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的售货格门与电子锁开关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07191发布日期:2018-11-30 19:21阅读:35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动售货机的售货格门与电子锁开关结构。



背景技术:

自动售货机是能根据投入的钱币自动付货的机器。自动售货机是商业自动化的常用设备,它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能节省人力、方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零售形式。

现有的自动售货机,电子锁是采用固定方式固定在框架上的,安装和维修均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安装和维修方便的自动售货机的售货格门与电子锁开关结构。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动售货机的售货格门与电子锁开关结构,包括框架和售货格门;框架中设置有多个售货格,每个售货格上均安装有售货格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售货格底板,售货格底板可拆卸式安装在售货格的侧壁上;售货格的前端设置有挡板,挡板上设置有通孔;售货格底板中设置有安装槽,安装槽中安装有电子锁;售货格门上安装有锁条,锁条与电子锁配合。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售货格的侧壁上设置有凸条,售货格底板的侧面设置有凹槽;或者,所述的售货格的侧壁上设置有凹槽,售货格底板的侧面设置有凸条;凹槽与凸条连接,使售货格底板可拆卸式安装在售货格的侧壁上。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售货格底板上设置有锁孔,电子锁的锁块伸入锁孔中;所述的锁条为U形。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售货格底板安装在售货格的侧壁上,安装槽中再安装有电子锁,安装和维修时电子锁可从安装槽中拆出,使得电子锁的安装和维修均较为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设置有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自动售货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设置有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自动售货机正面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设置有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自动售货机背面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图4为设置有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自动售货机侧面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参见图1至图4,设置有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自动售货机包括框架1、售货格门2、售货格底板3和后板11。

框架1中设置有售货格4,售货格4为多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尺寸。

售货格4的侧壁上设置有凸条5。售货格4的前端设置有挡板6,挡板6上设置有通孔9。

售货格底板3的侧面设置有凹槽7,凹槽7与凸条5连接,使得售货格底板3可拆卸式安装在售货格4的侧壁上。售货格底板3中设置有安装槽8,安装槽8中安装有电子锁。

每个售货格4上均安装有售货格门为透明状的售货格门2。售货格门2的背部安装有锁条,锁条与电子锁配合。售货格底板3上设置有锁孔12,电子锁的锁块伸入锁孔12中;锁条为U形。

售货格4的上部设置有转轴10,转轴10与售货格4为一体式结构,两者一体成型;售货格门2的上部设置有转轴孔,转轴10转动安装在转轴孔中,使售货格门2安装在售货格4上,售货格门2是上下转动开启式,这样结构简洁,安装方便。

售货格4中放置待售商品。正常状态下售货格门2是关闭的,售货格门2上的锁条穿过通孔9后与锁孔中的锁块连接,而售货时,电子锁松开锁条,售货格门2打开。

框架1上还安装有USB接口、音响、投影仪、扫描仪、电池。USB接口用于连接外置U盘。音响用于外放宣传语、音乐等。投影仪用于商品展示。扫描仪用于扫描商品的条码,获得商品的生产日期等信息。电池用于给系统供电,这样自动售货机不用插电,脱离了以前的插电模式及易拔电源的可能。

后板11安装在框架1的背面,安装方式为对扣式、对插式或者螺丝拧紧固定式,即后板11通过扣件安装在框架上,或者,后板11通过插件安装在框架上,或者,后板11通过螺丝安装在框架上。

框架1、售货格门2、售货格底板3、后板11均用塑料制成,制作工艺简单,成本低。塑料为ABS、PP、PE、PS、PC或PMMA。

售货格4中安装有照明灯,框架1上安装人体感应装置和控制器,控制器与人体感应装置和照明灯连接。无人时照明灯关闭,当人体感应装置检测到人靠近时,将信号反馈给控制器,控制器控制照明灯亮起一段时间,然后关闭照明灯,起到节能的作用。

以上实施例中,也可为:售货格门的上部设置有转轴,转轴与售货格门为一体式结构,售货格的上部设置有转轴孔。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说明。凡依据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者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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