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48299阅读:933来源:国知局
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齿轮与轴的传扭结构,特别涉及一种利用锥面过盈配合的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齿轮传动在机械设备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其中齿轮与轴过盈配合具有结构简单,定心性好,承载能力高,能承受冲击载荷,对轴的强度削弱小等优点,常常用于齿轮传动结构中。然而目前常用的圆柱面之间的过盈配合由于在装配过程中会对配合面产生严重的损伤,因此无法进行多次拆装。一旦轴上的一个齿轮受损,那么就必须将整根轴进行更换,维护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出一种可利用锥面过盈配合的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

本发明提供一种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所述传扭结构包括轴和齿轮,所述齿轮具有内锥孔,所述轴上设有用以与所述内锥孔形成过盈配合的外锥面。

在一实施例中,所述外锥面具有轴向上的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二端的直径,所述内锥孔具有轴向上的第三端和第四端,所述第三端的孔径大于所述第四端的孔径,所述内锥孔第三端的孔径小于所述外锥面第一端的直径但大于所述第二端的直径,所述内锥孔第四端的孔径小于所述外锥面第二端的直径。

在一实施例中,所述轴上朝向所述外锥面的第二端延伸一预紧部,所述预紧部与一螺母螺纹连接,所述螺母的侧面抵靠所述齿轮的侧面,以使得所述螺母对所述齿轮施加一轴向上的预紧力。

在一实施例中,所述预紧部的直径小于所述内锥孔第四端的孔径。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出一种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齿轮与轴之间的配合面不再是圆柱面,而是圆锥面。齿轮与轴安装起来后,通过轴上的螺母将两者锁紧。由于圆锥面的特殊结构以及螺母预紧力的作用,齿轮与轴的配合面之间产生了过盈量,从而实现了传扭功能。由于本发明利用锥面的特殊结构进行过盈配合,因此不会在拆装过程中对配合面产生严重损伤。齿轮和轴之间可以进行反复拆装,降低了维修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的立体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齿轮与轴实现过盈配合的剖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在详细描述实施例之前,应该理解的是,本发明不限于本申请中下文或附图中所描述的详细结构或元件排布。本发明可为其它方式实现的实施例。而且,应当理解,本文所使用的措辞及术语仅仅用作描述用途,不应作限定性解释。本文所使用的“包括”、“包含”、“具有”等类似措辞意为包含其后所列出之事项、其等同物及其它附加事项。特别是,当描述“一个某元件”时,本发明并不限定该元件的数量为一个,也可以包括多个。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发明提出一种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该传扭结构包括齿轮10、轴12和螺母14,其中螺母14可以为防松螺母14,用以对齿轮10施加一轴向预紧力。齿轮10具有一内锥孔 16,轴12上设有用以与内锥孔16形成过盈配合的外锥面18。

外锥面18具有轴向上的第一端20和第二端22,内锥孔16具有轴向上的第三端24和第四端26。在所示的实施例中,外锥面18在第一端20的直径大于在第二端22的直径,内锥孔16在第三端24的孔径大于在第四端26的孔径,且内锥孔16在第三端24的孔径小于外锥面18在第一端20的直径但大于外锥面18在第二端22的直径,内锥孔16在第四端26的孔径小于外锥面18在第二端22的直径,以使得齿轮10的内锥孔16与轴12的外锥面18形成过盈配合,从而起到传扭的作用。

在所示的实施例中,轴12上沿着外锥面18的第二端22向外延伸出一预紧部28,预紧部28的直径小于内锥孔16在第四端26的孔径,预紧部28与螺母14螺纹连接。具体来说,预紧部28的外壁面上设有螺纹,螺母14安装在预紧部28上后,螺母14的侧面抵靠齿轮10的侧面,以使得螺母14对齿轮10施加一如图2所示的F方向的预紧力。

当齿轮10、轴12和螺母14组装完成以后,随着螺母14的上紧,齿轮10会相对于轴12沿箭头F所示的方向运动。最后在螺母14预紧力的作用下,齿轮10的内锥孔16与轴12的外锥面18会相互挤压,形成过盈配合,从而起到传扭的能力。根据具体的安装需求,配合面处的过盈量可以通过螺母14所施加的预紧力的大小来调整,预紧力越大,过盈量也越大,同时传扭能力也越强。

综上所述,本发明提出一种锥面过盈配合齿轮传扭结构,齿轮与轴之间的配合面不再是圆柱面,而是圆锥面。齿轮与轴安装起来后,通过轴上的螺母将两者锁紧。由于圆锥面的特殊结构以及螺母预紧力的作用,齿轮与轴的配合面之间产生了过盈量,从而实现了传扭功能。由于本发明利用锥面的特殊结构进行过盈配合,因此不会在拆装过程中对配合面产生严重损伤。齿轮和轴之间可以进行反复拆装,降低了维修成本。

本文所描述的概念在不偏离其精神和特性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成其它形式。所公开的具体实施例应被视为例示性而不是限制性的。因此,本发明的范围是由所附的权利要求,而不是根据之前的这些描述进行确定。在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及等同范围内的任何改变都应属于这些权利要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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