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ED显示屏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07655阅读:286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LED显示屏支架。



背景技术:

LED显示屏支架是用于安装LED显示屏的,但是现有的LED显示屏支架高度不易调节,LED显示屏的安装不便,LED显示屏与支架固定连接;当需要对LED显示屏进行维修或者撤走时,LED显示屏不易拆卸。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种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LED显示屏支架。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一种LED显示屏支架,第一支撑柱、第二支撑柱、LED显示屏和用来安装LED显示屏的框架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撑柱和第二支撑柱均设有一凹槽;所述凹槽的底部粘接固定有一弹性件;所述第一支撑柱与第二支撑柱之间距离最短的两面均设有一第一滑槽;所述第一滑槽与一升降装置滑动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框架体由两个竖部和一横部组成;所述竖部插入凹槽内;横部底面设有一根以上的固定绳;所述固定绳均连接一固定夹。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横部底面设有两根相对称的凸块;所述凸块面向LED显示屏的一面均设有一第二滑槽;支撑杆与第二滑槽滑动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支撑杆安装在两个第二滑槽之间;所述支撑杆的顶面设有第二卡槽,第二卡槽连接LED显示屏;所述支撑杆底面设有一固定槽。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升降装置包括一升降板;所述升降板的两端与两个第一滑槽滑动连接;所述升降板中间设有一圆孔,圆孔内设有螺纹,圆孔与一直杆螺纹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直杆呈“T”型结构,与固定槽相连接。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弹性件包括一弹簧,弹簧底部与凹槽底面粘接固定;所述弹簧顶面与一橡胶板体粘接固定、所述橡胶板体与竖部相连。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结构简单,操作简单,能够对LED线束屏进行高度上的调整;便于拆卸,便于对LED显示屏进行维修和更换。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所示,一种LED显示屏支架,第一支撑柱1、第二支撑柱2、LED显示屏3和用来安装LED显示屏的框架体、升降装置。

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撑柱1和第二支撑柱2均设有一凹槽,框架体的竖部4插入凹槽。

进一步的,凹槽的底部粘接固定有一弹性件,弹性件包括一弹簧5,弹簧5底部与凹槽底面粘接固定;所述弹簧5顶面与一橡胶板体6粘接固定、所述橡胶板体6与竖部4相连。

本实施例中,框架体中有一横部7,横部7底面设有一根以上的固定绳8;所述固定绳8均连接一固定夹9。使用时可现将固定夹9固定LED显示屏3。

进一步的,横部7底面设有两根相对称的凸块11;所述凸块11面向LED显示屏的一面均设有一第二滑槽;支撑杆12与第二滑槽滑动连接,滑到连接能够减小摩擦,便于移动。

进一步的,支撑杆12安装在两个第二滑槽之间;所述支撑杆12的顶面设有第二卡槽,第二卡槽连接LED显示屏3;所述支撑杆12底面设有一固定槽13。

升降装置包括一升降板14;所述升降板14的两端与两个第一滑槽滑动连接;所述升降板14中间设有一圆孔15,圆孔15内设有螺纹,圆孔15与一呈“T”型的直杆16螺纹连接,使得直杆可调节高度。

使用时,转动直杆16,直杆16连接固定槽13,使得支撑杆12可上升可下降,固定在支撑杆12上第二卡槽内的LED显示屏3也能上升下降,便于调节高度。当需要将LED显示屏3取下时,可通过旋转直杆16,使直杆从16圆孔内取出,直杆16会掉落,使得LED显示屏3也掉落,因为有连接固定绳8的固定夹9,使得LED显示屏3不易松动,升降板14能够起到缓冲作用;在LED显示屏3掉落时,会带动框架体掉落,竖部4连接橡胶板体6,此时弹簧5能够起到缓冲作用,使得LED显示屏3不会直接落到地面摔坏,LED显示屏3掉落时,能够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再将LED显示屏3取出,便于拆卸和维修。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结构简单,操作简单,能够对LED线束屏进行高度上的调整;便于拆卸,便于对LED显示屏进行维修和更换。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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