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卡箍连接方式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连接头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1211阅读:411来源:国知局
采用卡箍连接方式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连接头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给水领域的管件,特别是指采用卡箍连接方式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连接头。



背景技术:

在流体(水)的输送过程中,管件是最基础的部件,按材料区分可分为塑料管件、金属管件等,其中钢制管件是应用最广的,不仅适用于各种生产线(牛奶、酒类),而且也广泛应用于家装领域。但是钢制管件存在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长时间使用后,内壁容易被腐蚀,轻则造成浑水现象,重则造成管壁破裂,严重影响使用寿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延长使用寿命,现有技术都是采用在钢制管件内壁上内衬一层厚度大约为0.3mm左右的不锈钢层,防止钢制管件直接与流体接触,从而延长使用寿命。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虽然能在极大地延长使用寿命,但是这种结构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不锈钢层只是将管件内壁有效包覆住,但是管件的端面并未被包覆住,实际使用时,流体还是会与管件的端面直接接触,造成端面的腐蚀。尤其是在利用卡箍结构连接的连接头结构处,以两通的弯头为例,参照图1,该结构主要包括钢制的弯头本体1’、内衬不锈钢层2’、硅胶圈3’以及卡箍4’,弯头本体1’的连接端处设有圆环形的凹槽11’,所述硅胶圈3’套设于凹槽11’内,所述卡箍套设于硅胶圈3’上,这样便可将两根管件进行有效连接。从图中可看出,内衬不锈钢层并未将弯头本体1’的端面12’以及过渡面13’覆盖住,因此在实际使用时,流体还是会对端面12’和过渡面13’造成腐蚀,进而逐渐腐蚀整个管件,并严重影响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采用卡箍连接方式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连接头,其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连接头端面和过渡面容易腐蚀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采用卡箍连接方式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连接头,包括钢制的连接头本体以及内衬于连接头本体内壁的内衬不锈钢层,所述连接头本体的连接端的外壁上设有圆环形凹槽,圆环形凹槽和相应连接头本体的端面之间的连接头本体外壁形成过渡面,所述内衬不锈钢层形成一外延的包边,所述包边包覆住连接头本体的端面和过渡面。

进一步的,所述连接头为弯头、直管或者三通连接头。

进一步的,所述内衬不锈钢层的厚度为0.3mm-1.5mm。内衬不锈钢层的厚度由连接头的直径决定,直径越大,内衬不锈钢层的厚度就越大。例如,100mm的连接头通常与0.3mm的内衬不锈钢层适配。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内衬不锈钢层不仅将连接头本体的内壁包覆住,而且其外延的包边还将端面和过渡面同时包覆住,避免流体与钢制的连接头本体直接接触,从而防止腐蚀的情况发生并真正有效地延长了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卡箍方式连接的连接头处结构。

图2为连接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连接头及卡箍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采用卡箍连接方式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的连接头,本实用新型的连接头适用于弯头、直管或者三通连接头等,下面以弯头为例具体进行描述。参照图2,该弯头1包括钢制的弯头本体11以及内衬于弯头本体11内壁的内衬不锈钢层12,该内衬不锈钢层12的厚度大约为0.3mm。所述弯头本体11的连接端的外壁上设有圆环形凹槽13,圆环形凹槽13和相应弯头本体11的端面之间的弯头本体11外壁形成过渡面15,所述内衬不锈钢层12形成一外延的包边16,所述包边16包覆住弯头本体1的端面14和过渡面15。

参照图3,图3所示为弯头与卡箍配合的结构示意图,包括弯头1和与弯头1一端连接的连接管2,弯头1和连接管2通过硅胶圈3及卡箍4相互连接。所述硅胶圈3一体成型,它包括圆环形的顶面31以及对称设置于顶面31两侧的卡接部32,所述卡接部32的横截面形状呈“L”形,且两侧的卡接部32分别卡设于两圆环形凹槽13内。从图中可看出,卡接部32和顶面31之间形成一个空腔,在流体压力作用下,卡接部32会牢牢抵靠于圆环形凹槽13内,并且顶面31会牢牢抵靠于卡箍4内壁。继续参照图2,圆环形凹槽13和端面14之间的外壁形成过渡面15,所述内衬不锈钢层12具有一外延的包边16,所述包边16同时包覆住弯头本体11的端面14和过渡面15,所述包边16的外缘抵接于硅胶圈3的卡接部32。实际使用时,流体无法从内衬不锈钢层12渗入弯头本体11内部,同时在流体压力的作用下,硅胶圈3也产生形变并牢牢抵靠于圆环形凹槽13内防止流体从包边16和硅胶圈3的连接处渗入弯头本体11内,因此避免了流体与钢制的弯头本体11直接接触,从而防止腐蚀的情况发生并真正有效地延长了使用寿命。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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