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于检修的燃气计量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46238阅读:119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于检修的燃气计量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燃气计量器,具体涉及一种便于检修的燃气计量器,属于燃气计量领域。



背景技术:

燃气计量器对管道中燃气通过量的测定和记录。计量燃气的装置称燃气表或燃气流量计,用以累计通过管道的燃气的体积或质量。有些流量计只测定单位时间燃气通过量,须经过换算机构才显示累计量,由于气体计量易受温度和压力的影响,计量装置上可附设温度和压力补偿装置。目前燃气计量器大多都是有螺栓连接构成一个整体结构,当出现损坏时,检修人员需要对其螺栓进行拆解,耗费大量的时间在拆解燃气计量器上面,影响维修的速度,大大较低工作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燃气计量器检修繁琐的缺陷,提供一种便于检修的燃气计量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便于检修的燃气计量器,包括箱体、进气口、出气口、显示器、第一移门、第二移门、第一滚轮、第二滚轮、第一导轨、第二导轨、左滑阀、右滑阀、第一皮囊、第二皮囊、第一计量腔和第二计量腔,所述进气口和所述出气口均设于所述箱体的顶部,所述箱体的中部安装有所述显示器,所述箱体的底端安装所述第一移门和所述第二移门,所述第一导轨和第二导轨均设于所述箱体底端的内壁,所述第一导轨上安装有所述第一滚轮,所述第二导轨上安装有所述第二滚轮,所述第一计量腔与所述第二计量腔对称分布于所述箱体的内部,所述第一计量腔的内部设有所述第一皮囊,所述第二计量腔的内部设有所述第二皮囊,所述第一计量腔的顶部安装所述左滑阀,所述第二计量腔的顶部安装所述右滑阀。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第一移门通过所述第一滚轮与所述第一导轨连接,所述第二移门通过所述第二滚轮与所述第二导轨连接。

本发明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该装置在箱体的底端设有移门,当出现燃气计量器故障时,只需通过打开移门的方式,对其燃气计量器内部进行检修,无需再去拆解燃气计量器,提高工作效率,且结构简单,易于操作和广泛使用。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发明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中:1、箱体;2、进气口;3、出气口;4、显示器;5、第一移门;6、第二移门;7、第一滚轮;8、第二滚轮;9、第一导轨;10、第二导轨;11、左滑阀;12、右滑阀;13、第一皮囊;14、第二皮囊;15、第一计量腔;16、第二计量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

如图1-2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便于检修的燃气计量器,包括箱体1、进气口2、出气口3、显示器4、第一移门5、第二移门6、第一滚轮7、第二滚轮8、第一导轨9、第二导轨10、左滑阀11、右滑阀12、第一皮囊13、第二皮囊14、第一计量腔15和第二计量腔16,进气口2和出气口3均设于箱体1的顶部,箱体1的中部安装有显示器4,箱体1的底端安装第一移门5和第二移门6,第一导轨9和第二导轨10均设于箱体1底端的内壁,第一导轨9上安装有第一滚轮7,第二导轨10上安装有第二滚轮8,第一计量腔15与第二计量腔16对称分布于箱体1的内部,第一计量腔15的内部设有第一皮囊13,第二计量腔16的内部设有第二皮囊14,第一计量腔15的顶部安装左滑阀11,第二计量腔16的顶部安装右滑阀12。

进一步的,第一移门5通过第一滚轮7与第一导轨9连接,第二移门6通过第二滚轮8与第二导轨10连接。

具体原理:进气口2和出气口3均设于箱体1的顶部,箱体1的中部安装有显示器4,箱体1的底端安装第一移门5和第二移门6,第一导轨9和第二导轨10均设于箱体1底端的内壁,第一导轨9上安装有第一滚轮7,第二导轨10上安装有第二滚轮8,第一计量腔15与第二计量腔16对称分布于箱体1的内部,第一计量腔15的内部设有第一皮囊13,第二计量腔16的内部设有第二皮囊14,第一计量腔15的顶部安装左滑阀11,第二计量腔16的顶部安装右滑阀12,第一移门5通过第一滚轮7与第一导轨9连接,第二移门6通过第二滚轮8与第二导轨10连接。

该装置在箱体1的底端设有移门,当出现燃气计量器故障时,只需通过打开移门的方式,对其燃气计量器内部进行检修,无需再去拆解燃气计量器,提高工作效率,且结构简单,易于操作和广泛使用。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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