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48613阅读:240来源:国知局
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拉力检测装置,具体地涉及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属于汽车制造领域。



背景技术:

汽车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时,为了对驾乘人员提供保护,以减小事故对驾乘人员的伤害,在汽车上一般均设置有安全带。安全带是与卷收器配合使用的,在卷收器内设有预紧器,安全带直接连接在预紧器上。在汽车发生事故时,卷收器内的火药得到信号后会被点爆,卷收器内的驱动机构获得动力后驱动预紧器工作,预紧器工作时会卷绕安全带,以消除安全带与人体之间的松弛状态,安全带会束缚住人体,以免人体在惯性作用下发生较大幅度的前倾,减小事故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所以对安全带的抗拉能力的检测至关重要,目前的检测安全带拉力检测设备大多结构复杂,测量的时候往往因为不能保证安全带拉绳末端的锁扣是否有计入检测范围内,无法保证拉绳的拉力检测的准确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解决以上所述问题的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拉力检测精准,操作方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包括托板和设置在托板上的检测支架,所述检测支架两侧设置有固定块,所述检测支架顶部开设有第一直线通槽,所述第一直线通槽内设置有检测块,所述检测块连接有拉力传感器,所述拉力传感器与驱动系统相连,所述驱动系统由油缸和链接块组成,所述检测块上设置有第一气缸,所述第一气缸下方连接有定位销,所述托板一端设置有挡板,所述挡板下方设置有第二气缸,所述第二气缸上连接有止挡块。

作为优选,所述检测块底部开设有与定位销相对应的销孔。

作为优选,所述固定块对称设置在检测支架的两侧,所述固定块呈L型。

作为优选,所述链接块对称设置在油缸的两侧。

作为优选,所述挡板上开设有与止挡块相配合的第二直线通槽。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这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通过止挡块和定位销相互配合,保证测量的精准性,若拉绳与锁扣脱离,则该安全带拉绳为不合格。该种检测装置,结构简单,能够降低制造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的左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的俯视图。

附图各部件的标记如下:1、托板;2、检测之间;3、固定块;4、检测块;51、第一气缸;52、第二气缸;6、定位销;7、止挡块;8、油缸;91、第一直线通槽;92、第二直线通槽;10、拉力传感器;11、链接块;12、挡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考图1、图2、图3和图4所示,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包括托板1和设置在托板1上的检测支架2,所述检测支架2通过螺栓固定在托板1上,所述检测支架2两侧设置有固定块3,所述固定块3对称设置在检测支架2的两侧,所述固定块3呈L型,所述检测支架2顶部开设有第一直线通槽91,所述第一直线通槽91内设置有检测块4,所述第一直线通槽91的长度即为检测块4移动的行程,所述检测块4连接有拉力传感器10,所述拉力传感器10与驱动系统相连,所述驱动系统由油缸8和链接块11组成,所述检测块4上设置有第一气缸51,所述第一气缸51下方连接有定位销6,所述第一气缸51控制定位销6作上下伸缩运动,所述托板1一端设置有挡板12,所述挡板12下方设置有第二气缸52,所述第二气缸52上连接有止挡块7。

所述检测块4、第一气缸51以及定位销6伴随着拉力传感器10同步运动,所述检测块4底部开设有与定位销6相对应的销孔,所述链接块11对称设置在油缸8的两侧,所述挡板12上开设有与止挡块7相配合的第二直线通槽92,所述第二气缸52控制止挡块7在第二直线通槽92内作竖直运动。

根据以上所述的一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其工作流程如下所示:将待检测产品安全带拉绳送入到装置中心,第一气缸51和第二气缸52同时打开,第一气缸51控制定位销6穿过安全带拉绳下落到销孔中,第二气缸52控制止挡块7上升至安全带拉绳处,让安全带拉绳的锁扣内侧面和止挡块7的外侧面相贴合,保证了拉力传感器10测量的为安全带拉绳的拉力。

这种安全带拉绳拉力检测装置通过止挡块和定位销相互配合,保证测量的精准性,若拉绳与锁扣脱离,则该安全带拉绳为不合格。该种检测装置,结构简单,能够降低制造成本。

上述实施例用于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但并不将本实用新型局限于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理解为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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