出口上活动设置有配液导出管7,其具体设置方式为:所述的配液导出管7的相应端通过转动轴活动设置在配液输出口上,通过改变转动轴的角度来调整配液导出管7的液面水平线;配液导出管7的管路上设置有导出控制阀11。

实施例二:

如图2所示,与实施例一相比,本实施例除了在贮液容器1上在溢流口和配液输出口之间增加了两个可感应贮液容器中液位的液位传感器即第一液位传感器S8和第二液位传感器S9、以及在配液导出管7上设置导出传感器S10之外,其它结构均相同。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所述的形状、构造、特征及精神所作的均等变化与修饰,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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