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235935发布日期:2019-07-24 08:42阅读:310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土工公测测试工具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



背景技术:

传统室内土工实验制作土柱,大多数是一次性往模具中倒入所需土柱成形用土量,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土柱密度压制的不均匀,可能下部密实,上部疏松。(2)如果土柱体积过大,在压制土柱成形过程费事费力。(3)如果是击实实验,需分层击实,且需护筒加高,之后再用刮刀刮去多余土量会造成土料或其他混合料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种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包括压实帽、护筒、击实筒和垫块,所述垫块紧密贴合于击实筒内的底部,护筒叠放在击实筒上端面,护筒的内径与击实筒的内径相等,压实帽包括一体成型的盖部和压实部,压实部的外径小于盖部的外径,压实部可完全插入到护筒内,并贴合于护筒内壁。

进一步,所述护筒的外径与击实筒的外径相等。

进一步,所述护筒的高度略小于击实筒的高度。

进一步,所述护筒、击实筒和盖部的外径均相等。

进一步,所述压实帽、护筒、击实筒和垫块为钢材质。

进一步,所述击实筒均分成若干个部分,并叠放在一起。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具有以下优势:提供了一种新的土柱制作思路,将击实筒均分成若干部分,分层压制成形,这样压制密度相对于传统方法会更加的均匀,且不会造成多余的浪费。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面剖视图;

图3为图1的仰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爆炸图;

图5为图1中击实筒的俯视图;

图6为图5中B-B面剖视图;

图7为图1中压实帽的结构示意图;

图8为击实筒的均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压实帽;11-盖部;12-压实部;2-护筒;3-击实筒;4-垫块。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如图1-8所示,一种便于制作土柱的模具,包括压实帽1、护筒2、击实筒3和垫块4,垫块4的直径和击实筒3的内直径相同,垫块4紧密贴合于击实筒3内的底部,刚好完全对应上不留缝隙。护筒2叠放在击实筒3上端面,护筒2的内径与击实筒3的内径相等,压实帽1包括一体成型的盖部11和压实部12,压实部12的外径小于盖部11的外径,压实部12可完全插入到护筒2内,并贴合于护筒2内壁。所述击实筒3均分成若干个部分,即有若干个相同的击实筒3叠放在一起。

所述护筒2的高度略小于击实筒3的高度。所述护筒2、击实筒3和盖部11的外径均相等。所述压实帽1、护筒2、击实筒3和垫块4为钢材质。

使用时,首先,根据实验所需土柱的密度和高度,求得土柱所需的土或混合料的质量,再根据均分击实筒3的份数,求得每一部分的用料量。首先将垫块4放置于水平面上,然后将垫块4套入部分击实筒3内,在击实筒3内抹上一层薄薄的润滑剂,再将护筒2放置于击实筒3上方,倒入称量好的部分土样,最后盖上压实帽1(压实帽1也需抹上一层薄薄的润滑剂),压制成形,这样第一层试样就压制完成。紧接着,用刮刀将土样表面刨毛进行下一部分土柱的压制,依次类推,直至最后成形。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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