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属于管件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管道连接是指按照设计图的要求,将已经加工预制好的管段连接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施工中,应根据所用管子的材质选择不同的连接方法。普通钢管有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焊接连接、承插连接、管道黏合连接等方法。目前的涂塑管之间的连接时一般通过连接管件焊接连接,仅仅通过焊接这种方式连接的话,在焊接处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给日后维修带来很大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该连接头适用于两端为扩口的涂塑钢管,连接头两端分别插入到涂塑钢管的扩口处,然后涂塑钢管可直接焊接起来,而连接头的边橡胶密封条和侧橡胶密封条可起到保证气密性的作用,保证了连接效果。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其包括连接头主体,所述连接头主体连接两个相邻的涂塑钢管单元,所述涂塑钢管单元的端部均连接一个连接筒,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左右两端分别插入两个相邻的所述连接筒内,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左右两端均为弧面结构,且左右两端的外径朝向外部逐渐减小,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内径等于所述涂塑钢管单元的内径,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内壁与所述涂塑钢管单元内壁均设有相同的内涂保护层,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外壁设有多个边橡胶密封条,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左右侧壁各设有一个侧橡胶密封条,所述边橡胶密封条和所述侧橡胶密封条位于所述连接筒和所述连接头主体之间。
所述边橡胶密封条和所述侧橡胶密封条均嵌入所述连接头主体的内部,且露出所述连接头主体的部分为弧面。
所述涂塑钢管单元的外侧壁与所述连接筒的外壁设有一层外涂保护层。
两个相邻的所述连接筒的连接处开有焊接槽,所述焊接槽的高度为所述连接筒厚度的二分之一,焊接块在所述焊接槽内焊接成型。
所述焊接块的外壁设有一圈塑料保护贴带。
所述塑料保护贴带与所述外涂保护层的外侧壁在同一弧面上。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适用于两端为扩口的涂塑钢管,连接头两端分别插入到涂塑钢管的扩口处,然后涂塑钢管可直接焊接起来,而连接头的边橡胶密封条和侧橡胶密封条可起到保证气密性的作用,保证了连接效果;
2、本实用新型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的连接头主体内壁设有内衬塑料层,与涂塑钢管内壁材质一致,这样能够保证流体流过时接触的内壁一致性;
3、本实用新型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的连接头主体的左右两端均为弧面结构,便于插入涂塑钢管的扩口内,也就是连接筒内。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在使用时的正视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连接头主体,2为涂塑钢管单元,3为连接筒,4为内涂保护层,5为边橡胶密封条,6为侧橡胶密封条,7为外涂保护层,8为焊接块,9为塑料保护贴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2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涂塑钢管扩口连接头,其包括连接头主体1,连接头主体1连接两个相邻的涂塑钢管单元2,涂塑钢管单元2的端部均连接一个连接筒3,连接头主体1的左右两端分别插入两个相邻的连接筒3内,连接头主体1的左右两端均为弧面结构,且左右两端的外径朝向外部逐渐减小,连接头主体1的内径等于涂塑钢管单元2的内径,连接头主体1的内壁与涂塑钢管单元2内壁均设有相同的内涂保护层4,连接头主体1的外壁设有多个边橡胶密封条5,连接头主体1的左右侧壁各设有一个侧橡胶密封条6,边橡胶密封条5和侧橡胶密封条6位于连接筒3和连接头主体1之间。
边橡胶密封条5和侧橡胶密封条6均嵌入连接头主体1的内部,且露出连接头主体1的部分为弧面。
涂塑钢管单元2的外侧壁与连接筒3的外壁设有一层外涂保护层7。
两个相邻的连接筒3的连接处开有焊接槽,焊接槽的高度为连接筒3厚度的二分之一,焊接块8在焊接槽内焊接成型。
焊接块8的外壁设有一圈塑料保护贴带9。
塑料保护贴带9与外涂保护层7的外侧壁在同一弧面上。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