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大型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的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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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大型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气化炉应用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大型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



背景技术:

利用低热值的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在气化炉内通过热物理变化和化学反应,产生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可燃气体,供生物质燃气锅炉燃烧,生产蒸汽用于发电、供热,或作为化工合成原料气,符合我国的能源及环保政策。

目前,市场上工业化应用的生物质气化炉,主要有下吸式固定床气化炉、上吸式固定床气化炉和流化床气化炉等。下吸式固定床气化炉以操作简单、焦油含量低等优点最早被市场认可应用,但是,由于气化炉炉排下沉变形、炉内原料分布不均匀和燃气引出方式造成偏炉等不利因素,使下吸式固定床气化炉容量受到限制,气化炉直径一般都小于3米,热负荷输出在5000kw以下,用于内燃机发电小于1000kw。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大型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气化炉达到直径5~7米,热输出6000kw~10000kw。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大型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包括上料机、上炉体和下炉体;所述上炉体上端设置有拨料机构;所述拨料机构连接有上料机;所述上炉体和下炉体之间设置有炉体外筒;所述炉体外筒中安装有炉体内胆;所述下炉体上端设置有炉排支架,在炉排支架上设置有炉排片,所述炉排支架与设置在炉体外筒一侧的炉排传动装置连接;所述下炉体底端连接有出炭螺旋管,在出炭螺旋管一端设置有旋 转阀;所述上炉体底端设置有燃气支管。

进一步,所述炉排支架上连接有支架冷却水进口管线和支架冷却水出口管。

进一步,所述炉排支架为“米”字型支架。

进一步,所述拨料机构底端连接有耙齿式搅拌机构。

进一步,气化炉为立式圆筒型结构。

进一步,所述炉体内胆与炉体外筒之间均布有十个带有燃气出口的引出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采用“米”字型耐热钢水冷炉排支架取代“十”字型球墨铸铁结构,避免炉排下沉变形,采用拨料器保证炉内原料均匀,采用燃气多支管汇入总管双侧引出方式,防止炉内燃气偏流,实现下吸式气化炉大型化,气化炉达到直径5~7米,热输出6000kw~10000kw。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支架冷却水进口管和支架冷却水出口管设置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米”字型支架结构示意图;

图中:上料机1;拨料机构2;上炉体3;燃气出口4;炉体内胆5;炉体外筒6;炉排传动装置7;炉排片8;炉排支架9;下炉体10;炭螺旋管11;架冷却水进口管12;支架冷却水出口管13;旋转阀14;燃气支管15。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 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4,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大型下吸式固定床生物质气化炉,包括上料机1、上炉体3和下炉体10;所述上炉体3上端设置有拨料机构2;所述拨料机构2连接有上料机1;所述上炉体3和下炉体10之间设置有炉体外筒6;所述炉体外筒6中安装有炉体内胆5;所述下炉体10上端设置有炉排支架9,在炉排支架9上设置有炉排片8,所述炉排支架9与设置在炉体外筒6一侧的炉排传动装置7连接;所述下炉体10底端连接有出炭螺旋管11,在出炭螺旋管11一端设置有旋转阀14;所述上炉体3底端设置有燃气支管15。

进一步,所述燃气支管15上设置有燃气出口4。

进一步,所述炉排支架9上连接有支架冷却水进口管12和支架冷却水出口管13。

进一步,所述炉排支架9为“米”字型支架。

进一步,所述拨料机构2底端连接有耙齿式搅拌机构21。

进一步,气化炉为立式圆筒型结构。

进一步,所述炉体内胆5与炉体外筒6之间均布有十个带有燃气出口4的引出管。

本实用新型的作用原理为:生物质原料由给上料机1输入气化炉的上炉体3内,由拨料机构2均匀分布炉内。物料气化所需热量来源为部分物料氧化提供,氧化剂空气或氧气由炉上部中心自吸进入。采用旋转炉排结构的炉排传动装置7和炉排片8排炭,保证气化物料均匀、连续下移反应,炉排支撑机构采用水冷“米”字型的炉排支架9;炭灰和燃气在炉排下方锥型炉室分离 在下炉体10中,燃气从锥型炉室向上进入炉体内胆5和炉体外筒6之间的夹层通道,再由十个均匀布置的燃气支管15汇入燃气出口4,炭灰在锥型炉室冷却后通过水冷炭螺旋管11从锥型炉室下口导出,螺旋出料口接旋转阀14密封。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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