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将城乡资源优势互补的网上合伙农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25811阅读:28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方法属“互联网+农业”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将城乡资源优势互补的网上合伙农场。



背景技术:

“互联网+农业”实际是电商农业的生成,电商农业在农村中引起了变化,也给农村带来勃勃生机。

互联网本质是渠道,电商农业做的是产品与人的链接,但未做到人与人的链接。渠道能集合人群产生对话效果,对话就是商讨,商讨必然关乎公众话题和大众利益,且网络让人人都能自由参与。因此人们一旦发生讨论时,无论是网络形式,还是面商形式,讨论出结果后必将导致某种行为的产生。互联网能构成线上人群讨论动态,然后通过共商就有可能在线下发生讨论者双方的某些行为方式,而这些行为方式由于有着共同商讨基础,于是将相互有益,那么能够这样去应用的互联网渠道,才是互联网+的应用效果。

“互联网+农业”须开拓人与人链接的方式去运行,而不单是人与物的链接方式。将城乡资源的拥有者和供需双方共同集合在线上、针对大家感兴趣的、关乎大家利益的问题一起进行商讨,双方之间产生出共商结果,然后以共商结果去进行“加”,这才是互联网+的实质性意义。

“互联网+农业”的重点是将城乡资源拥有者和供需双方将各自优势资源展示并按需求进行合作从而实现双方互求的利益。

众所周知,农村有土地与劳动力资源,农村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城市有丰余的投资资金、发达的流通渠道和信息资源,但一方面农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丰富的旅游资源得不到开发,丰富的农产品也得不到有效商品流通。近年兴起的休闲观光农庄吸引了大批城市人去游玩、度假,到农村环境优美的度假已成为了一种时尚潮流,旅游休闲服务业已经成为农村创造财富的一个新来源。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促进了人们对绿色有机食品的关注和需求,特别城市人群需求更为迫切,作为农产品供应产地的农村具有天然的优势可满足城市人群对绿色有机食品的需求。

如何将农村具有的土地与劳动力资源优势、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优势和城市富余的资金、发达的流通渠道和信息资源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能满足城乡和供求双方需求并实现双赢的模式很有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城市和农村的各自优势资源优势互补,满足城乡和供求双方需求从而实现双赢。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将城乡资源优势互补的网上合伙农场,设有农场资源窗口、合伙人申请窗口、合伙人协会窗口、基础设施窗口、产品供求窗口、财务窗口、产权置换及租赁窗口,通过互联网将城市和农村各自资源优势进行互补合作,从而满足城乡和供求双方需求并实现双赢,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确定合伙人的预期责任和权益:

其中农民责任和权益:

1)农民以产权除外的土地权利作为资产入伙;

2)农民可免费分配到住房并取得与入伙土地相应的合伙农场产权;

3)农民按工作岗位领取工资,成为“上班族”式的新型农民;

城市投资者责任和权益:

1)合伙农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入全部由城市投资者出资;

2)城市投资者按投入资金份额取得相应的合伙农场产权;

3)城市投资者按合伙农场产权份额优先获得价廉质优的合伙农场产品及旅游+养生+休闲的增值服务;

然后由合伙农场管理总部组建网站,通过网站介绍目标农场的优势资源并吸引城市投资者投资入伙建立合伙农场,合伙农场主要经营方向为有机农产品及工业品的生产并提供旅游+养生+休闲的增值服务。

所述农场资源窗口,用于展示利于打造旅游+养生+休闲资源的自然村的资源优势,尤其是具有文化传承及历史渊源的自然村或自然与生态环境优良的自然村,自然村以中国村庄为主,世界各国村庄为辅,以吸引城市投资者进行投资入伙网上农场。

所述合伙人申请窗口,用于登记愿以自有资金转化为合伙农场的建设资本的城市投资者,城市投资者需交纳申请金与保证金,投资者可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一个合伙农场中所收取的合伙资金总量,对应目标村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入。

所述合伙人协会窗口,用于城市投资者选定目标自然村作合伙农场并成立合伙人协会,与目标自然村村委会共同对合伙农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不同的合伙农场之间的合伙人协会以各自的合伙农场为单位组成范围更广的合伙人联合协会,负责就合伙农场共同的责任和权利与合伙农场管理总部进行有效沟通。

所述基础设施窗口,用于展示合伙农场整体规划中一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信息,例如基础设施中的养生堂、养老特护室、餐饮部、娱乐室、放映室、会议室、购物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高科技农业观光园、沼气池、生物质气化炉、烘烤房、生物质燃气发电装置、生物菌种制备装置,并对这些基础设施实施过程和操作方式进行相应介绍,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及日后维护使用管理过程,同时介绍以这些基础设施所形成的旅游+养生+休闲的服务性功能。

所述产品供求窗口,用于展示各个合伙农场生产的产品包括有机农产品及工业品以及城市合伙人和社会公众对相应产品的需求报单,合伙农场以产品报单作为生产规模和生产数量的参考依据,通过实行没有中间利益的网上销售,实行供需结合。

