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4231阅读:14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高速公路收费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



背景技术:

我国高速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高速公路网如今已经四通八达,司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高速行驶路线,更加方便便捷,但是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采用的是收费管理政策,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是根据行车的起始站和到达站之间的线路安排采用电脑刷卡计费,需要在每条路线起点站和终点设置收费站,在同一线路上设置有若干收费站点,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足,车辆数量急剧增长,导致高速公路也时常发生堵塞,特别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处,堵车停车排队收费已经成为常态,严重制约着高速公路的畅通性。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采用无线信号控制技术,过站收费不需停车,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包括进站车辆识别装置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在进站车辆识别装置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后方设有车辆二次识别装置,所述进站车辆识别装置、出站车辆识别装置和车辆二次识别装置均包括抓拍机和闪光灯,且抓拍机和闪光灯直接连接,所述抓拍机连接有计费计算机,所述计费计算机通过移动网络信号与银行代扣服务器连接,所述银行代扣服务器连接有移动确认终端。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进站车辆识别装置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下方均设有减速带。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计费计算机均通过内部网络服务器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移动确认终端包括手机客户端或电脑客户端或邮件提醒客户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通过设置进站车辆识别装置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利用抓拍器进行车牌识别,辅助闪光灯,在各种条件下均能识别,车辆二次识别装置进一步确认,防止出现误差和错误,通过计费计算机的联网控制作用直接计费,并且通过银行代扣服务器直接将过路费扣除,并且通过移动确认终端与车主确认,保证车主资金安全,整套装置结构简单,原理简明,不需要另外大规模建设新兴设备,投资规模小,而且准确快速,资金安全便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中:1-进站车辆识别装置;2-出站车辆识别装置;3-车辆二次识别装置;4-抓拍机;5-闪光灯;6-计费计算机;7-银行代扣服务器;8-移动确认终端;9-减速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包括进站车辆识别装置1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2,在进站车辆识别装置1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2后方设有车辆二次识别装置3,进站车辆识别装置1、出站车辆识别装置2和车辆二次识别装置3下方均设有减速带9,迫使车辆进行适当减速但不用停止,以便抓拍机4识别车牌,车辆二次识别装置3进一步确认,防止出现误差和错误,进站车辆识别装置1、出站车辆识别装置2和车辆二次识别装置3均包括抓拍机4和闪光灯5,且抓拍机4和闪光灯5直接连接,利用抓拍器4进行车牌识别,辅助闪光灯5,在各种条件下均能识别,抓拍机4连接有计费计算机6,计费计算机6均通过内部网络服务器连接,计费计算机6通过移动网络信号与银行代扣服务器7连接,通过计费计算机6的联网控制作用直接计费,并且通过银行代扣服务器7直接将过路费扣除,银行代扣服务器7连接有移动确认终端8,移动确认终端8包括手机客户端或电脑客户端或邮件提醒客户端,通过移动确认终端8与车主确认,保证车主资金安全;该高速公路快速监管不停车收费装置,通过设置进站车辆识别装置1和出站车辆识别装置2,利用抓拍器4进行车牌识别,辅助闪光灯5,在各种条件下均能识别,车辆二次识别装置3进一步确认,防止出现误差和错误,通过计费计算机6的联网控制作用直接计费,并且通过银行代扣服务器7直接将过路费扣除,并且通过移动确认终端8与车主确认,保证车主资金安全,整套装置结构简单,原理简明,不需要另外大规模建设新兴设备,投资规模小,而且准确快速,资金安全便捷。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利用抓拍器4进行车牌识别,辅助闪光灯5提高识别能力,车辆二次识别装置3进一步确认,通过计费计算机6的联网控制作用直接计费,并且通过银行代扣服务器7直接将过路费扣除,并且通过移动确认终端8与车主确认。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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