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RFID技术的城市占道停车管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00581阅读:12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停车管理装置领域,尤其是一种基于RFID技术的城市占道停车管理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汽车的拥有量不断增加,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交通快捷方便的同时,由于停车管理不善问题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占道停车是目前很多城市为了缓解停车压力,在不影响道路使用情况下,在道路上划出一部分停车位,供车主使用。在道路上临时划出的停车位,一般而言很少安装固定的咪表,道闸等设备。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行路停车难”已经成为了现代城市通病,车辆猛增,既为市民出行带来很大方便,也给城市道路基础建设与交通管理带来极大压力。尽管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不断加强管理力度,但商业聚集程度较高,车流量、人流量较大区域与繁华路段停车难、车辆占道乱停乱放、道路停车收费不便携现象依然存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设计的一种基于RFID技术的城市占道停车管理装置,采用RFID、GPS定位以及无线通信相结合技术,实现自动识别车辆信息、启动自动定位功能、车主通过手机客户端进行支付,解决道路停车难、车辆占道乱停乱放、道路停车收费不便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取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由RFID射频模块、GPS模块 、中央处理器、储存器、语音模块、显示器模块、键盘模块、无线通信模块、手机客户端组成;其中,所述的RFID射频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GPS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储存器、语音模块、显示器模块、键盘模块分别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手机客户端与无线通信模块相连;所述的RFID射频模块包括RFID标签、RFID天线、RFID读写器;所述的RFID标签与RFID天线相连;所述的RFID天线与RFID读写器相连。

而且,所述的中央处理器采用SIC89C52型号的单片机。

而且,所述的RFID天线采用C326010A型号RFID天线。

而且,所述的RFID标签采用主动式RFID标签。

而且,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采用C326010A型号RFID天线。

而且,所述的显示器模块采用LED显示屏。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采用RFID与无线通信相结合技术,RFID标签记录了车辆车牌号、品牌、车型信息,RFID读写器通过RFID天线读取RFID标签,自动识别车辆并决定是否放行;在手机客户端实现支付、查看停车位置、时间、缴费信息的功能。

2、本实用新型采用GPS定位技术,设计的一种基于RFID技术的城市占道停车管理装置,中央处理器接收GPS模块定位的信息,通过语音提示告知车主剩余车位信息,进行智能化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管理水平。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连接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做进一步详述: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基于RFID技术的城市占道停车管理装置,由RFID射频模块、GPS模块 、中央处理器、储存器、语音模块、显示器模块、键盘模块、无线通信模块、手机客户端组成;其中,所述的RFID射频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GPS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储存器、语音模块、显示器模块、键盘模块分别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与中央处理器相连;所述的手机客户端与无线通信模块相连;所述的RFID射频模块包括RFID标签、RFID天线、RFID读写器;所述的RFID标签与RFID天线相连;所述的RFID天线与RFID读写器相连。

本实用新型基于RFID技术的城市占道停车管理装置,RFID射频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识别工作无须人工干预;RFID读写器通过RFID天线读取RFID标签,自动识别车辆并决定是否放行,RFID标签采用主动式RFID标签,安装于左侧车镜内,记录车辆车牌号、品牌、车型信息,保证车主身份的唯一性,其工作可靠性高,信号传送距离远;车主通过键盘模块输入目的地,启动自动定位功能,GPS模块在目的地进行定位,中央处理器搜索目的地附近剩余车位,车主通过语音模块得知剩余车位信息,同时剩余车位信息及路线图在显示屏上显示,车主与管理人员可在显示屏上查看剩余车位信息及路线图,方便管理人员进行指导,显示器模块采用LED显示屏,其亮度高、寿命长、视角大;车主离开车位后,RFID读写器接收车辆离开时间信息,计录车辆停留的时间及缴费信息,车主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在手机上接收停留时间及缴费信息,在手机客户端实现支付、查看停车位置、时间、缴费信息的功能;储存器对停车位置、时间、缴费信息进行储存,方便管理员随时查看;形成自动化程度高、方便快捷的占道停车管理系统、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实施例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因此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实施例,凡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得出的其他实施方式,同样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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