所述财务窗口,用于展示合伙农场的投资及经营管理帐目公开,管理总部代为管理合伙农场的财务帐户。

所述产权置换及租赁窗口,用于农场合伙人包括城市投资者和农户将属于自己的产权与其他产权人进行临时性产权置换使用或向社会公众出租其使用权以获取收益。

采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可取得的有益效果:

1、合伙农场将城市和农村各自资源优势进行互补合作,从而满足城乡和供求双方需求实现双赢;

2、合伙农场成为以农业为特色的+旅游+养生+休闲的专业型服务,而服务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由产品创造的价值从而实现以农业旅游+养生+休闲资源为主项的产业升级转型;

3、合伙农场的产品生产全部与需求挂靠,消除了中间环节对产品流通与价格的制约因素,订单经营保持着生产与需求的对称平衡,因此而保障农民利益、保障农业持续性稳定发展;

4、合伙农场合伙人之间可相互交换自有产权的使用,由于合伙农场遍及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可使农场合伙人之间能够以交换产权方式实现全世界范围的廉价旅游。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示出了本发明结构示意图,一种将城乡资源优势互补的网上合伙农场,设有农场资源窗口、合伙人申请窗口、合伙人协会窗口、基础设施窗口、产品供求窗口、财务窗口、产权置换及租赁窗口,通过互联网将城市和农村各自资源优势进行互补合作,从而满足城乡和供求双方需求并实现双赢,具体过程如下:

首先确定合伙人的预期责任和权益:

其中农民责任和权益:

1)农民以产权除外的土地权利作为资产入伙;

2)农民可免费分配到住房并取得与入伙土地相应的合伙农场产权;

3)农民按工作岗位领取工资,成为“上班族”式的新型农民;

城市投资者责任和权益:

1)合伙农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入全部由城市投资者出资;

2)城市投资者按投入资金份额取得相应的合伙农场产权;

3)城市投资者按合伙农场产权份额优先获得价廉质优的合伙农场产品及旅游+养生+休闲的增值服务;

然后由合伙农场管理总部组建网站,通过网站介绍目标农场的优势资源并吸引城市投资者投资入伙建立合伙农场,合伙农场主要经营方向为有机农产品及工业品的生产并提供旅游+养生+休闲的增值服务。

合伙农场各窗口内容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农场资源窗口,展示利于打造旅游+养生+休闲资源的自然村的资源优势,尤其是具有文化传承及历史渊源的自然村或自然与生态环境优良的自然村,自然村以中国村庄为主,世界各国村庄为辅,以吸引城市投资者进行投资入伙网上农场;

合伙人申请窗口,城市投资者对目标农场了解并决定投资之后,通过合伙申请窗口报告并按要求交纳合伙费用。不同的目标农场根据各自资源优势设有不同的合伙费用标准,合伙费用标准按目标农场的单位面积为计价单位,城市投资者按各自选定的面积数量交纳合伙费用。

合伙人协会窗口,相同合伙农场的投资者组成合伙人协会以便对合伙农场进行有效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同的合伙农场之间的合伙人协会以各自的合伙农场为单位组成范围更广的合伙人联合协会,选出合伙人联合协会的管理机构如理事会,由理事会协调各合伙农场合伙人协会之间的关系,并就合伙农场共同的责任和权利与合伙农场管理总部进行有效沟通。

基础设施窗口,用于表现合伙农场整体规划中一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信息,例如养生堂、养老特护室、餐饮部、娱乐室、放映室、会议室、购物中心、体育馆、游泳馆、高科技农业观光园、沼气池、生物质气化炉、烘烤房、生物质燃气发电装置、生物菌种制备装置,并对这些基础设施实施过程和操作方式进行相应介绍,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及日后维护使用管理过程,同时介绍以这些基础设施所形成的旅游+养生+休闲的服务性功能。

产品供求窗口,合伙农场产品包括有机农产品及工业品,各合伙农场定期把所出产的产品品种及数量展示供农场合伙人及社会公众挑选,合伙人及社会公众挑选的品种和数量汇总可作出合伙农场的生产参考定单,供合伙农场作为生产规模和生产数量的参考依据,通过实行没有中间利益的网上销售,实行供需结合。合伙农场的产品及附加的旅游+养生+休闲增值服务以大幅低于市场价的最低优惠价优先满足合伙人的需求,富余部份再以正常市场价格向社会公众供应,获取产品及增值服务的利润。

财务窗口,用于展示合伙农场的投资及经营管理帐目公开,管理总部代为管理合伙农场的财务帐户。

产权置换及租赁窗口,用于农场合伙人包括城市投资者和农户将属于自己的产权与其他产权人进行临时性产权置换使用或向社会公众出租其使用权以获取收益,产权置换可以在本地或异地单个合伙农场之间进行以满足人们旅游+养生+休闲的需要。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发明不限于上面所描述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不脱离本发明构思作出的各种变化,仍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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